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毕业论文:新教师资质考核制度及学前教育专职人才培养

  对于师范类的大中专毕业生来讲,一般只要通过了学校开设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在省级普通话考试中成绩达到二级乙等以上(中文专业为二级甲等以上),就可以在毕业时直接领取教师资格证。对于非师范类毕业生和其他社会人员,则需要参加一系列认证考试且成绩合格后,方能申请教师资格证。2011年11月,浙江和湖北两个省进行了教师资格考试制度试点,试行教师资格证“二合一”考试模式。经过两年的试点工作,教育部于2013年8月印发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 ]9号),基本确定了我国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的新格局。《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明确指出,“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人的前提条件”。根据这一办法,凡是要申请从事普通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都必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这两个文件还进一步规定,凡是在试点工作启动后才入学的师范类专业的学生,如果要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就必须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对于那些已经在考试试点工作启动前就人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则根据已有的相关政策,可以持毕业证书和相关课程成绩直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由于我国学前教育界长期以来一直缺乏一个统一性的职业标准或专业标准,学前教育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通常都由各个培养机构自行决定。这样一个缺乏统一监管的无序状态的存在,使得各个举办学前教育专业的学校在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方面以及课程设置方面的随意性都相当大,甚至有的学校在这方面还存在着不少违背教育规律的不当现象。①导致的突出问题是,各个学校培养出来的幼儿园教师的质量参差不齐,从而严重影响了整个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专业化水平与程度。同时,也影响了我国学前教育质量的整体性提升。. 201 I年,教育部制定了《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从国家层面明确了幼儿园教师培养的质量目标问题。同年10月,教育部又发布了《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的意见》,决定实施《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这一举措,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了幼儿园教师教育的专业课程设置与实施。由于教育部颁布的这个“专业标准”和“课程标准”均属于指导性文件而并不具有强制性,又由于缺乏一个具有约束性的质量考评机制,许多学校并未完全按此标准来改革现有的学前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在人才培养的规格与课程体系上仍然存在着随意性比较突出的问题。③因此,要根本消除学前教育人才培养中的混乱现象,必须严把质量考核关,实施刚性的全国教师资格考试制度。

  2011年10月,教育部师范教育司联合教育部考试中心共同发布了《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试行)》,规定了从事幼儿园教师职业所必需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与基本能力。④与教育部之前公布的《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一样,该考试标准进一步表明了国家对幼儿园教师培养的标准化与规范性要求。2013年8月,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更是表达了“师范院校毕业生也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方能获得教师资格证”这一刚性要求,从根本上规范了幼儿园教师培养的全国性质量标准。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实施后,各个学前教育人才培养机构必须以“专业标准”为指南,根据幼儿园教师职业所具备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与基本能力等标准性要求,改革现有的学前教育人才培养模式,规范课程设置并完善培养方案,切实提高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的质量。否则,学生将会在国家统一组织实施的教师资格考试中被自然淘汰。

  在我国学前教育的指标体系中,师资队伍建设是其重要内容之一,并且是保障学前教育质量的根本所在。⑥当前,无论是从师资队伍的数量来看,还是从师资队伍的质量来看,我国学前教育在这一指标维度上都存在着突出问题。师资队伍质量的提升,需要通过规范化和标准化的人才培养模式来加以保障;师资队伍数量的增加,则需要通过扩大学前教育人才培养的资源来加以实现。由于我国幼儿园教师数量紧缺,严重制约了国家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普及的宏伟目标的实现。如何扩充幼儿园教师队伍的来源,则是业界人士和政府官员都十分关注的一个现实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国家采取了诸多应对措施,如小学教师转岗后加以培训补充到幼儿园教师岗位,吸纳并培训大学毕业生和社会人员以充实幼儿园教师队伍等。这些措施从短期来看是有效的,但是从长远的发展来看,对于提升幼儿园师资队伍的专业化程度助益不大。由此,需要我们寻求一条更为广泛、持续有效的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科学路径。从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来看,一个开放式的教师教育体系在我国正逐渐形成,传统的师范生与非师范生培养体系之间的差异正逐步缩小。许多师范院校也在大力兴办各种非师范类的专业,从而使非师范类专业的学生人数不断增加;许多非师范类的综合院校也在积极地兴办师范类专业,缩小了与师范院校的差异。

  这种开放式的教师教育体系的出现,是国际教师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与这种开放式教师教育体系相匹配的,则是教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行。国外诸多国家(如日本)的教师资格获得标准,都是通过这种开放式教师教育体系来实现的。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也是基于这种开放式教师教育体系而研制的,这在实质上已经打破了师范生与非师范生的职业准人界限。因此,在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的指引下,随着我国教师教育体系的不断完善与人才培养模式的不断革新,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的资源也将进一步扩大。显然,这将是缓解我国幼儿园教师数量紧缺问题的有效途径。

  自从教师资格考试实施试点以来,社会各界反响强烈,纷纷关注、热议并研究新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带来的不同层面的影响。例如,有研究者以浙江和湖北两个试点省份首次考试情况为分析对象,对考试的区分度和信度等要素进行了评估,并提出了在实施教师资格考试过程中应处理好的三个根本性问题,分别是人门和选拔的关系、能力和知识的关系,以及笔试和面试的关系。⑦此外,有研究者就新教师考试政策问题对湖北省某学校的200名师范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发现人们对新教师资格考试政策的态度存在着一定差异,既有积极肯定的一面,也有消极隐优的一面。⑧这些表明,对于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而言,实行全国统一的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的确可能会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需要我们加以客观认识与积极应对。

  从教育部印发的教师资格考试办法来看,今后凡是打算从事幼儿园教师这个职业的师范专业学生和非师范学生或社会人士,都必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实施的教师资格考试。若考试成绩不合格,即便是经过系统培养和训练的学前教育专业师范生,也无法获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当然也就无法从事幼儿园教师职业。因此,对于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来讲,教师资格考试的成败直接关系其未来的职业选择与就业问题。既然这个考试这么重要,那么学前教育人才培养会不会陷人应试教育的怪圈呢?在陈克娥的研究中,设置了这样一道问题供被调查者选择,即“新教师资格考试政策是否会让师范生教育走向应试化”。调查结果显示,有61. 2%的人认为该政策会导致应试化,仅有38. 8%的人认为不会导致应试化。这一结果表明,人们对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带来的教师教育应试化倾向的担忧不无道理。正如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一样,虽然其设置的初衷是为了检验和提高大学生的英语应用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然而实际的效果却事与愿违。现在的大学公共英语教育和计算机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己成了为考试过关而进行针对性辅导教学的培训式教育。因此,在全而实施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的趋势下,如何保证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不陷人应试教育的怪圈,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现实性问题。

  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从根本上打破了师范生与非师范生的职业资格准人界限。该办法在规范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标准与扩大学前教育人才专业培养资源的同时,也有可能从另外层面削弱现有学前教育专业的“师范”特色,从而导致人才培养的专业性水平降低。正如陈克娥的研究结果显示的那样,约有50%的学生认为该考试政策会缩小师范生和非师范生之间的差异,从而对师范专业的特色地位造成损害。师范类专业具有特色的教师教育技能培养与训练对于师范生来说至关重要,这往往也是师范生区别于非师范生的优势所在。学前教育专业作为培养“全科型”幼儿园教师的师范类专业,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尤其需要较长时间的专门训练与严格培养,毕业生才能胜任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而非一场教师资格考试就能简单确认的。一直以来,非师范生都是教师资格考试的一个数量庞大的群体,有许多非师范生也愿意选择从事幼儿园教师这个职业。但是,相对于学前教育专业的师范生而言,这些非师范专业的学生在幼儿园教师的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方面却有明显的不足,这种不足不是通过单一的教师资格考试就能够弥补的。

  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本身存在着诸多巫须完善的地方,如考试内容太过笼统,针对性不强,缺乏对实际的教育教学能力的考查,过于形式主义,难以预测幼儿园教师的实际工作能力,非师范类专业的考生和社会考生获得教师资格证过于容易等。⑨由于非师范专业学生缺乏幼儿园的相关见习与实习经历,制约了其专业性水平的提升。目前,教师资格考试却未涉及这方面的考核要求与内容。从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如日本)的有益经验,按照幼儿园教师职业需求与职业标准来革新现有的人才培养模式,实行教师教育学分制。在开放式教师教育体系下,按照《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设置相应的课程模块,供有志于从事幼儿园教师职业的非师范学生进行选修。在选修合格的基础上,通过教师资格考试来切实保障他们的专业化水平。同时,为了克服非师范专业学生缺乏幼儿园的相关见习与实习经历的问题,应该在选修课的模块设置上做出必要的规定,为其提供可以进行见习和实习的相关单位与机会,从而切实保障非师范类的学生具备幼儿园教师应有的实践操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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