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学专业的毕业论文范文精选

  广义的“历史学”是对“史”进行同时合训而产生的“史有二义”的统一体,包括:完全独立于人们的意识之外的人类过往社会的客观存在及其发展过程。以下是关于历史学专业的毕业论文范文精选,来看看吧。

  范文一:民国时期东省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比较分析

  摘要: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和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是民国时期中国政府针对地方特殊情况而设置的两个省级政权机关。虽然二者在授权主体、设置的历史背景、权力行使程度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但都与中国在世界大战后扮演的角色以及国际与地区间军事政治格局变化相关联,都是中国政府为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加强对全国的统一领导而设置的特殊行政机构,都设有庞杂的组织机构且内部矛盾重重。尽管如此,二者在民国时期中国地方政制建设史上均占有一席之地。

  关键词:民国时期;台湾行政长官公署;东省特别行政长官公署

  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和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是民国时期中国政府针对地方特殊情况而设置的两个省级政权机关(以下简称两个长官公署)。二者对地方政制建置与辖区社会治理均产生了比较深远的影响。这两个长官公署虽然很早就引起学界的关注,并取得不少研究成果,但很少有人把二者放在一起进行比较研究。①本文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试图对二者的异同点作些对比分析,以就教于专家学者。

  一、两个长官公署的设置与废止

  鉴于“东省特别区内之外交、行政、司法、警察各项事务异常繁重,哈埠一域机关林立,权限既不相统属,遇事辄感不便”②,为统一事权,北京政府于1923年3月1日在哈尔滨特设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管辖哈尔滨道里和哈尔滨至满洲里、哈尔滨至绥芬河、哈尔滨至长春等三条铁路沿线地区。③直到1932年3月10日,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被伪满政府所废止。

  鉴于“台湾是沦陷了五十多年的国土,经过敌人长期的经营,行政制度和内地各省全不同”④,为确保光复初期台湾的顺利接收,南京国民政府于1945年10月25日在台北正式成立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接管后之省政府,应由中央政府以委托行使之方式赋以较大之权力”。⑤1947年的“二・二八”事件后,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被改组成为台湾省政府。

  二、两个长官公署的差异性

  1、授权主体不同

  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的授权主体为北京政府,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的授权主体为南京国民政府。虽然这两个长官公署同属国民政府管辖,但北京政府是北洋军阀集团利益的代表,而南京政府是新兴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代表。北京政府既没有明显的政党政治色彩,也不是正统意义上的全国性政府,而南京政府则是全国性政权组织。正因为如此,北京政府屡遭诟病,最后被南京国民政府所取代。也正是因为两个长官公署的权力来源不同,所以人们对二者的评价也不完全一样,不少人往往将前者视为军阀统治的御用工具,而将后者视为维护国家主权的重要标志。

  2、受制对象不同

  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先受制于北京政府和东三省保安总司令部的双重约束,后受制于东北政务委员会和南京政府的双重管控。之所以出现“一署双管”的特殊现象,其原因在于:一是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所在地理位置特殊,即完全处在奉系军阀控制范围内;二是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及其职权范围由奉系首领张作霖授意设置和规定;三是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的经费由奉系军阀提供;四是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的强弱由奉系军阀在战争中的胜负及其对北京政府影响力的大小所决定;五是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的归依由奉系军阀、北京政府、南京政府三方对决结果所左右。事实上,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完全为奉系所钳制,只是名义上受北京政府节制。时任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朱庆澜曾直言指出:“行政长官,对区域内各机关用令,对吉黑两省督军及东三省省长用咨,对于东三省保安总司令用呈。”⑥这就是说,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与吉黑两省政府是同级平行关系,与东三省保安总司令部则是上下级隶属关系。这种双重关系,既有利于北京政府对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的制约,也有利于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借政府授权发力,但同时也弱化了北京政府的权威,助长了地方势力的膨胀,并为后来地方势力脱离或挑战中央权威埋下了隐患。1928年张作霖遇难后不久,张学良改弦易帜,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随之纳入南京国民政府管控之下。不同的是,它由原来接受北京政府和张作霖的双重领导,转变成为接受南京政府和张学良的双重领导。而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则始终置于南京政府的直接管控之下,尽管南京政府赋予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以高于、大于省政府的行政权力,但这些权力始终为南京政府所掌控。一旦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违背法令或越权行事,南京政府则会立即予以制止或处置。而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不仅可以置北京政府于不顾,甚至敢于公开挑战北京政府的权威。

  3、设置背景不同

  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设置于俄国十月革命胜利不久苏俄政府主动改变对华关系的历史时期。1919年7月25日,苏俄政府发表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对中国人民和中国南北政府宣言》承诺:“放弃沙皇政府从中国攫取的满洲和其他地区;将中东铁路及其所有租让企业矿山、森林、金矿与他种产业无偿归还中国人民;放弃庚子赔款;放弃领事裁判权。”⑦但前提条件是中国政府驱逐前俄国驻华公使和领事,与俄国旧政权断绝一切联系。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设置适逢日本无条件投降的大好时机。侵占台湾后的历届日本政府从未表示通过和谈解决中日争端的意愿,恰恰相反,而是肆意扩大侵华战争,试图占领整个中国。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成立后,所谓日方无条件接受中方提出的要求,绝非日本政府的心甘情愿,而是为其侵略罪行必须付出的代价。

  4、权力行使进度和程度不同

  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自设置到权力行使经历了若干步骤。第一步是护路军权之恢复;第二步是警权之恢复;第三步是行政权之恢复;第四步是法权之收回;第五步是撤除苏俄在铁路沿线的邮局及其邮箱;第六步是市政管理权的收回。⑧其权力行使过程中还不时受到来自国内外各方面的干扰,实际效能与建制初衷相差甚远。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从建置到权力行使是一步到位直接完成的。从1945年10月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成立到全部完成受降事宜,前后历时3个多月。期间虽然也经历一些波折,但长官公署始终大权在握,能够按照南京国民政府接管计划纲要规定,依次开展各项工作。其速度之快,效率之高,影响之大,都是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所无法比拟的。

  范文二:清遗民身份的界定研究

  摘要:清遗民身份界定是展开清遗民研究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民初社会空间的多元化使得清遗民的政治和文化取向有了更复杂的内涵。晚节论,“拒仕新朝”的内涵,以及与政治遗民与文化遗民的关联等问题的深入讨论,对于准确界定清遗民身份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清遗民 文化遗民 传统文化 独特性

  遗民是中国历史独有的现象,王朝更替之际,士人因眷恋旧朝而拒仕新朝,并以各种方式缅怀旧朝,这些士人被称为遗民。遗民历史悠久,最早可上溯到商周之际的伯夷与叔齐。“孔子表逸民,首伯夷、叔齐;遗民录亦始于两人”①,此后遗民传统一直在士人中延续。至宋元时期,遗民数量逐渐增多,遗民特性日渐明显。遗民群体真正成熟则是在明清之际,“遗民是因有宋遗、明遗,才成其为史、足以构成某种史的规模的。而以‘规模’论,明清之际又远过于宋元之际”②。明遗民群体规模大、个性鲜明、著述丰富,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至清末民初,一批士人延续了遗民的传统,成为中国历史上最后的一代遗民――清遗民。

  民清之际的政治鼎革,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王朝更迭,而是中国社会由传统向近代的转型。与历代遗民相比,清遗民的历史境遇更复杂,他们在具备传统遗民基本属性的同时,在出处、心态、生存空间和生存方式等方面又出现了一些新的特性,从而使得清遗民的概念具有了更丰富的内涵,同时也加大了辨识清遗民身份的难度。准确界定清遗民概念,是清遗民研究的首要问题。目前,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已取得一定进展,“文化遗民”概念的提出是标志性的成果。虽然就“文化遗民”概念的内涵,目前学术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还存有争议,但这一概念凸显了清遗民的独特遗民属性,为解释其特殊的遗民心态和行为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同时,仅靠“文化遗民”这一概念,尚不能完全准确辨识清遗民的身份,在开展清遗民界定研究中,还有以下方面须格外重视。

  一、选择“遗”的时机

  身处易代之际是成为遗民的一个必要社会场景,“遗民则惟在废兴之际,以为此前朝之所遗也”③。应将“易代之际”视为遗民产生的历史背景,而不是判断遗民身份的一个苛刻的时间节点。如张其淦所说:“凡从前门户水火之争,或有一言一行之未惬人心者,皆可不必深求,余惟取其晚节也。”④可见张其淦是以“晚节”作为判断遗民身份的重要标准的。

  面对纷繁复杂的局势,清遗民中的许多人并非在清亡之时即确定了自身的遗民立场,这其中不乏一些知名度较高的遗民,林纾和梁济即是其中的典型。1918年10月,梁济投入北京积水潭净业湖而死,引发社会关注。梁济在其遗书中申明自己是为殉清而死,为何梁济不在清亡之时自尽,而是选择在七年后殉清?这一点,梁济在遗书中也有所交代,“辛亥革命如果真换得人民安泰,开千古未有之奇,则抛弃其固有之纲常,而应世界之潮流。”⑤可见,梁济在民国取代清朝之初,对民国是抱有希望的,只是民国初年的社会现实最终令他绝望。“无奈民国以来,专尚诡谋,不由正义,自上上下下全国风行,将使天理民彝丧失净尽,国将何以为国。”⑥所以,梁济最后选择了这种决绝的方式,为逝去的清朝殉难。与梁济类似,林纾在民清鼎革之际,也表示“仆生平弗仕,不算为满洲遗民,将来自食其力,扶杖为共和之老民足矣”⑦。然而,在民国初年政治腐败,政坛丑闻不断,社会秩序混乱、道德沦丧的现实打击之下,林纾弃“共和之老民”而选择了做“清室之遗民”。

  由此可见,考察遗民身份,不能只关注易代前后短暂的一段时间,更应看重其是否将“遗”作为最终的选择。

  二、“仕”与“不仕”的争论

  不仕新朝,是遗民的另一个主要属性。归庄认为:“遗民之类有三:如生于汉朝,遭逢新莽之乱,遂终生不仕,若逢萌、向长者,遗民也;仕于汉朝,而洁身于居摄之后,若梅福、郭钦、蒋诩者,遗臣也,而既不复仕,则亦遗臣也;仕于汉朝,孔奋、郅恽、郭宪、桓荣诸人,皆显于东京矣,而亦录之者,以其不仕莽朝,则亦是汉之遗民也。”⑧可见,在归庄看来,不管在前朝出仕与否,不仕新朝是都是辨识遗民身份的基本标准。对此,学界有不同观点,有学者提出“不仕新朝”不是遗民的本质属性,而“内心身处是否有强烈的遗民意识”才是基本属性⑨。对于出仕新朝的内涵,有学者认为从事教育工作与做幕僚不在出仕之列。

  民初社会空间的多元化,使得清遗民的生存状态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与历代遗民相比,他们所背负的使命更为沉重与复杂,他们不仅要忠于故国前朝,坚守“道统”,还要承担守卫传统文化,为其续命的重责。或是出于自身生计的需要,或是出于完成文化使命的目的,清遗民中的很多人都有出仕民国的经历,如王国维、辜鸿铭等人都曾在民国的大学里任过教,拿过民国政府发的薪金;再如清史馆为民国所设,而其所聘者,历来被视为清遗民;在地方社会生活的乡居遗民,也有一些有上述类似经历。如曹允源曾出任江苏省立图书馆馆长,并任过吴县修志局主任;刘大鹏在民国时期亦担任过文物保护委员会会长等公职。

  认定清遗民身份,不能仅以“出仕与否”作为首要标准,更应深入考察其出仕的目的,探究其内心的政治和文化立场。上文提到的那些为生计或为保存延续传统文化为目的而出仕民国,从事文教工作,并且始终坚守传统政治、文化立场的士人,应将其视为清遗民群体的一员。他们的遗民身份,不仅得到自身认同,而且得到时人乃至后世的认同。

  三、政治遗民与文化遗民的区别与关联

  遗民一词无疑富有政治内涵,可以说清末民初之前的历代遗民出处主要源于政治因素,这使得政治行为在历代遗民的生活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他们是真正意义上的政治遗民。从帝制到共和的政治文化转型背景下,清遗民的出处则有了更复杂、更多元化的动因。政治取向依然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但已经不是唯一的动机。清遗民中的一些人延续了传统政治遗民的属性,他们的终极目标就是恢复清朝的统治,为实现这一目的而展开的政治活动成为其遗民生涯的主要内容,这类清遗民无疑是典型的政治遗民,如溥伟、升允、铁良等。与政治遗民不同,清遗民中的许多人选择遗民立场更多是出于对传统文化与社会秩序的眷恋,他们将清王朝视为旧文化与体制的载体,他们对传统文化的守护与传承是其主要的遗民活动,可将其成为文化遗民。

  现有研究成果中,罗惠缙以《民初“文化遗民”研究》为题,对文化遗民进行了深入系统研究,他提出“‘文化遗民’是集道统担当、学统承续与文化整理等职责为一体的遗民。”⑩可见,文化学术的坚守与传承是文化遗民的主要诉求,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类遗民只有文化追求而无政治情结,只是对于文化遗民来说文化取向远大于大于政治取向。清王朝是传统文化的载体,而民国是西方文化的产物,眷念传统文化,必然要怀念已逝的清朝王;抗拒民国,也必然会抵制西方文化,所以说文化遗民的文化情结中蕴含着政治内涵,与现实政治是紧密关联的。除了少数极端例子外,在清遗民群体内部,政治遗民和文化遗民两种类型并非是泾渭分明的,是比较难以明确区分的。故而,用政治和文化两种遗民类型将清遗民简单归类,进行群体研究是不合适的。目前,学者多将“政治”和“文化”作为两种研究路向,展开清遗民相关研究,如林志宏的《民国乃敌国也:政治文化转型下的清遗民》和罗惠缙的《民初“文化遗民”研究》两部著作是这方面非常有代表性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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