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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如何维权

时间:2018-01-23 12:06:14 职场维权 我要投稿

农民工如何维权

  年末岁尾是欠薪事件易发多发时期,也是农民工频频上演“讨薪战”的时期,如果遇到老板拖欠工资,怎么办?!

农民工如何维权

  近日,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性文件(琼府办〔2016〕23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省级政府文件。它的颁布实施,是海南规范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行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和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大举措,是确保全省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及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的重要规章。

  新办法:建设领域用工实施实名制管理

  当前建设领域农民工合同签订率低、人员流动性大,用工管理不规范,极易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而政府相关部门没有有效手段准确、全面掌握农民工信息,在处理工资拖欠问题时存在一定困难。海南要求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主要是从:“建库”、“进退场登记”、“考勤”、“编制工资表”、“银行支付”五个方面入手,规范施工现场管理水平,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实名制管理系统的实施,不仅是推行工程款与工人工资相分离、也是推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的基础。

  新规定:农民工工资支付将建立专用帐户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的委托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后,建设单位须于每月15日前按工程进度款25%作为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将上月专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施工班组和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于当月15日前送委托银行,由委托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专用帐户资金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可有效的解决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捆绑问题,避免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无法界定所带来的困惑,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

  新要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全覆盖

  《实施意见》对农民工保证金制度进行了完善:一是扩大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适用范围,从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电行业扩大到旅游、铁路、电力及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等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二是适当提高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金额,新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分别按工程中标价2.5%缴存,不再封顶。三是建立了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在工程项目实施工程中,1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保证金减免应缴金额30%;2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保证金减免应缴金额50%;3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保证金减免应缴金额70%;4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保证金减免应缴金额90%;5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保证金免缴。四是加大了不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处罚力度,对已享受减免政策的在建项目,如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其工程项目按工程中标价的5%缴纳、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先予划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必须在接到划支通知书之日起30日足额补齐,否则按2倍的数额向原帐户缴存已划支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五是推行银行保函第三方担保制度,有效解决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

  新标准:省、市、县将量化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制定了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主要是在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或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保障其最低生活,解决重大节日及敏感时期发生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农民工欠薪案件,维护社会稳定。要求全省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单列资金作为应急周转金,各市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地级市不少于500万,县级不少于200万的标准储备应急周转金、重大欠薪案例高发地区要适当提高储备标准,动用应急周转金垫付农民工工资后要及时补足,确保应急周转金足额储备。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府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办法,明确使用条件,规范使用程序,落实追偿责任。同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联合印发了《海南省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暂行管理办法》,周转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总工会共同筹集。省财政厅和省工会每年各安排1000万元(2016-2020年),五年共筹集资金1亿元。用于在本省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被拖欠工资且生活困难的农民工。

  新机制:打击欠薪违法行为力度进一步加强

  主要是对人社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在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中的职责、案件查处、移送、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案件的情形及介入后公安机关要做的工作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工作进行了规范。解决了人社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的问题。其中有三个“亮点”:一是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每季度召开1次联席会议,定期互相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及时了解案件信息,研究解决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刑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二是在工程建设领域,有证据证明建设单位已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拨付80%以上工程款、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已向分包企业拨付80%以上工程款,但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仍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可视为“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三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一)因企业欠薪发生群体性事件,情况紧急的;(二)涉嫌犯罪行为人故意销毁会计账簿、转移财产、逃匿、暴力抗拒执法的;(三)需要查封、扣押、冻结、清算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当事人财产的;(四)行为人恶意欠薪、恶意讨薪,有可能构成犯罪的;(五)涉案人员众多的;(六)涉嫌跨区域犯罪的;(七)存在黑恶势力干预的;(八)暴力抗法或阻碍执法的;(九)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十)其它需要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执法的。

  新举措:恶意欠薪、欠薪逃匿者将纳入“黑名单”

  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对恶意欠薪、欠薪逃匿的要及时纳入欠薪“黑名单”,定期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对严重失信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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