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负责收银和结帐工作,做到一丝不苟,大公无私,不多收、少收客人的现金,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按规定办事,不弄虚作假,原则上的问题要多请示、勤 汇报 ,自作主张或责任心不强出现帐亏,钱亏,责任自负,并承担经济责任10元。 2、 总台收银员是公司整
随着2012计划的推进,公司在全国的业务拓展及规模发展速度的加快,公司需要更多的优秀一线管理岗位人才。为了满足这些管理岗位的人力需求,同时避免堵塞贤路,真正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对从2010年8月1日起执行的《总部人力资源部(文)20100802-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行政后勤管理的相关制度,便于日常监督考核,根据公司《行政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制定《行政管理细则》,请公司员工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对违规者将依照行政管理细则的规定扣减当事人或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绩效工资。 一、行政办公区域管
党支部工作制度汇编 ※ 支部工作制度 ※ 一、党支部负责领导和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支部大会的决议,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基层组织的八项基本任务,结合本支部实际,开展各项工作。 二、党支部会对支部大会和支部全
摘要:要有效地发挥求职信的功能,求职者在写作时应注意以下技巧:塑造与职位需求相当的鲜明形象;进行恰当的感情交流,巧妙打动对方;选用与职业定位相适宜的行文风格。 关键词:求职信:交际;功能;策略 求职既是一种人生的自我选择和自我“推销”,也是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稳步推进我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局党支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增强基层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党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更好地促进全局事业的发展,根据市直机关工委《关于机关党组织开展“双争”目标管理活动的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
一、政治坚定。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定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开选拔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 本
第一条:为了促进互联网上教育信息服务和现代远程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规范从事现代远程教育和通过互联网进行教育信息服务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现代远程教育和教育信息服务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八十年代以来,一些
第一条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
1、尊敬国旗、国徽,会唱国歌,升降国旗、奏唱国歌时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 2、尊敬父母,关心父母身体健康,主动为家庭做力所能及的事。听从父母和长辈的教导,外出或回到家要主动打招呼。 【您现在阅读的文章来自“中国人才指南网”,请
第一章 总 纲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
国家教育、全国妇联联合颁发的《家长教育行为规范》是针对新时期家庭教育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21世纪对 国民素质的总体要求制定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妇联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领导的支持,把倡导广大家长遵守《家长 教育行为规范》纳入当地精神文
《教师法》第六章第二十九条规定:要“因地制宜地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广大教师的休养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得到确认,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知识分子的关怀。 教师利用假期外出参观、休养是由他们工作的性质决定的,针对教师职业特别有组织地安排休养活动已经形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有效实施教育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年龄阶段的儿童、少年。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
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 1990年9月2日生效 -------------------------------------------------------------------------------- 序言 本公约缔约国: 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