关于大学生打工与劳动法关系的毕业论文范文

  打工大学生到底是否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对于这一问题的探究,首先要明确的是我国劳动法中对劳动者的规定。从我国目前现行的劳动法来看,其并没有对劳动者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的界定,只在《劳动法》中的第15条中对于不满16周岁的公民参加社会劳动的权益进行了限制。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劳动法中并没有对打工大学生做出禁止性的规定,因此,打工大学生可以被认定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其也可以享受劳动法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更多关于大学生打工与劳动法的关系的毕业论文范文,欢迎阅读下文。

  篇一:“大学生打工”的劳动法保护之研究

  目前,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走入社会进行打工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加入到了打工的行列,来赚取学费、生活费。随着这一现象的逐渐普遍,打工大学生的劳动权益维护问题也日益突出。大学生作为一个数量庞大而又特殊的社会群体,在步入社会进行打工的过程中,其合法劳动权益往往很难得到保障。目前,对于打工大学生劳动权益侵害事件的报道已经屡见不鲜,轻者打工大学生付出的辛苦劳动无法得到相应的报酬,重者打工大学生的生命健康甚至受到了威胁。近年来,随着这一社会现象的凸显,引发了来自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思考,特别是引起了劳动法相关工作者的深思。那么打工大学生是否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其与雇佣者是否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工性质到底该如何界定?打工大学生是否能够收到劳动法的合法保护?如何促使打工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得到妥善保护?这些问题都是目前需要进行积极深入思考和解决的。

  一、打工大学生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地位及用工关系性质的认定

  (一)打工大学生能否作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打工大学生到底是否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对于这一问题的探究,首先要明确的是我国劳动法中对劳动者的规定。从我国目前现行的劳动法来看,其并没有对劳动者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的界定,只在《劳动法》中的第15条中对于不满16周岁的公民参加社会劳动的权益进行了限制。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劳动法中并没有对打工大学生做出禁止性的规定,因此,打工大学生可以被认定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其也可以享受劳动法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理论,可以被认定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主要指的是“具有劳动权利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对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界定主要是从劳动主体的年龄、智力、健康以及行为自由等当面进行的。而对于打工大学生来说,其年龄、智力及健康等都符合要求,目前存在争议较大的就是打工大学生的行为自由。有学者认为大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因此其工作时间具有不稳定性,不能够长期进行工作,同时其行动要受到学校的统一管理,因此判断其劳动行为能力是有限的。但笔者不这样认为,打工大学在于用工单位达成用工协议时,用工单位已经明确了解了大学生能够进行工作的时间,并且也是对其工作时间认可的,简而言之就是说用人单位只要求大学生在这段时间内提供劳动。由此可见,打工大学生的行为自由也是符合劳动法对劳动者的考察要求的。基于以上分析,可认定打工大学生是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

  (二)打工大学生的用工关系是否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打工大学生是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那么其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用关系是否是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就成为了打工大学生是否能够被纳入到劳动法保护范围内的关键所在。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关系,其最大的特征就是从属性,及劳动者必须要遵守用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统一安排和指挥。而打工大学生在进行打工的过程中,绝大多数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在招聘大学生时,都会经过面试、培训等环节,给予大学生单位规章制度培训,对于遵守规章制度方面的要求与单位其他员工是一致的,没有特殊性。由此可见,打工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具有明确的从属性关系,因此,打工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二、使打工大学合法劳动权益得到妥善保护的对策

  (一)打工大学生需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自身维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从目前打工大学生劳动权益受侵害的问题来看,虽然与社会贪心企业、黑中介等存在脱离不利关系,但是排除以上原因,大学生自身的问题也暴露了出来。虽然作为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其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但是其法律素质却不足。相关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就成为了打工大学生合法劳动权益不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作为一名大学生,不仅仅要学习科学知识,同时还要在课余时间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来武装自己。只有具备了充足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意识,才能够使其在社会打工过程中明辨是非、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断地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在劳动权益保护过程中,只有打工大学生这个主体从根本上意识到维权的重要性,才能够使其合法劳动权益的保护成为可能。

  (二)以立法的形式对打工大学生的劳动者地位进行明确

  从我国目前现行的劳动法中来看,其中并没有将打工大学生作为一类劳动者对其相关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规定,这也是导致目前打工大学生劳动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一大原因。因此,要想改善目前打工大学生存在的劳动权益屡受侵害,无法保障的问题,首先就是要将打工大学生纳入到劳动法中,以立法的形式对打工大学生的劳动者地位、用工关系、相关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

  首先,从笔者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打工大学生虽然是临时工,但是其具备劳动法中劳动者的各项规定和资格,因此完全可以将打工大学生作为一个劳动者主体添加到现行的劳动法中,将其纳入到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内,这并不违背法律主体资格的限制条件,也不会损害其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次目前在我国的劳动法保护范围中包含了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两种类型,但是很显然打工大学生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类型。那么是不是这样就无法将打工大学生纳入到劳动法保护范围内了呢?笔者不这样认为,我们不能够因为法律制定本身存在的缺陷而拒绝将打工大学生这一劳动群体纳入到保护范围内,完全可以在劳动法中增加一种针对打工大学生的特殊群体,将其作为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以外的第三类用工形式进行规定和纳入。这样处理之后,不仅仅能够使打工大学生纳入到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内,同时基于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法理,还能够使打工大学生的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更深层次、更大程度上的有力保护。

  (三)司法可给予打工大学生一定的倾向性保护

  立法明确是保护打工大学合法劳动权益的基础,除此之外,司法方面应该给予打工大学一定程度上的倾向性保护,特别实在司法程序方面。例如在仲裁方面要接受打工大学生的申请;在管辖方面则要适用“被告就原告”的特殊性;而在诉讼方面则可以采取简化诉讼程序、免收诉讼费用等措施。在司法方面积极给予打工大学生一定程度的倾向性保护,是打工大学生在维护期合法劳动权益的过程中,不会受到来自其他方面的阻碍。

  (四)执法加强监管给予打工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

  目前社会上存在的一些用工乱象也是导致打工大学生合法劳动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一大重要原因。目前社会上存在的用工乱象主要包括企业乱用工、违规用工以及违法用工等等,尤其是一些在用打工大学生这类临时工时,其更是毫无法律顾忌,这就导致打工大学生深受其害。因此,消除、遏制社会上这类企业的乱用工现象也是切实保护打工大学生合法劳动权益不受侵害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社会上这类企业乱用工现象的遏制就需要执法机构加强监督管理,认真地监督企业履行其该尽的义务,同时要加大对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及违法打击力度。执法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一旦发现社会企业存在用工违法乱象,执法部门要积极督促其进行纠正改进,对于存在违法违规程度较为严重的企业,要积极给予跟踪调查,必要时给予法律制裁。只有执法机构大力打击、遏制社会企业用工乱象,才能够从根本上确保打工大学生的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保护,不被侵害。

  (五)高校积极开展打工大学生劳动权益维护教育

  高校作为大学生的培养场所,不仅仅要传授其科学知识,同时也要加强对学生进行劳动权益维护的相关教育,以教育教学的方式向学生教授、传达相关法律法规知识。首先,高校可将《劳动法》、《劳动权益保护法》、《劳动合同法》以及《职业指导与规划》纳入到教学中来,并将这些法律知识的教学与打工大学生课余时间的打工、实习、就业等实践进行有机结合,形成选修课的形式,向大学生普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其次,学校要大力的支持大学生在校内自主创办的大学生兼职联盟,并且学校要积极给予这些组织以技术、资金及法律法规方面的援助和支持。并且高校要积极的与大学生校内组织进行联合,以这些社团组织为依托,开展各项涉及到打工大学生兼职、打工的实战技巧培训,或者是专题讲座,并且邀请一些打工经验丰富的大学生来进行现身说法,对其在打工实践中遇到的经验教训进行介绍,使大学生客观看待打工,并深入了解社会打工的现状,提高其防范意识。最后高校应该积极的设立一些与打工大学相关的机构,为期提供指导、服务,例如可以兼职打工指导机构,打工大学生法律咨询室等等。

  三、结语

  综上所述,打工大学生是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且打工大学生与雇佣者之间的关系也符合劳动法意义上的用工关系,因此,打工大学生理应被当作劳动法保护的对象之一,对其劳动权益给予积极地保护,使其劳动权益不受到侵害。并且针对目前打工大学生在社会中处于弱势群体这一现象,首先,大学生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武装自身,不断提高自身的劳动权益维护意识和维护能力;其次,相关的立法、司法和执法部门应该对打工大学生给予明确立法、倾向性保护,并加强这方面的监督监管力度;最后,作为高校,要在学生内部积极开展打工大学生劳动权益维护教育工作,使学生未出校门先有意识。只有通过这三方共同努力,才能够使打工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更上一个台阶。

  篇二:大学生打工的劳动法保护研究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和社会开放程度的逐步提高,高校与社会的交流与互动日益密切,大学生作为曾经的“天之骄子”,利用节假日外出打工已经成为屡见不鲜的现象,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一方面是大学生为了缓解家庭经济压力或提升个人生活品质而做出的主动选择,另一方面也是社会各用人单位日益增长的短期性服务需求所形成的客观态势。大学生打工不仅可以有效地缓解家庭压力,还能积累工作经验,为日后走上工作岗位做好铺垫。然而,大学生打工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这些问题既包括工作性质、工作风险等因素,也包括劳动法视角下大学生的劳动身份与劳动关系的界定。文章从大学生打工的现状出发,就大学生打工中的劳动法保护做了相应的研究。

  一、大学生打工概述

  (一)大学生打工的内涵

  在探讨大学生打工的劳动法保护之前,有必要对大学生打工做一个细致的内涵界定。大学生打工指在校大学生利用节假日及课余时间,为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在未经学校的统一组织与管理之下,私自到校外用人单位工作的现象。大学生打工是在校大学生有偿社会劳动的主要形式之一,但它与其他两种形式:实习以及勤工俭学,又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实习与勤工俭学都存在着一定的组织性与目的性,并且勤工俭学作为一种国家优抚措施,它更多的是针对于贫困学生。大学生打工则纯粹属于个人行为,对大学生的身份没有前置限制,因而也不在国家优抚支助政策之内。

  (二)大学生打工的特点

  大学生打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已经存在多年,从餐馆、超市到商场、电影院都能看到打工大学生的身影。作为一群特殊的“劳动者”,大学生打工现象中也有着自身的特点。

  首先,大学生打工规模庞大,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二点:一是参与打工的大学生数量众多,根据调查显示,逾半数的大学生在求学期间参与过社会兼职,并且这种趋势有增无减;二是大学生打工的时间较长,由于大学课程相对轻松,且节假日固定,大学生参与打工的机会较多,如课余时间、周末,尤其是寒暑假更是大学生打工的高峰期。

  其次,大学生打工的工作较为低端。大学生毕竟尚未走出校园,缺乏工作经验与工作条件,因而在打工环节中,工作普遍低端,基本上都是技术含量较低的体力活,尤以发传单、商品促销最为常见。偶尔有些大学生能够利用专业知识从事脑力劳动,也通常为打杂性质,难以发挥自身真正的价值。

  最后,打工大学生的待遇通常不会高,这是由于打工本身的临时性以及低端性所共同决定的。这种待遇不高既表现在大学生在打工过程中所获得的收益通常低于正式职工的报酬,也表现在大学生在打工中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机制与风险处理机制。

  (三)大学生打工常见风险分析

  大学生打工虽然对于大学生本人乃至社会都有着重要意义,但由于体制机制建设的不完善以及法律建设的欠缺,大学生打工中仍然存在着不少风险。比如,当前市场环境下,黑中介多如牛毛,不少大学生在打工之初就受过黑中介的欺骗,付出了高额押金却难以得到工作的机会;又如,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大学生之前,给出的条件通常较为诱人,但到了付款时,却借口种种理由肆意克扣大学的合法所得,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必要保障;此外,维权机制的缺乏也是大学生打工中的主要风险之一,不少大学生在利益遭受不正当侵害的情形下,无法通过正当的渠道去维护自身权益,从而导致了大学生被骗事件层出不穷。

  二、劳动法视角下大学生打工的界定

  大学生在打工中所承受的风险不仅不利于大学生的健康成长,也无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而大学生之所以会承受这些风险的原因,就在于法制建设的不完善。《劳动法》作为保障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的根本大法,对于大学生打工也有着积极意义。因此,要化解大学生打工中存在的风险,就必须从《劳动法》的视角下对大学生的劳动身份与劳动关系做一番界定。

  (一)劳动者身份界定

  《劳动法》是适用于劳动者的,也就是说,如果打工大学生的身份是劳动者,那么他理所当然地适用《劳动法》,打工大学生在劳动过程中所出现的争端以及权益受损等情形都可以通过《劳动法》来得到调整。那么,打工大学生是劳动者吗?不少学者给出了否定的答案,他们认为大学生的本质身份是学生,其本职工作则是学习,因而缺乏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不能被称为劳动者。这一观点貌似合理,其实却是和《劳动法》的精神相违背的。《劳动法》在谈及劳动主体资格时,仅仅强调了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大学生作为社会一员,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并且大学生的年龄、健康、智力以及行为自由等要素都符合劳动行为能力的要求。由此可见,将打工的大学生界定为劳动者是合乎《劳动法》的基本精神的,这也有助于对打工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保障。

  (二)劳动关系界定

  劳动关系是指存在于劳动力所有者以及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其中劳动力所有者提供工作,而生产资料所有者支付工资,劳动关系的存在是适用《劳动法》的关键。部分学者着眼于大学生的学生身份,否认打工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存在,这一论点同样是不合乎《劳动法》的基本精神。劳动关系的主体包含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两类,其中大学生具备劳动者资格已在上文言及,不再赘述。劳动关系的客体也就是劳动力,具备劳动行为能力的大学生在劳动力提供上与一般劳动者并无本质性的差异,并且打工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的内容上与一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的内容上也没有本质区别。由此可见,打工大学生作为劳动者,在为用人单位工作的同时已经形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理应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与引导。

  三、完善大学生打工的劳动法保护策略

  如上所言,一般意义上的大学生打工行为都可以纳入到《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之中。但之所以在大学生打工中仍然存在着如此多的乱象,重要的一点便是《劳动法》对大学生打工的保护没有得到有效地完善。因此,国家、高校乃至大学生个人都应该采取积极的策略来完善《劳动法》的保护。

  (一)做好法律法规的完善与细化工作

  法制建设是保障打工大学生合法权益的必然途径与根本方法,既然人大没有针对大学生群体的工作行为制定专门的法律,那么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应该在现有《劳动法》的前提下,做好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比如,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从大学生打工这一客观现象出发,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以联合发文的形式传达下去,作为《劳动法》的补充,用于规范大学生打工的管理以及在校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又如,地方人大及政府,尤其是大学生群体角度的地方如北京、南京、武汉等地,也应该在不违法上位法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实际情形制定好地方性的法规及规章。南京市劳动局所提出的“大学生打工参照地方最低工资收入”就是较为著名的案例。

  (二)做好打工大学生的管理与引导工作

  打工大学生虽然有不少时间在校外度过,但其本职身份仍然是学生,更多的时候仍然是在学校里面,因而,学校应该从维护学生利益的角度出发,做好打工大学生的管理与引导工作。

  首先,当前高校都设置有就业指导以及勤工俭学等职能部门,学校可以拓宽这些职能部门的管理权限,或在其中另外设置“大学生打工管理委员会”等机构,专门用于打工大学生的管理工作,增强大学生打工的组织性、秩序性。

  其次,高校“大学生打工管理委员会”还要做好打工大学生维权意识的教育工作并在打工大学生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代表高校予以维权,最大限度地降低学生的损失。

  (三)提升自我的法律意识与维权能力

  不少大学生在校外打工时,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经常在不清楚对方具体情形的情况下,就交付押金与身份证件。还有一些学生在校外打工尤其是长期打工时,也未签订相应的合同,仅仅是依托于用人单位的口头承诺,并且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下,未能给予必要的反击,这些都使得大学生群体的合法权益都不到有效保护。因此,打工大学生应该提升自我的法律意识与维权能力,在参与校外打工时,要具备基本的劳动法素养,不轻信别人,绝不将含有个人身份信息的证件如身份证、学生证交托给校外单位。此外,打工大学生还要逐步加强自身维权能力的培养,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积极联系学校相关部门或政府职能部门,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

  四、结语

  《劳动法》是我国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根本大法。打工大学生作为劳动者之一,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了劳动关系,因而也适用于《劳动法》,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诸如打工大学生在《劳动法》适用层面做得并不完善,存在着不少欠缺之处,这些都使得打工大学生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国家、高校乃至学生个人要从完善《劳动法》保护的角度出发,做好自身的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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