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众筹的风险分析与应对措施

  一、互联网众筹的特点

  互联网众筹是独立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新兴的投融资形式。众筹以网络为依托,助信息网络和社交平台,进行投融资双方需求的对接与撮合,具有“两小”的特点:一是单笔融资规模小,融资方多为个人、小型企业或初创团队,融资规模多在几万元,有的甚至只有几百元,远低于正规金融百万、千万级别的门槛;二是单笔的投资数额小,一个项目会有几百到几万人的投资,投资者多为普通民众,投资金额有限。

  “两小”的特点一方面的说明互联网众筹是对传统正规投融资的补充,过去缺乏投融资渠道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通过众筹平台以较低的成本得到资金,以进行创新;另一方面表明大量普通民众得到了直接参与创新业务的机会,共享创新的收益。两方面的结合,具有金融平等和普惠金融价值,从而形成信用机制、技术机制和市场机制,对促进整个社会的创新氛围、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及金融改革有着重要的借鉴和实验意义。

  但是,由于众筹平台的小微密集、融资者信息不够透明、投资者经验不足,以及创新业务本身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导到众筹问题及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引起关注,有些众筹同时具有资助和捐助性质,使得以上问题更加复杂,并在实践过程中引起争论。据统计,2013年,全球互联网众筹网站500至800家,交易额50至60亿美元。随着众筹行业的快速发展,以上问题更加突出。

  二、互联网众筹的风险分析

  (一)众筹平台的道德风险

  从目前国内外众筹平台运行的状况看,筹资人与投资人的关系还不确定,投资人扮演着投资者、慈善家和客户的角色。因两者法律关系不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明确。由于筹资人与投资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投资人处于信息弱势的地位,投资者的权益极易受到损害。

  虽然众筹平台承诺在筹资人筹资失败后,确保资金返还给投资人,但没有规定筹资人筹资成功但无法兑现对投资人承诺时,对投资人是否返会还出资。当筹资人筹资成功而却无法兑现对投资人承诺的回报时,既没有对筹资人的惩罚机制,也没有对投资人权益的救济机制,众筹平台对投资人也没有任何退款机制。无法对投资者的收益进行保障,投资人被看作是花体验产品的“消费者”,但若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有问题、对方未履行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义务时,还无法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其他法律进行救济。

  (二)资金的使用缺乏监管的风险

  互联网众筹是通过网络平台融资,在一个虚拟环境怎样保证诚信,是任何一个投资人首先需要面临的问题。由于没有成型的规范,缺乏监督融资所得资金使用的标准,目前完全靠被资助者的自觉与良心来管理运用所筹资金,缺少必要的监管。

  行业内虽然规定互联网众筹平台对资金运用有监管的义务,但因为参与主体的众多且分散、空间广泛以及众筹平台自身条件的限制,在实践中难以完成对整个资金运作的监管,即使知道筹资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也无法对其及时制止和进行有效的风险防范。

  (三)易触碰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股票的法律风险

  对于众筹是否合规,监管尚属空白,股权众筹平台面对主要风险是易触碰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股票的风险,应谨防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股票的红线,投资人需高度注意其中风险。

  目前我国发展的众筹平台大多数还限制在实物回报的范围内,股权众筹发展也有了一定的规模,那么股权众筹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就是会涉嫌非法集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股权众筹在形式上似乎已经同时满足了四个要素,即未经审批、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过因目前投资人的投资不是以获得利息、固定回报或高额回报为目的,而是一种对模型产品预付款的性质,所以双方并非存贷款的法律关系。倘若筹资人以股权收益作为回报那么极易触发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股票的底线。

  三、互联网众筹风险的应对措施

  (一)加强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1.强化互联网众筹平台管理义务。从前述分析可知,在筹资人筹资成功但无法兑现对投资人的承诺之时,尚无法律对投资人进行救济。因筹资人无法一一与为数众多的投资人签署合同,因此,应在众筹平台开设风险准备金账户,明确筹资人无法兑现筹资所做承诺之时,筹资人将筹得资金转入众筹平台开设的风险准备金账户,将风险准备金账户资金用于弥补投资人损失。

  2.构建第三方资金物管机制,避免集合资金。在资金管理方面,由于筹款、扣除管理费、向项目发起方划款等各个环节都涉及到资金,平台有义务对资金安全、有序地管理,这也是防范其自身风险的重要手段。对于互联网众筹平台自身而言,最有效的办法是不直接经手资金,而是通过第三方独立运作。

  3.构建信息披露机制,强化筹资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制度处于整个证券市场的枋,也应适用于整个直接融资体系。在筹资人与投资人之间,投资人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因而,需要筹资人期向在筹资平台向公众公开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对突发情况进行说明,方便投资人及时准确的掌握投资资金运转状况。一方面可以增强投资人对这一模式的信任,促进互联网众筹模式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监督筹资人的资金运行,加强对投资者的权益,减少互联网众筹平台的监管成本,加强公众对互联网众筹平台的信任。

  (二)严格限制股权或资金回报

  在国外,互联网众筹模式有股份制,还有募捐制、借贷制和奖励制等多种形式。在国内,受相关法律环境的限制,众筹网站上的所有项目不能以股权或是资金作为回报,项目发起人更不能向支持者许诺任何资金上的收益,必须是以实物、服务或者媒体内容等作为回报。因为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公众作为投资人其实完成的不完全是一个投资行为,而是一个带有赠与性质的购买行为。在信用机制还未完成构建的背景下,需要严格限制股权或者资金回报,以规避非法集资。

  (三)赋予相关机构相应的监管职责

  尽管众筹平台的发展迅速,空间广阔,但也在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受国内信用环境和监管环境的限制,对众筹平台的发展应进行审慎监管,可以借鉴美国的相关经验。2011年3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众筹立法,依据美国众议院的这项法律,任何投资人都能通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认证的众筹平台进行投资,允许每年筹集金额高达100万美元的投资。该法律还规定,个人投资者可以拿出收入的10%进行投资。众筹机构应为投资者个人信息提供保护,互联网众筹从根本上成为合法投资行为。

  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可以考虑将对众筹融资的监督赋予证监会,由其设置相应行业的准入机制,并出台相关的制度,引导众筹平台合法有序发展。

  无论众筹平台通过什么方式以力图实现合规经营,众筹的高风险都是不容忽视的。商品众筹的风险一般高于变通商品的预售,而股权众筹更是包含了极大的不确定性,两者都需要进行相关的投资者教育,强化警示风险。因为互联网众筹在我国尚属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目前其运行过程处于法律规定的模糊地带,因此,为防范相关风险应取得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的指导和进行项目备案,将有利于降低在法律模糊地带摸索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盛佳.《众筹:传统融资模式颠覆与创新》.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年8月第一版.

  [2]零一财经.《众筹服务行业业白皮书(2014)》.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年3月第一版.

  [3]罗明雄.《互联网金融》.中国财出版社.201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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