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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之间的关系
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虽然保障的范围相似,但仍有显明的区别,本文主要对两个险种进行比较,探讨在雇主责任险中应注意的一些法律问题。下面是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之间的关系,欢迎参考!

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之间的关系 1
一、保险性质的区别:
雇主责任险是一种商业保险,合同双方可以自由协商。
工伤保险是一种强制险,用人单位依法应为员工购买。
二、保险合同主体的区别:
雇主责任险: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工伤保险: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从合同主体上看,雇主责任险保障的范围更广,各类企业就包括了登记的和非登记的所有企业,国家机关、学校也是工伤保险中没有的。
三、保险责任范围的区别:
雇主责任险一般依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责任,不同的保险公司因制定的条款不同可能有些细微的差别,但主要的内容大致相同。保险责任一般为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雇员),在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工作而导致伤残或死亡,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下面列举一个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中列明的范围: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从保险责任看,雇主责任险基本上覆盖了工伤保险的范围,主要都是在从事雇主的工作中遭受的伤残或死亡,其中也包括了职业病等情形。
四、工伤保险认定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是按照法定的赔偿标准计算,而雇主责任险是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计算赔偿金,在死亡的情况下是按100%赔付,如果是在伤残的情况下是按照比例赔付,比如十级伤残,赔付比例为1%,实际损失为10000元但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可获得的赔偿为100元。
五、风险分析:
从以上的保险性质、保险责任、赔偿标准可以看出,雇主责任险是不能取代工伤保险的。在已经购买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再购买雇主责任险,会出现什么风险呢?雇主责任险是一种责任险,前提是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了赔偿责任,如果已有工伤保险了,那么发生的死亡赔偿责任全部由社保基金赔付完毕,被保险人是没有其他的赔偿责任了,雇主责任险当然也没有赔偿责任了;如果在伤残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要向员工支付再就业补助金,这部分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雇主责任险。如果在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又会有哪些风险呢?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员工享有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支付赔偿后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在排除一切免赔情况下,死亡的可获得全赔,伤残的按比例计算下来也不能覆盖被保险人的损失。而事实上很多情况下可能会遭遇免赔或拒赔。
六、风险防范:
投保人在投保时首先要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合理的险种,比如在物流企业中,车上人员责任险与雇主责任险就重合了,司机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既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也属于雇主责任险范围,只有在超过责任险赔偿范围才可能在另一个责任险中获得保险理赔。其次是要注意保险条款中的免赔条款、理赔条件,包括理赔所需要单证、理赔计算方式等。再次在履行保险合同中,如果有人员变动,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取得保险批单。
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之间的关系 2
雇主责任险一直以来都是保险制度中最为基本的业务,而随着相关工伤保险的出台,并进行了一次修改之后,对雇主责任险造成不小的冲击,这样难免有不少人为雇主责任险的发展产生担忧。但在工伤保险第二次整改之后,雇主责任险又出现了新的转机,综合各商业保险市场发展来看,市场中有小规模的快速发展趋势。雇主责任险只有满足市场发展的需求,才能保证其健康有效的发展。
一、雇主责任险受工伤保险的影响
经过仔细的分析讨论,再结合市场的多方面的因素,新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主要在两个方面影响着雇主责任险。
(一)有利的影响
1.人民保险意识得到提高随着《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在政府的相关实行措施下得到了有效的宣传、推广,在这种趋势下,相关的社会组织以及企业法人等各界社会群体都具备了良好的法律、责任意识,从而使得工伤保险全面普及。人们这种意识的提高不仅体现在雇主责任险方面,而且在民众的各类保险以及多种风投保险方面也有所增强,政府大力实行的措施可以说是在很大程度上为保险公司的保险工作做出宣传。
2.商业责任险保障需求得到提高国家保险法对于因工而亡的赔偿补助金从2011年有所提高,提高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种工伤保险待遇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责任保险市场,从而增加了对保障额度的需求。在最近几年中保险限额需求的不断提升,相关执法管理部门也随之提高了保险最低保障额度的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以及大力实施使得保险保障额度也有所提高。另一方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投保工伤保险,在事故发生时工伤保险责任必须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给予相应的赔偿。这种条例的明确规定,使得多数存在人员流动性较大或由于保险压力过大而没有投保的用人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赔偿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对商业责任险的保障产生需求。
(二)不利的影响
1.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范围有所减小由于新的工伤保险法的出台,使得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也有所增加,法规中的参保单位由原先的存在雇员的个体户和各行业公司企业逐步扩展到企事业单位、各种事务所、民营公司、社会组织等团体;再加上各个省份大力响应这一政策,积极颁布落实条例,使得民众对于雇主责任险的需求明显下降;最后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在社会保险法的基础上行使权力,这样更加得到法律的保障,而且社会保险法也加大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在处罚条例方面使得处罚条例更加规范,这一力度的加大,使得那些想要逃脱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受到更为严重的处罚,而用人单位就会通过减少雇主责任保险方面的财务支出来节省企业的成本。在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和工伤条例的强制约束下,对于工伤保险的参保力度有很大的提升,这势必会导致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有所缩减。
2.雇主责任险的保障需求不再必要工伤保险条例在项目支出费用方面有所增加,以前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工伤医疗赔偿金、就医医疗费、伙食补助以及医院看病的医药费等一系列费用,现在全部由工伤基金会提供,这一变动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单位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这样也使得纳税人对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障不再需要。除此之外,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伤待遇方面也有所提高,对于伤残的赔偿补助根据伤残等级来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助,这种待遇的提高,是得人们不再需要雇主责任险。
二、保险市场中雇主责任险的保障需求
(一)硬性需求
国家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事故发生时,需要有人单位来担负起赔偿损失的责任。在事故赔偿过程中,工伤保险赔偿与用人单位赔偿出现差额的部分,要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支付差额部分。事故发生时,虽然工伤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减少用人单位的经济支出,但也不是全部的承担赔偿费用,还需要用人单位支付一定费用,对于赔偿中出现的差额的地方,用人单位需要全权支付。对于那些有个性化的需求的用户,需要特殊对待。大部分股份企业、国家企业以及外商企业都有较强的保险意识,需要从以下三点来完善雇主责任险。首先,对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用人单位的保险责任需要改变;其次,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细化了各个方面的责任,但风险描述的范围却不是很完善,存在遗漏;最后,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明确指出合同责任,但多数企业与雇员之间约定着更为明细的保险条例。这样一来就需要针对不同客户制定适合他们的方案。
(二)柔性需求
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在各地的执行情况不尽相同。可以根据各地部门对于条例执行的不同情况,找出保险执行力度不强或由于多数单位压力大而放松执法保险的地区,当地执法部门可以深入了解,注重工伤保险的执行。再者,可以根据企业间各类需求的不同,以工伤保险为核心设计独特的商业方案,以此来满足大多数企业的需要。
结论:
随着工伤保险条例的明确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商业雇主责任险。但政府等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来提高社会对雇主责任险保障的需求力度,这样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才能够被很好的执行,从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保险利益。(作者单位:衡水市社会保险管理处
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之间的关系 3
一、概念介绍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其目的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例如,某建筑工人在施工现场因高空坠落受伤,工伤保险将支付他的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相关费用。
责任险(以雇主责任险为例)
雇主责任险是一种商业保险。雇主(被保险人)根据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当雇员在受雇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而导致伤残、死亡或其他损失时,由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比如,一家企业为员工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受伤,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企业赔偿,企业再将这笔赔偿支付给员工。
二、两者的联系
保障目的部分重叠
两者都与工作场所的伤害保障有关。无论是工伤保险还是雇主责任险,都对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遭受的人身伤害提供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例如,在员工因工作导致伤残的.情况下,工伤保险会支付伤残津贴等费用,雇主责任险也会根据合同约定对企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赔付,如支付员工的伤残赔偿金等。
风险分担作用相似
对于企业来说,它们都有助于分担企业在员工工伤方面的经济风险。工伤保险将企业面临的工伤赔偿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分散到整个社会保险体系中,雇主责任险则是企业通过商业保险的方式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以制造业企业为例,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可以共同减轻企业因员工工伤事故可能面临的巨额经济赔偿压力。
三、两者的区别
性质不同
工伤保险是法定的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而雇主责任险是商业保险,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和经济状况选择是否购买。例如,一家小型的个体工商户可能考虑成本因素没有购买雇主责任险,但依法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赔偿主体和方式不同
工伤保险的赔偿主体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赔偿资金来源于工伤保险基金。它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赔偿,相对比较固定。例如,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根据其伤残等级和本人工资来计算的。而雇主责任险的赔偿主体是保险公司,赔偿是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的。保险合同的条款和赔偿限额可以由企业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灵活性相对较大。比如,雇主责任险合同中可能会约定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等。
保障范围的差异
工伤保险主要保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包括工伤医疗、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多个方面。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可能会更灵活一些,除了基本的工伤赔偿项目外,还可以根据企业的需求定制附加条款,如扩展 24 小时意外保障(即员工在非工作时间但与工作有一定关联的活动中遭受意外也能获得赔偿)等,但这也因保险合同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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