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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

时间:2021-02-13 20:28:24 职场维权 我要投稿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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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

  一、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赔付标准是什么

  商业三者险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保险公司会按照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来确定其赔偿数额。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交警责任认定认为你承担全责,那么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损失的80%;你承担主要责任,保险公司承担85%;你承担一半责任,保险公司承担90%;你承担次要责任,保险公司承担95%,

  二、第三者责任险能对哪些费用进行报销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第三者责任保险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三、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标准

  (1)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依据我国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处理。

  (2)根据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核定赔偿金额。

  ①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责任限额时:

  赔款=责任限额×(1-免赔率)

  ②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责任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3)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指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且事先未征得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擅自同意承担或支付的赔款。

  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赔偿需要区分赔偿比例

  鉴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需要以保险合同的约定为依据,而目前市场上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均对保险责任进行了约定,即商业三者险只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责赔偿。确定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显然需要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民事赔偿比例进行明确,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即与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比例相一致。比如甲乙两车相撞,双方车辆均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甲方的损失为修车费8000元,那么在甲乙负同等责任的情形下,甲方可以从对方当事人处得到多少钱的赔偿呢?是4000元、5000元还是8000元呢?答案是5000元。甲方可以首先从乙方车辆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获得2000元的赔偿,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从乙方车辆的商业三者险中获得3000元的赔偿,最终甲方从对方当事人处总共获得了5000元的赔偿。而另外3000元的修车费,因为甲方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所以应当由甲方自己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案例】

  陈某诉王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2年6月4日5时55分,在北京市海淀区某路口,陈某步行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王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王某所驾车辆右前部与陈某身体接触,造成陈某受伤,小型轿车损坏。因陈某横穿机动车道未确认安全,王某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与陈某负同等责任。王某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责任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条款),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陈某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急性中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额骨骨折、左侧耻骨上、下支及髋臼骨折、左侧胫腓骨骨折等伤情。经鉴定,陈某的伤情构成伤残,综合赔偿指数为30%。

  陈某起诉要求王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66,678.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3300元,误工费17,400元,护理费19,250元,交通费238元,辅助器具费260元,残疾赔偿金197,41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30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2250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以上共计34万余元。王某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2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应该由保险公司理赔,而且陈某主张的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误工期限过长,被扶养人生活费没有法律依据。某保险公司辩称,王某所驾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责任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其公司同意按照保险条款分项理赔,但对陈某医疗费中’的自费药不同意赔偿,住院期间的救护车费用不认可,辅助器具费没有医嘱,关联性不认可,误工费、护理费证据不足,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二次手术费应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诉讼费、鉴定费不同意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此次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与陈某负同等责任,王某所驾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责任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故某保险公司应在其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对陈某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损失,应由王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对王某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其承保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直接对陈某进行赔偿,赔偿后仍有不足的,由王某实际承担。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陈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陈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104,000余元;以上共计224,000余元。判决王某赔偿陈某鉴定费1125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分析解答】

  本案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是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第三者进行的赔偿是否需要按照事故责任区分民事赔偿比例的问题。本案中,王某所驾车辆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含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总保险金额为32.2万元(12.2万元+20万元)。经法院审理查明,陈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66,658.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3300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误工费11,600元,护理费14,790元,交通费238元,辅助器具费260元,残疾赔偿金205,726.5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830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2250元,以上共计33万余元。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确立的保险优先赔偿规则,陈某的这33万余元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即由某保险公司先赔偿陈某12万元(其中医疗费用限额赔偿1万元,死亡伤残费用限额赔偿11万元,本案不涉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问题)。此时陈某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尚有21万余元,王某的车辆虽然投保了2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但是对于陈某超出交强险范围的这21万余元损失,保险公司并非在2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而是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的约定只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陈某10万余元,剩余50%的损失应当由陈某自行负担。这就是商业三者险制度与交强险制度的最重要差异:赔偿规则不同。商业三者险是一种约定义务,保险公司只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辆一方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比例,对受害人应自行承担的责任比例,商业三者险不负责赔偿。交强险是一种法定义务,保险公司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不区分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即使受害人负有一定的事故责任,交强险也是赔偿受害人100%的损失。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施行之前,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一般不处理商业三者险的问题;而在该司法解释施行后要求法院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一并审理商业三者险的部分,这种处理模式实实在在地为交通事故双方提供了更为便捷的“一站式”纠纷处理机制,但同时也增加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难度,需要我们准确地把握该司法解释所确立的赔偿规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6条确立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赔偿规则,进一步延伸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所确立的保险优先赔偿的精神。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把该条规定简单地理解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先由交强险负责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负责赔偿,仍有不足的才由侵权一方负责赔偿”,该条规定的文字表述乍一看虽然是这种“交强险一商业险一侵权方”的赔偿顺序,但是该条规定同时对商业三者险承担赔偿责任作了最为重要的限定,即“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在审判实践中,正确地适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6条所确立的赔偿规则,首先需要我们捋顺责任承担的顺序。虽然从该条规定的文字表述所呈现的顺序来看,是“交强险一商业险一侵权方”的顺序,但这只是在最终结果意义上的一种实际赔付顺序,与案件审理时法院确定各主体赔偿责任的顺序略有不同。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应当首先确定交强险保险公司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然后对超出交强险范围的部分确定侵权方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侵权方的民事赔偿责任得以明确后,才能按照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出商业三者险的实际赔偿范围;最后,如果侵权方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超出了商业三者险的赔付范围,对超出部分由侵权方实际承担。所以,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其实是一种“交强险一侵权方一商业险”的顺序,也即需要依次查明“交强险的赔偿责任一侵权方的赔偿责任一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金额一侵权方实际承担的金额”。

  其次,在确定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时,该条规定中的“根据保险合同”是我们所必须遵循的、不容忽视的前提条件。各个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中均对保险责任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商业三者险负责赔偿的仅为: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且属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据此,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赔偿应当区分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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