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电子科技大学毕业论文设计范文

  论文题目: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

  教学中心:电子科技大学石家庄教学中心

  指导老师:白玉冬 职 称:副教授

  学生姓名:张康宁 学 号:W09841942106

  专业:法学(专升本)

  电子科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

  2014年 11月 20日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题目: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

  任务与要求:本论文主要阐述了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权力中最显著、最独特的一部分,它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需的权力,其可以使行政主体审时度势、灵活机动地处理行政法律关系。可见,在现代行政法中,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必不可少的。但是,要实现行政法治,又必须对行政自由载量权加以一定的控制。

  时间: 2014 年 9月 6日至 2014年 11 月 27日共12 周

  教学中心:电子科技大学石家庄教学中心

  学生姓名: 张康宁 学 号: W09841942106

  专业:法 学(专升本)

  指导单位或教研室:河北师范大学职业技术学院

  指导教师:白玉冬 职 称:副教授

  电子科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

  2010年 11月 20日

  毕业设计(论文)进度计划表

  日 期 工 作 内 容 执 行 情 况 指导教师

  签 字

  9月6日

  至

  9月10日 报论文题目

  9月11日

  至

  9月25日 论文写作

  9月26日

  至

  10月1日 论文中期检查

  10月11日

  至

  10月30日 论文修订

  11月27日 论文答辩

  教师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总评

  签名

  年 月 日

  本表作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摘要

  本论文主要阐述了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权力中最显著、最独特的一部分,它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需的权力,其可以使行政主体审时度势、灵活机动地处理行政法律关系。可见,在现代行政法中,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必不可少的。但是,要实现行政法治,又必须对行政自由载量权加以一定的控制。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不仅是各国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理论问题,而且也是行政主体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中必须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探讨如何适当地、合理地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必要性;滥用;控制

  Summary

  Here to translate words into this paper mainly on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executive power and authority among the best and most unique, it is the principal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the necessary power, it can make the principal adjusting and flexible process. administrative law。The modern administrative law and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is essential to achieve. however, the rule,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control. therefore, the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is not only national executive of the important theoretical question, and administrative body in the management of social and public affairs must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o explore how to a proper and rational use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possess important actual significance。

  Keywords Discretionary; Exercise rules; Need; Abuse;Control

  目录

  第一章 概念…………………………………………………………………………1

  第一节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含义……………………………………………2

  第

  二节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特征……………………………………………3

  第三节 我国法律制度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3

  第二章 行驶行政自由裁量权应遵循的基本规……………………………………4

  第一节 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的价值取向…………………5

  第二节 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出于合理的动机………………………6

  第三节 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定的行政程序………………… 7

  第三章 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与被滥用的可能性 …………………… 9

  第一节 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10

  第二节 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可能性 ………………………………11

  第四章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12

  第一节 立法方面的控制 …………………………………………………12

  第二节 执法方面的控制…………………………………………………13

  第三节 司法方面的控制…………………………………………………13

  结束语 ……………………………………………………………………………14

  谢辞 ……………………………………………………………………………… 15

  参考文献…………………………………………………………………………… 16

  1

  电子科技大学毕业论文(设计)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

  第一章 概念

  第一节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含义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含义

  各国学者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有着不同的理解与阐释。现被大多学者接受的观点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或实施要求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虽有明确规定,但留有一定自由行使职权的幅度,由行政主体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是行政主体的一种自行决定权,即对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的选择权。

  在行政法学中,自由裁量权的载体是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其是相对于羁束性行政行为而言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也是民主法治的基本要求。在没有民主与法治的封建社会,人们缺少对于权利的基本认识,国家权力凌驾于公民权利之上,封建统治者中的权力与封建国家的权力几乎不受到任何约束。近代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君主专制的斗争中,提出“天赋人权”和“有限政府”的口号,使国家权力与政府权力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使行政主体的权力范围局限于一些有限的领域。但是,由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发展,政府功能逐渐强化,其越来越多的干预社会生活,行政权力又出现了不断扩大的趋势。同时,法律的局限性与实证主义法学的缺陷,也要求行政主体在不违反法治的前提下,应该有行政自由裁量权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存在,以实现法律的精神与价值。

  第二节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特征

  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多种特征,为了更好的了解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特征,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来阐释:

  1、行政自由裁量权来源于法律的授权

  法律有着多种渊源,可以是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等。法律对于行政主体的授权,可以表现为法律条文的直接规定,也可以表现为虽然法律条文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通过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手段可以理解为授权的存在。

  2、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弹性权力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一定的自由空间,法律授权行政主体在处理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行政行为或不作为行政行为,怎样作为行政行为或何时作为行政行为,等等。行政主体在依据其自由裁量权为行政行为时,行政主体有着自己的思考与选择空间。但是,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是相对的自由,其将受到多种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制度等的控制与约束。

  2

  电子科技大学毕业论文(设计)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

  第三节 我国法律制度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法与行政法学发展的必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民主法治的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主体的一种合理权力,有其存在的空间。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行政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根据法律的授权,行政主体可以选择作为或不作为行政行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主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对是否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做出选择。

  第二,根据法律的授权,行政主体可以在法律列举的范围内,选择具体的行政行为模式。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人,行政主体可以根据其违法的具体情况处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二章 行驶行政自由裁量权应遵循的基本规

  第一节 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的价值取向

  一、 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是出于一定的理由与目的

  为了达到某种社会价值。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能偏离法定的目的与价值,更不可以与法定价值背道而驰。自由裁量背离法定价值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例如,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出于私人利益或个人偏见而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缺少理性的行政行为。

  二、自由裁量权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进行不合理的限制

  行政主体工作人员为了规避行政职业风险,对应当主动进行管理的行政事务视而不见,采用行政不作为或拖延履行法定职权的方式,从而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三、法的原意是公平合理的

  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管理社会事务,而不是根据行政主体工作人员的好恶做出某种行为。虽然,自由裁量权不超出法定职权范围不构成违法,但却有可能违反了法的目的和原意,其实质是更深层次的违法。

  第二节 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出于合理的动机

  一、行政主体在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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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出于正当合理的动机,不得基于不正当的动机来解释、适用行政法律体系中的模糊概念,从而达到偏袒一方当事人或自己利益的目的。

  二、性质主体要求

  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判断、选择和决定自己的行为模式的时候,应当依据一定的客观标准与具体原则,例如,公共利益至上原则、比例原则、平等原则、行政诚信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效率原则,等等。

  第三节 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定的行政程序

  一、行政程序是由法律规定

  体现国家意志的行政法律行为方式。行政程序的法定性决定了行政主体在为行政行为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使其行为的步骤与方式符合法律的要求。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做出某种行为时不仅要有实体法上的依据,而且要符合法定程序。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程序规则,实质上是对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在程序上的限制。

  二、在我国,应该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设定以下几项程序规则

  明确标准规则、指出事实根据规则、说明理由规则、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规则、行政公开规则,等等。

  第三章 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与被滥用的可能性

  第一节 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法治发展与需要的结果

  行政权是国家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国家进行行政管理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这样就必然要求依据一种特定的强制性手段,为有效进行行政管理提供保证,这种保证就是行政权。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日益复杂,从而导致行政主体职能日趋扩大。行政权涉及的范围已经扩展到生产、生活、社会福利、教育文化等各个领域。同时,由于行政管理的专业性、技术性不断增强,使更多的行政事务需要行政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和自己的判断灵活处理。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建立在这样的行政权基础之上,必然随着行政权的发展而发展,以适应行政管理活动的需要。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弥补立法缺陷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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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虽然具有巨大的功能,但是,法律的局限性也是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同时,法律规范又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不可以朝令而夕改。

  一方面,由于社会的发展,行政权的不断扩大,相对稳定的立法必然要求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从而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进行有效的管理。而另一方面,由于行政事务的广泛性与复杂性,立法机关不可能制定出完全有效的法律规范来满足行政管理各个方面的需要。

  第二节 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可能性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弹力性

  由于法律规范对于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规定了一定的范围与幅度,这种范围与幅度是必要的,同时,也就为其被滥用提供了可能。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可见,自由裁量权的幅度如此之大,行政主体在实施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时就有了较大的回旋余地。只要行政行为不超出这个范围,不会明显导致行政行为过分不当之外,都是合法的行政行为。这样,就造成在许多行政领域,当行政主体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时,行政相对人往往无法得到真正的救济,其原因是他们并未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

  二、行政司法实践的证实

  从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行政司法实践来看,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无效行为等已经越来越少;而行政不合理行为、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为等却逐渐增多。这是由于法律体系在健全,法律规范的强制作用在加强,使得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均会得到有效的控制与制裁。但是,另一方面,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使得合法、半合法的行政不当行为日益增多。行政主体为谋取不当利益,往往会选择法律风险更小的行政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而行政法律关系救济主体针对这一行为一般缺少有效的控制。例如,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畸轻畸重,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前后不一,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显失公平,反复无常,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等。

  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扩大,有其合理的一方面,有利于发挥行政主体的职能,以实现更高的行政效率,满足社会运行的需要;但是,另一方面,其又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法治国家构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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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科技大学毕业论文(设计)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

  第四章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第一节 立法方面的控制

  一、提高水平和明确责任

  应当提高立法技术与水平,加强法律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从根源上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其次,应当加快行政程序立法进程,虽然行政法律体系具有分散性而缺少成文性,但是现代行政法治国家一般均具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最后,应当强化行政责任方面的立法,进一步明确、规范、提高行政主体的责任,使其既享有自由裁量权又要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分别阐释此问题:

  1、行政行为规范化。促进行政行为规范化的有效途径是完善法律解释制度。在我国,狭义意义上的立法权仅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他们当然地享有立法解释权;而行政立法机关也应当规范抽象行政行为,以从源头上尽量减少不合理的行政自由裁量空间,使行政自由裁量的标准更加确定。立法者的职责不仅仅局限于法律的制定,对于法律的解释也是不可忽视的。

  2、行政行为程序化。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即指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及时限的总和,根据法律是否明确规定和要求为标准,可分自由行政程序和法定行政程序。自由裁量权既受法定行政程序的规范,也受自由行政程序的合理控制。

  3、行政救济司法化。我国应当适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为,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司法控制才是最有效、最有力的控制,其也是对于行政相对人权利最后的救济途径。但是,我国目前的行政法律制度无法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行政救济司法化问题是我国行政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第二节 执法方面的控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而具体实施者是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因此,在执法层面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是解决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有效途径。

  行政主体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高低,是影响行政自由裁量权正确行使的重要因素。因此,应当全面提高行政主体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文化水平、业务素质、思维能力、工作责任等,使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在其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受到其素质的支配,进而使其行为自动服从法律,服从事实。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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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满十八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只有具备以上条件,才有可能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

  第三节 司法方面的控制

  一、国外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司法控制的经验

  在现代法治国家,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受到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也不例外。而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使其行使符合法治的价值,是人类社会共同面临的一大问题。现代各国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制约方式各具特色,例如:议会监督、行政自身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社会公共机构监督等等。但是,现代行政法治国家一般均设立了司法审查制度来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制约,这种制度是以司法权制约行政权为基础的。

  在英国,控制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标准被称为越权无效原则,随着行政权的扩张,司法判例对此作了扩大适用的解释,认为滥用权力的行为即使看起来好像是在权力范围内,其实质也是越权行为。在美国,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形,但法院根据宪法和行政程序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司法判例的形式把正当程序原则作为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标准。在日本,同样遵循行政行为服从司法审查的原则,但司法审查的运用在法律规定上较为狭窄。

  二、完善我国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为法院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司法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司法审查的范围仅局限于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滥用职权”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两个方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与民主法治的发展,司法审查的范围应当逐步扩大,一部分尚未接受司法审查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也应当纳入司法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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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束语

  我国现行的国家机关体系,虽然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或行政主体,但是,行政机关或行政主体仍然具有干预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可能性。因此,司法机关对于行政主体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不可能进行完全有效的监督与控制。我国应该逐步建立相应制度,真正确立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我国虽然是成文法国家,但是,不可否认,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制度的发展,我国已经间接承认了判例制度。因为法国与我国都是成文法国家,而法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中存在着大量的判例法,我国可以借鉴法国的经验,用行政判例的方式解决具体的行政案件,这也顺应了WTO规则要求法制统一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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