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管理会计论文范文

  诚实信用原则解决民事恶意诉讼应用探究

  摘 要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恶意诉讼案件的发生也呈上升趋势。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加入诚实信用原则,对恶意民事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指导原则。本文分析了恶意诉讼的定义与特征,论证了诚实信用原则在解决恶意诉讼问题上的意义和具体应用。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 恶意诉讼 诚实信用原则

  在当今的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为达成私利,利用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以看似合法的形式恶意提起诉讼,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诉讼秩序,浪费了诉讼资源,造成了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鉴于恶意诉讼案件的发生呈上升趋势,新民事诉讼法中增改了一些条目,对恶意诉讼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制。如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恶意诉讼基本概述

  (一)恶意诉讼的定义

  新《民事诉讼法》虽然对恶意诉讼这一诉讼行为进行了法律方面的规制,但却并没有直接规定出恶意诉讼的概念。关于恶意诉讼的定义,我国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稿建议案第十五节第一百八十条对恶意诉讼部分的规定是:“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提起民事诉讼,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汤维建老师认为: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提起一个在事实和法律上无根据之诉,使受害人陷于不利司法境地、受到不利已甚至不公正判决,从而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也有学者认为,恶意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以侵害、恶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采取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伪造或编造证据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恶意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综合以上观点,笔者认为恶意诉讼是指主观恶劣,诉讼当事人希望通过“虚假”的事实关系、证据支持法律上无诉权的“诉讼”过程,以完成既定的目地需求的诉讼行为,旨在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和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恶意诉讼是一种不诚信诉讼行为。

  (二)恶意诉讼的特征

  虽然恶意诉讼的隐蔽性较强,取证工作较难进行,在司法活动中很难被直接识破,但是恶意诉讼行为的特征我们是可以感受到的。恶意诉讼的一般特征可以概括为:

  1.恶意诉讼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其行为是违法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2.恶意诉讼的目的是侵占他人财产或非法牟利,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恶意诉讼的内容是指诉讼行为人采取事先恶意串通、虚构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伪造证据等手段提起诉讼,或是利用恶意仲裁裁决,使法官及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或执行,以诉讼的合法性掩饰其恶意非法目的。

  4.恶意诉讼的结果是侵害了他人的利益,造成了司法资源浪费,损害了司法权威、扰乱诉讼秩序。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引入

  (一)民事诉讼法引入诚实信用原则必要性

  诚实信用原则原为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准则,是民法中所最为推崇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由道德规范转化为民法中的法律原则,再由民法中的法律原则演化为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原则,可以说是现代法律制度发展的规律性表现和必然产物。

  纵观世界各国,诚实信用原则已成为多数国家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就我国而言,诚实信用原则加入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为实现民事诉讼的公正性、高效性和权威性提供了重要指导原则。特别是对于解决当事人滥用诉讼权致使法官法院办案负担增加,使得诉讼过程人为的复杂化,严重影响司法资源有效化以及诉讼公正与司法权威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现时期,全国每年的民事诉讼案件呈井喷式发展趋势,其中破坏诉讼秩序的现象也是日益严重,诚实信用原则的引入尤显重要。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价值

  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无论是在实践功能上,还是在社会功能上、价值功能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从实践功能来看,作为民事诉讼基本指导精神的诚实信用原则,最主要的功能就是规制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防止诉权、审判权和诉讼辅助权的滥用。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禁止不正当诉讼行为、禁止滥用诉权、禁止作伪证、禁反言、禁止实施诉讼突袭行为、禁止扰乱诉讼秩序。而这些被禁止的行为恰恰都是恶意诉讼行为的突出表现;其次,从社会功能上来看,诚实信用原则对过度对抗状态有缓解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和法官都秉承诚实的态度参与诉讼活动,这不但符合和谐社会的司法需求,也是能够快高效快速解决诉讼过程中的各项纠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的有效方法。最后,从价值功能上看,诚实信用原则保障了司法权威性。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诉讼当事人行使诉权进行了直接约束,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实践基础――避免恶意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恶意诉讼案件之所以能够得逞,正是因为当事人缺失诚实信用,利用司法权的被动性,以民事诉讼的合法性刻意隐藏和掩盖事实真相。新民事诉讼法中,修改了第十三条,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民事诉讼法,这对于从根本上解决恶意诉讼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事诉讼引入诚实信用原则的目的,正是要求当事人诚信参与诉讼,真实提供证据和真实陈述,禁止滥用诉讼权利,禁止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伪造或编造证据、进行虚假陈述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发生,规制其行使诉讼的行为;对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诉讼行为人,给与相应的惩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诚实信用原则也制约了审判权的滥用。法官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拥有巨大权力,法官诚信意识不强时,极可能会出现收贿受贿、徇私舞弊等现象的发生,使得法官无法保持其中立性,导致制约当事人诉讼权,甚至滥用审判权现象的发生。诚实信用原则的引入,使得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整个过程中的行为都将得到制约,使其合法合理的行使审判权和自由裁量权。这将增强当事人与法官的信任感,减少当事人对法律的不信任感,缓解过度对抗的状态,使得当事人能够不再“不择手段”的进行诉讼活动。

  三、诚实信用原则对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

  诚实信用原则在解决恶意诉讼问题上,主要应用在对诉权滥用问题的规制、对当事人如实陈述和提供证据义务的规制以及恶意诉讼行为的规制上。

  (一)诚实信用原则对诉权滥用问题的规制

  1.在诉讼程序启动前,也就是当事人希望启用诉讼权利之时,应使当事人清楚新民事诉讼法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清楚恶意诉讼行为的特征和表现,清楚发生恶意诉讼行为的后果,打消部分当事人利用恶意诉讼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应加强普法教育宣传,使普通群众能够了解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重要性,并且认识到恶意诉讼、滥用诉权行为危害性。

  2.诉讼程序启动后,司法部门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严格证据审查,坚持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特别是要根据恶意诉讼的特征,加强对恶意诉讼行为的审查。发现恶意诉讼行为时,司法部门有权驳回滥用权利当事人的起诉。法官也不应当忽略对于调解协议的审查,因为很多恶意诉讼当事人都是利用人民调解、仲裁调解来制造恶意民事诉讼案件。为达成诚实信用原则对诉权滥用问题规制的实效,我国可借鉴国外相关规定,设立相关具体的制度规范。

  (二)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如实陈述和提供证据义务的规制

  1.立案侦查阶段,应要求原告或申请执行人作出诚信诉讼的承诺,包括遵循事实不得编造事实情节、不得作出虚假陈述、不得虚构案件等内容。对于一些已表现出某些恶意诉讼特征、但无法确定的案件,应要求案件当事人写出诉讼真实承诺书,明确恶意诉讼面临的法律制裁,起到震慑作用。

  2.司法部门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加大对当事人陈述和提供证据的审核力度,通过传唤当事人参加询问等方式识别恶意诉讼案件,重点发现捏造案件事实、伪造或编造证据、进行虚假陈述等行为是否存在。一些恶意诉讼案件,由于原被告主观上存在明显的非对抗性和何谋性,提供的证据通常也不能完全证明整个案件事实真相,甚至提供虚假证据。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禁止虚假自认对方提出的不利与己的主张和陈述、禁止当事人提出前后矛盾的主张。

  (三)诚实信用原则对民事恶意诉讼行为的规制

  首先在立法中应该明确违反当事人如实陈述义务的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全国最高的司法机关,应该及时发挥作用,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准则,出台司法解释来弥补在解决新问题时出现的各种漏洞。当发现恶意诉讼案件时,人民法院应立即启动恶意诉讼的再审程序,驳回恶意诉讼行为人的起诉,撤销原生效裁判文书,并制裁恶意诉讼行为人。要求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金,如若情结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至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次可以建立不诚信者名单备案,对其代理律师也进行备案记录。对于相关律师执业者也要进行具体规定,加大警示力度。

  四、困境与展望

  现代社会诉讼关系日益复杂多样,在当今社会的情况下如何避免不良风气和道德缺失诚信缺失,依旧是日益增多的民事纠纷案件中的难点。不处理好这个问题不仅违背了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要求,更是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法律赋予了我们每个人权利,但权利的使用必须在一定的限度之内,滥用权利则可能构成违法行为。恶意诉讼违背了权利设置的目的,超出了“诚实信用”这一限度,对法律的公正和权威产生了危害。

  然而我国长久以来儒家“尚情”伦理文化的侵染下,使得我国社会关系形成了特殊的中国式“人情”文化。这不是坏事。只是人情社会、关系社会,当情感和法律交织碰撞在一起时,往往使得情感关系超越法律法规。在我国这种特殊环境下,如何使得恶意诉讼不再发生,如何使诚信信用这一原则真正得到实现,真正使得法律胜于私心,笔者认为这需要一个简单而又艰难的过程。说这个过程简单是因为一颗诚实、公正的心不论是诉讼参与人还是法官都有。而说这个过程艰难是因为本心总是会被太多的外界诱惑所干扰。这不仅要靠个人的自觉更要靠个人的教养。十八届四中全会中第一次提出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之中,这也将使得法律在将来能够更好的根植与每个人的心中,使得法治能够立于民。

  参考文献:

  [1]汤维建.恶意诉讼及其防止;陈光中,李浩.诉讼法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李世成.新民事诉讼法审判实务精要.法律出版社.2013.   [3]汤维建.论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法学家.2003(3).   [4]王福华.民事上诉讼基本结构.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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