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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送审〈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条例〉的修定意见

时间:2018-05-06 15:06:04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关于对送审〈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条例〉的修定意见

  一、总观点

  从条例标题来看,一是预防医疗纠纷、二是处理医疗纠纷,故本条例主要是关于医疗损害的争端解决办法。细读条文,可知包括了医疗损害的民事争议、行政争议和刑事争议。但上述三个方面的争端解决办法均属国家基本法律制度范畴,且已有国家基本法律予以规定,如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章、《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且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关于医疗损害审判的司法解释。在已有国家基本法律的前提下,再制定一个效力层级低的且试图包含全部涉医民事、行政、刑事的行政法规,既不符合立法法,也属重复立法,浪费立法资源。

  至于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所未能包含的医疗管理具体细则,如病历书写规范、病历封存与复制、尸检的程序、医疗执业监督的行政处罚等等,可经由单行的法律或法规予以规定。而且这些管理细则许多涉及医疗常规、规范,非常繁复,不能指望在一个统一的涉及医疗损害争端解决的行政法规里事无巨细,详尽规定。

  二、具体条文分析

  总的来说,条文间缺乏内在逻辑,相互矛盾,许多法律概念混乱,权利义务不清。

  条例共分五章,总则、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调解、医疗事故监督与鉴定、法律责任

  从各章节题目看,似乎本条例是关于医疗纠纷发生前与发生后的`一个管理性规定,主要涉及医疗行政管理,但细看条文内容,却又不尽然,因为包含了大量关于调解金额、调解程序、鉴定机构、鉴定程序、责任保险、保险理赔等诸多非行政管理性事项,这些应当属于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故章节设置与条文内容不相一致。

  三、具体到条文。

  第一条,“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发展”,这是应景之语,非条例所能承受之重。既然是处理医疗纠纷之条例,其本旨很明确,即保护患者和医生、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医疗纠纷,非法律概念,无明确的权利义务内容,不应成为条例定义的对象。相应的,条例的名称不应当叫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结合下文,如非得制定,也应当叫医疗损害赔偿条例,当然这也不伦不类,因为涉及民事赔偿应当制定法律,故莫若今后统一制定医疗损害赔偿法。

  医疗事故。在《侵权责任法》已统一采纳“医疗损害”概念下,再采纳医疗事故概念,且对医疗事故下定义,纯属多余。在实质内容相同情形下,列出两个概念和定义,徒增混乱。侵权法医疗损害的定义是,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生及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而条例草案将医疗事故定义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有过失。医疗事故的定义缩小了侵权法医疗损害的范围。比如,没有违反诊疗护理、常规,但违反了医学原则者,可能被认定为过失,成不成立医疗事故,要不要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