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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假期规定解读

时间:2021-03-02 09:58:36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职工假期规定解读

  1、职工带薪年休假是怎样规定的?如果没休假怎样补偿?

职工假期规定解读

  答:根据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2、计算休假天数所涉及的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是指什么?

  答: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3、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新进人员如何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答: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4、哪些职工不享受当年的休假?

  答:⑴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⑵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⑶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⑷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⑸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年休假是否包括探亲假、婚假等假日?

  答:年休假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

  6、职工可以分段休假吗?年度内不能休假,可否跨年度休假?

  答: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7、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如何计算?

  答: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8、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怎么办?

  答: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9、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直接支付没休年休假工资?

  答: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应当经职工本人同意。因此,用人单位不能未经职工同意、不安排休年休假而直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10、劳务派遣职工能享受年休假吗?

  答: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可以享受年休假。

  11、劳务派遣职工在什么情况下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答: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2、女职工休产假有什么规定?

  答: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公布了第619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女年满二十三周岁怀孕并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增加的产假,视为出勤。

  13、婚丧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1980年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职工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1-3天婚假;男女双方晚婚的,增加婚假14日。根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营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适当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途中往返车船费等自理。

  14、女职工乳期如何规定?

  答:对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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