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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小学入学条件审核办法全文

时间:2017-05-23 18:28:43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昌平区2015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小学入学条件审核办法(全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市教委《关于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5〕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昌平区2015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小学入学条件审核办法如下:

  一、组织机构

  建立昌平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申请就读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政府主管区长为牵头领导,区教委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成员单位包括区政府办公室、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卫生计生委、区信访办、区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区委宣传部、区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维稳办、区综治办等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成立昌平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申请就读证明证件材料联合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区联合审核小组),由区教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昌平分局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具体负责对申请在昌平区就读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的证明证件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区联合审核小组办公地点设在昌平区职工学校院内(昌平区南口路15—1号)。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在昌平区接受义务教育。

  (二)贯彻落实市教委《关于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5〕3号)和《昌平区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意见》。

  (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公开透明。

  三、审核内容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昌平区工作、昌平区居住,需要在昌平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须审核申请人务工就业证明、实际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暂住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下简称“五证”)。

  四、审核程序

  建立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区联合审核小组依据部门职责和审核标准审核“五证”。

  (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申请。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2015年5月4日至5月31日,法定公休日除外)携带“五证”到昌平区居住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申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初审;证明材料不合格的,劝其安排适龄儿童回原籍接受义务教育;初审合格的`,于2015年5月31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区联合审核小组进行审核。

  (二)区联合审核小组联合审核。

  区联合审核小组组成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1.务工就业证明由区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分别审核。受雇于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的,由区人力社保局审核;个体工商户和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合伙人的,由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审核。

  2.实际居住证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

  3.全家户口簿由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审核。

  4.暂住证由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审核。

  5.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6.按本市户籍对待的适龄儿童相关证明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审核过程中的特殊问题由区联合审核小组共同协商解决,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报送至昌平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申请就读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三)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审核结果。

  区联合审核小组联合审核结束后,由区教委负责统一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人居住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规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为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出具《在京就读证明》,并在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系统上进行确认。入学学生持《在京就读证明》到区教委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由区教委协调到其他学校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