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规章制度(通用7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规章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小额贷款公司规章制度 1
一、贷款政策界定
(一)小额、分散
1、同一借款人贷款额度一般在100万元(含)以下;
2、70%的资金投放于微小企业和“三农”经济。
(二)大额、单户
1、同一借款人贷款最高额度为1000万元,即不超过资本金的5%;
2、30%的资金投放于贷款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中小企业和私营经济。
(三)本公司股东不得借款。
(四)贷款利率
1、最高利率月息17.7‰。(国家基准利率4.425%的四倍);
2、最低利率月息3.9825‰。 (国家基准利率4.425%的0.9倍);
二、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一)对象(定位):企事业法人(尤其是微小企业)、“三农”经济(尤其是种植业、养殖业和专业户)、个私经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
(二)基本条件:借款人应当具备依法生产经营、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品质优良,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要求(农户和自然人贷款除外):
1、上年度经工商局年检的营业执照(必备资料);
2、上年度经技监局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上年度经人民银行年审的贷款卡(必备资料);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签字样本、法人公章或印鉴章样本(必备资料);
5、企业章程和验资报告;
6、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及当期财务报表;
7、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
8、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贷款三查
(一)贷前调查
1、贷前调查的基本内容
(1)基本情况。主要是借款人的贷款主体资格,基本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2)经营状况。主要是借款人近年的生产、销售、效益情况和发展前景预测。
(3)财务状况。主要是借款人近年的资产负债、资金结构、资金周转、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等现状及变化。
(4)信誉状况。主要是借款人有无拖欠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和不良信用记录。
(5)经营者素质。主要是法定代表人和主要领导层的学识、经历、业绩、品德和经营管理能力。
(6)担保情况。主要是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
2、贷前调查的程序和方法
一般采用查阅有关资料与实地调查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贷前调查工作要求由双人(主办信贷员与协办信贷员)共同完成。
3、调查结论
经深入细致的调查,将资料和信息进行分析和研究,形成客观、实际、公正的结论,形成报告,连同其他贷款资料一并送交审查部门审查。
(二)贷中审查
1、审查的主要内容
(1)借款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无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基本条件。
(3)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信誉状况、发展前景及内部管理是否良好。
(4)借款用途是否合规,金额、期限、利率是否合规。
(5)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印章、签字样本的真伪。
(6)抵(质)押物的可靠性或保证人资格、能力的审查。
2、贷款审批
在贷款调查、审查意见的基础上,按授权权限进行审批,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以及贷款方式、期限和利率。
(三)贷后检查
1、建立贷款台帐和贷款业务管理档案。
2、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及贷款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2)重点检查贷款使用情况、偿债能力变化情况和履行借款合同情况。
(3)检查抵(质)押物的现状及价值变化情况以及保证人偿债能力的变化情况。
3、贷后管理
(1)贷款到期前一个星期,要向借款人发出提示还贷的通知(电话提示)。
(2)贷款逾期要向借款人每月发书面催款通知,并取得回执。
(3)贷款逾期三个月以上,要向借款人依法收贷。
四、信贷资产分类与拨备
(一)信贷资产分类方法
参照银行业评估信贷资产质量的分类方法,在以风险为基础的前提下,我们小额贷款公司也将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前两类为正常信贷资产,后三类为不良信贷资产。
(二)五级分类的定义
1、正常。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和其他债务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2、关注。尽管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和其他债务,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债务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3、次级。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其他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4、可疑。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和其他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5、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贷款本息和其他债务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三)五级分类的目标意义
1、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且动态地反映信贷资产质量。
2、及时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在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加强信贷管理。
3、为提取损失准备提供依据,并建立损失类贷款全额拨备制度,确保资产损失准备金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四)五级分类的时效
按照央行的要求规定,五级分类工作采取“按季认定,实时调整”的原则,及时进行五级分类认定,实时监控和调整信贷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并将结果上报给人民银行。
(五)五级分类的内部职责分工
1、信贷业务部负责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对贷款进行五级分类的初步认定工作。
2、信贷管理部部负责五级分类的核实工作。
3、总经理室负责对五级分类结果的审核工作。
4、贷款审批委员会负责对五级分类结果的审批。
5、综合管理部部负责损失准备金的提取和管理。
(六)五级分类初步认定的资料依据
1、基本情况。包括债务人基本资料,贷款申请审查审批表,有关借款合同和借据等。
2、财务状况。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近期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有关财务分析资料)。
3、担保情况。抵(质)押物的原评估价与现价的差异情况,变现难易程度及相关费用,担保人的担保能力与代偿能力等。
4、贷后检查情况。包括日常对债务人的跟踪检查情况,贷后管理手册和分析报告。
5、信用状况。包括债务人的还款记录、信用记录等。
6、其他有关债务人的信息资料。
(七)拨备计提与处置
1、一般准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以按当年年末贷款余额l%的比例提取风险金,按税后利润的l0%提取盈余资本公积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2、专项准备。根据市政府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指导意见》的精神,按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后的损失高低程度计提专项准备。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计提比例为100%。
3、不良贷款处置。当经营过程中发生不良贷款超过资本金10%时,或者是发生损失类贷款,由董事会召开会议研究处置不良贷款的方案,并实行账销案存制度,留待以后继续清收(损失类贷款的处置办法另行制定)。
五、贷款风险控制
(一)体系架构
1、控制人的风险管理系统
控制人的风险因素主要体现在:制衡机制的组织结构、决策程序、议事规则、权限划分、授权管理、岗位设置、职能划分、规章制度、内外部监控机制,企业文化、培养高素质团队等。
(1)组织结构
组织结构应符合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原则,贷款业务在操作流程上要有两个以上部门(信贷业务部和信贷管理部部)共同完成,各部门的权责要明确,避免权力重叠和权力真空,前台和后台业务分别由公司不同的领导分管负责,总经理把关(详见公司组织结构图和岗位层级图)。
(2)决策控制程序
由于人在决策程序中存在两方面的潜在风险,一是主观判断方面,常常会受到多种因素影响而产生不同的结论;二是权力失去制衡所构成潜在的风险。所以,决策流程是否合理并具有防范风险的能力,是十分关键的。因此,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其一,要确保贷款业务的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审批和贷后检查等各项工作的职能分离,由公司不同的角色完成。
其二,决策过程必须要确保公开、透明、标准可执行的原则。
其三,参与决策的部门和人员对决策结果充分负责。
(3)议事规则
议事规则是确保决策程序控制中按照公开化、规范化、制度化进行商议并最终做出决策的“游戏”规则,在小额贷款风险控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表决方案要合理有效。
第一,表决背靠背。
第二,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在评审会中有一票否决权。
第三,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及其他审批决策人员不要对贷款项目做定调发言,防止通过暗示性发言左右其下属评委的本意表达。
(4)岗位设定和职能划分
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岗位设定和职能划分中,必须要遵循角色制衡和关联职能分离的原则,从而达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目的。在日常业务中,所有人员必须要有清晰的授权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各个层面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和经办业务项目,防止随意行为,确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状态,并最终构建全员风险动态管理的基础。
(5)健全和严密的规章制度
小额贷款高风险的特征,决定了公司必须有健全和严密的规章制度,科学的用人制度,严明的劳动纪律,合理的激励机制,严格的操作流程等,是实现风险控制的重要保障措施。
(6)建立内部监控机制
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贷款审批委员会工作制度和监事会的监事监管工作制度,以达到各部门之间的制衡和监督管理,采取实时和动态监控,确保公司的正常、高效营运。
(7)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
一要牢固树立“风险控制是永恒的主题”的经营理念;二是要培育控制风险的内在动力即“有归属感才有忠诚度”,增强员工的凝聚力,使风险管理文化得到升华。
(二)操作实务
风险控制的关键在于实务操作,落实《担保法》中的担保措施,以保障公司营运的安全和效益。
1、抵押贷款
(1)能提供房地产产权证作为抵押,其抵押物座落于城镇较为繁华的地段,价高且易变现。
(2)能提供通用的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
2、质押贷款
一是能提供有价证券、银行承兑汇票、股权证书、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为质押物;二是能提供可封存的有销售市场的原材料、产成品作为质押物。
3、保证贷款
设置几个档次,分别由一般公务员、公务员中的科局长、社会知名人士、企业家、县重点企业和县龙头企业等提供的保证担保。“三农”贷款中的村级经济组织和村委会主任的保证担保贷款。
4、贷后监控
加强贷后管理工作,也是控制风险的一种必要手段。必须设立贷款台帐,加强贷后监控和检查,关注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动向和其他重大变更等,提前提示还贷和到期催收乃至依法收贷,以保证资金的安全和高效营运。
5、拔备制度:风险金的提取和呆帐损失准备金的管理等。
(三)贷款风险预警及分析
1、正常类小(微)型企业的预警信息
(1)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三个月下降。
(2)利润总额连续三个月下降。
(3)抵(质)押行为存在潜在风险,抵(质)押物是否受损或被擅自处理。
(4)通过向税务、供电、供水等部门了解,企业纳税额和用电用水量大幅度下降。
(5)法定代表人更换,或受到执法部门的处罚。
(6)存在违法经营或经济与法律上的纠纷。
(7)其他影响偿债能力的因素。
2、退出类小(微)型企业的预警信息
(1)发生重组、合并、分立、停产、歇业等重大变化情况。
(2)在商业银行借贷中发生新的不良贷款或欠息行为。
(3)保证人失去保证资格,没有能力代偿贷款本息或拒绝代偿贷款本息。
(4)抵(质)押物现价与评估价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抵(质)押物被转移、变卖、毁损。
(5)其他影响我公司债权安全的预警信息。
3、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个人)的预警信息
(1)有涉黄、赌、毒等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2)持有外国护照或拥有外国永久居住权,或在国外开设分支机构。
(3)有家庭不和睦、违背家庭伦理道德的行为。
(4)社会公众对其人品、行为反映不良,或被媒体披露有不端正的行为。
(5)发生其他危及贷款安全事项的情况。
4、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客户名单,并要提前收贷和终止信贷关系。
(1)未经我公司同意擅自处理抵(质)押物。
(2)通过各种形式逃废债务。
(3)存在欺诈瞒骗行为。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赌、毒、炒股或炒期货行为。
5、出现风险预警后应采取的措施
(1)停止发放新贷款。
(2)提前收回贷款。
(3)追索保证人连带责任。
(4)依法处置抵(质)押物。
(5)依法起诉,以收回贷款本息。
六、贷款审批权限
(一)贷款权限划分
1、客户经理(调查岗)和风险管理(审查岗),两岗经办人员对是否给客户贷款只有建议权,没有否定权和审批权。
2、信贷部经理。对有疑问、有争议的贷款有建议权,无否定权和审批权。特定情况下,总经理不在公司的情况下,有代理审批权(需经有权审批人授权),代理权限为授权人的权限。
3、总经理。贷款审批权限为200万元(含)以下。
4、审贷委。①贷款审批权限为2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②审批疑难贷和优惠利率贷款。
(二)审贷委:
1、人员组成。审贷委由七人组成,主任李建江,成员潘建国、阮春道、黄建奇、黄建勤、吕先华和姜捷。
2、议事规则。召开审贷委会议,必须有五个以上人员到会方能成立,必须让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审贷委主任(会议召集人)不做定调或暗示性发言,以左右或影响其他参会人员(下属)的判断能力和真实意思表示。
3、表决程序。①表决背靠背;②用书面表决方式;③主任有最终不放贷的决定权;④表决必须有60%的同意票即通过;⑤以电话等形式征询未到会审贷委成员的意见,会后补上。
七、贷款操作流程图
八、抵押贷款操作流程
(一)抵押物的范围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
3、抵押人购买的预售房屋。
4、抵押人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5、抵押人所有的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人应提交的材料
1、抵押人为法人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附本及复印件,必备)。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3)税务登记证明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必备)。
(5)企业章程。
(6)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必备)。
(7)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权属证明。
(8)抵押人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必备)。
2、抵押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抵押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
(2)抵押人的居住证明(户口薄)和结婚证明。
(3)抵押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
(4)抵押人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三)办理财产抵押应注意的事项
1、以共有财产抵押的,应有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2、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抵押的,应有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3、以乡镇(村)企业厂房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有乡镇(村)出具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4、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抵押的,应有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5、以承包经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应有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6、以尚在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设备或货物为抵押物的,应有抵押物的原始产地证、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运输单据、商检证明、主管海关审批单据及核准抵押的书面证明。
7、以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有证明租赁在先的事实以及抵押人已将设定本次抵押的书面文件。
8、以预售房抵押的,应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9、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等。
10、以机动车辆抵押的,应有机动车登记证书。
11、以机器设备、原辅材料、产成品以及其他动产抵押的,应有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及存放状况资料。
(四)抵押担保的调查评审
1、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限、贷款风险度,抵押物所处位置、使用年限、折旧程度、功能状况、估价可信度、变现能力、变现时可能发生的价格变动、变现税费等因素,根据抵押物的不同种类确定合理的抵押率。
(1)个人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出让方式)的抵押率不超过80%(以房产评估机构评估书为准)。
(2)个人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划拨方式)的抵押率不超过50%。
(3)个人房产及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抵押率不超过50%。
(4)厂房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出让方式)的抵押率不超过70%。
(5)厂房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划拨方式)的抵押率不超过50%。
(6)以在建工程作抵押的,其抵押率不超过70%。
(7)车辆等交通工具的抵押率不超过50%。
(8)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的抵押率不超过50%o
2、特别支持措施
(1)对于我公司经营初期的大户及黄金客户,信用好,还贷及时的,以个人房产证及出让方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抵押的,其抵押率可上浮至90%,并且以我区抵押登记部门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现场评估报告书为基价。
(2)经我公司今后评定为信用等级在A+以上的微小企业,以厂房及出让方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抵押的,其抵押率可上浮至90%,并且以我区抵押登记部门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现场评估报告书为基价。
(3)协议作价。(1)和(2)款中的客户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其生产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状况皆良好的,也可采用协议作价的办法来确定抵押物价格,其抵押率也可以上浮至90%。
3、应对抵押人的主体资格、意见表示、授权情况、抵押物的权属、清单等相关文件和手续进行审查,确定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抵押物的登记
抵押物要以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才有效,贷款经办人(调查岗)应与抵押人一同前往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亲自拿回产权证和抵押登记证明书。
1、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为市、区房管局和县国土资源局。
2、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机关为市国土资源局和县规划建设局。
3、车辆抵押登记机关为市交通局车管所。
4、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登记机关为区工商局。
5、进口设备和货物抵押登记机关为主管海关。
6、位于农村的个人私有房产抵押登记为公证处(办理抵押公证)。
(六)抵押物的保管
1、房地产产权证书封包后,填写交接清单并加盖双人私章(客户经理和出纳)交出纳入库(保险箱)保管,并登记抵押物保管登记薄。
2、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的,贷后检查岗应定期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和变化情况。
3、贷后检查抵押人及抵押物的主要内容:
(1)抵押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
(2)抵押人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化。
(3)抵押人破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营业执照被吊销、被撤消。
(4)抵押人章程、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更。
(5)抵押物的权属发生争议。
(6)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或者被征用。
(7)抵押的在建工程竣工或者形成新增财产。
(8)抵押物被再设立抵押、质押、或被出租、转让、馈赠。
(9)抵押物被有关执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10)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4、抵押权存续期间客户经理要密切关注上述情况的发生,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以采取相对应的策略、措施,向有关机关主张权利。
(七)抵押权的实现
1、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抵押权,变卖或拍卖抵押物优先受偿贷款本息以及相关费用。
2、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应当向借款人继续追偿其不足部分;清偿后尚有剩余的,应退还给抵押人。
3、抵押担保的贷款本息清偿后,应当与抵押人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将相关抵押物权属证明及证件交还抵押人,办妥交接手续。
九、质押贷款操作流程
(一)质物的范围
1、可以接受下列条件的动产质押:
(1)出质人享有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
(2)依法可以流通、转让。
(3)依法可以特定化和转移占有。
(4)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
2、可以接受以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钱质押。
3、可以接受下列权利质押:
(1)汇票、本票、存单。
(2)国债、金融债券、大企业债券。
(3)股份、股票。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
(5)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6)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二)出质人应提交的材料
同抵押人应提交的材料。
(三)质押贷款应注意的事项
1、以存货质押的,应具备产品有市场、有销路、有保管质物的仓储条件。
2、以汇票、本票质押的,应有出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
3、以凭证式国债质押的,应有出质人出具的所有权无争议、没有挂失或依法止付的,同意提供质押担保的书面承诺文件。
4、以仓单质押的,应有仓单或仓单持有凭证以及证明仓单开具人的合法主体资格和仓单项下货物的品名、数量、入库检验、保管期限等事项的书面文件。
5、以提单质押的,应有提单或提单项下货物的原始产地证、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运输单据、质量和重量检验证明、商业发票、保险单等资料和证明文件。
6、以一般企业股权质押的,应有企业章程和该公司董事会及其他股东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书面决议。
7、以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应有商标注册证及出质前该商标专用权的许可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8、以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质押的,应有专利权的有效证明、出质前该专利权的实施及许可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9、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的,应有作品权利证明、出质前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四)质押担保的调查评审
1、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限、贷款风险度、出质动产所处位置、使用年限、折旧程度、功能状况、估价可信度、变现能力、变现时的价格变动、变现税费等因素,根据质物的不同种类确定合理的质押率,并据此与出质人签定质押合同。原则上一般动产的质押率不超过评估价的50%。
2、应当综合考虑质押权利的易变现性、发行单位的信用等级以及市场价格、商业风险、相关费用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权利质押率,并据此与质押人签订合同。原则上:
(1)人民币存款单的质押率不超过存款行确认数的90%,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其质押率可达100%。
(2)国家债券的质押率不超过90%。
(3)金融债券的质押率不超过80%。
(4)银行本票和承兑汇票的质押率不超过90%。
(5)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股权质押率不超过评估价值的50%。
(6)仓单、提单的质押率不超过其项下货物总金额的70%。
(7)人寿保险单的质押率不超过出质时保单现金价值的90%。
3、应当安排双人对质押担保进行调查评审和核押工作。
(五)质押登记
1、质押登记手续办妥曰期不得迟于质押贷款的实际发放日期。
2、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的,应在5日内将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可申请公证机关公证。
3、以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中财产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的,其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局的商标局、中国专利局和国家版权局。
(六)质押担保的管理
1、动产质押合同项下质物的权属证书、发票、保险单证及其他相关资料正本经确认后,填写移交清单并签字盖章后交出纳入库保管。
2、以汇票、本票、记名股票、企业债券出质的,还应当要求出质人在出质权利凭证上正确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
3、在质押合同有效期内,应按贷后检查间隔期定期检查质物的管理和变化情况,并督促出质人按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4、质押贷款的贷后检查主要内容同抵押贷款的检查内容。
(七)质权的实现
基本上同抵押权的实现。
十、保证担保贷款操作流程
(一)保证人的资格
1、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可以作为借款人的保证人。其中其他经济组织指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
2、原则上应当选择代为清偿能力强、信誉状况好的法人为保证人。
3、国家机关、学校、医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能作为保证人。
4、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管人员所在公司曾有过破产、逃废银行债务、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能作为保证人。
(二)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
1、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最近年度经年检的的营业执照(必备资料);
(2)最近年度经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必备资料);
(4)经年审的贷款卡(无贷款的可不必);
(5)最近年度经年检的税务登记证;
(6)企业章程;
(7)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和当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8)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要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保证担保的书面决议;
(2)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作成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3、承包经营企业为保证人的,还要提交发包人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4、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中介机构出具的实收资本验资报告;
(2)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存款证明文件;
(3)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5、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
(2)保证人的居住证明(户口薄);
(3)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公务员);
(4)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三)保证担保贷款的调查评审
1、应当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2、应当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事项进行审查评估,确定保证担保的可靠性。
3、应当对保证人的资产规模、所有者权益、已为他人担保的余额、信用等级、现金流量、信誉状况、发展前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证。
4、保证额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一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5、保证人为村委会和村主任的,所保证担保“三农”贷款中的种、养殖大户、专业户(如五凤茶叶、马站蘑菇、沿浦紫菜养殖、灵溪的西红柿、养猪、农资(机具)经营大户、龙港新美洲的蔬菜种植等等),给予大力支持,扶持他们做大做强,发展新农村经济,可适当放宽保证担保条件,并且给予优惠贷款利率。
(四)保证合同的订立
1、保证合同的订立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1)保证人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书面合同;
(2)保证人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具无条件、不可撤消、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函;
(3)保证人向小额贷款公司开立无条件、不可撤消、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备用信用证;
(4)保证人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具无条件、不可撤消、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书面担保文件。
2、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应当与保证人分别签订保证合同,或者是签订联保协议。
3、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人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质)押担保的,应当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和抵(质)押合同。
(五)保证担保的管理
1、保证合同有效期间,应当按照贷后检查问隔期,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及保证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检查,督促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按期提交有关材料并履行各项义务。
2、应当检查保证人是否发生下列情形:
(1)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2)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如承包、租赁、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等;
(3)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
(4)破产、歇业、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5)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等发生变更。
(六)担保债权的实现
1、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本付息的,除按规定向借款人催收外,还应当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六个月内向保证人送达催收通知收,并取得回执。
2、借款人和保证人均不履行责任的,在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内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3、保证人拒绝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或调解,应在六个月内向法院申请执行,以收回贷款本息。
小额贷款公司规章制度 2
第一章 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第一条 财会主管岗位职责:
1、按国家有关财政财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和修订本公司的财会管理制度。
2、具体负责组织本公司财会工作,组织编制本公司的预算计划、财务计划,审核监督本公司的财务收支。
3、督促本公司的会计人员依法建账、依法核算,保证会计工作规范有序、科学,并依法对本公司的预算计划、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定期或根据实际需要审核(查)本公司的财务报告(表),并负责向公司领导汇报,促进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5、参与拟定项目申报文件、经济合同(协议)及其他经济文件;协助公司领导做好项目的审查、申报、检查和指导等工作。
6、模范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努力当好公司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7、积极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条 会计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财会规章制度,依法建立总账、明细账及其他辅助账簿,进行固定资产核算以及往来账项的结算等工作。
2、审核收支的原始凭证,保证按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3、定期对本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
4、按时办理有关证、照年审工作,交纳有关税费。
5、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有关会计资料。
6、自觉遵守会计人员道德规范,工作尽职尽责。
7、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刻苦学习业务和参加财政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8、积极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条 出纳岗位职责:
1、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逐笔顺序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2、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保管有关印章和空白票、据。
3、严格遵守和执行银行结算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保证账款符。
4、协同会计做好财务收支监督工作,及时结账和传递会计凭证。
5、自觉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及时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
6、积极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章 账务处理程序制度
第四条 按照企业单位财会制度的`规定设置、使用和审核会计科目和明细科目;运用借贷记账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凭证的格式采用借贷记账法的格式;会计账簿的设置分为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和日记账;会计报表的种类为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其他表;按月(季)、年度编报。
第五条 会计根据出纳签章收款后的收入凭据定期汇总填制收入记账凭证,同时登记收入明细账,之后及时交给出纳登记“现金日记账”,然后再交会计保管。
第六条 会计根据审公司无误的原始支出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后交出纳付款并登记“现金日记账”后再交会计登记支出明细账,并保管凭证。
第七条 会计定期汇总账凭证,填制记账凭证汇总表,登记总账。
第八条 会计根据银行收、付款票据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后交出纳登记银行、现金日记账,之后交会计保管。
第九条 会计根据实物保管部门编制的财产变动情况表及有关原始凭证,核对后填制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
第十条 会计根据工程结算单等填制有关结算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
第十一条 记账凭证的审核要求:审核记账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和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和金额、所附的原始凭证张数、记账凭证的填制人、记账人、复核人的签名或盖章。审核完毕后还需签上审核人的名字盖章。
第十二条 记账原则:按记账凭证的时序登记日记账,按记账凭证的明细科目登记明细分类账,按记账凭证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
第十三条 月底、年底会计根据有关余额作必要调账后结账并编制会计报表,编写财务报告说明书,尽可能地说明、分析本公司的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章 内部牵制制度
第十四条 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根据国家财经法律、会计法律、法规、财会制度对本公司的会计工作进行控制监督。
第十五条 财务主管具体督促贯彻、检查本公司各项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直接对公司长负责。
第十六条 会计负责对原始凭证的审核、记账凭证的填制,总账及明细账的登记,会计报表的编制并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说明,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第十七条 出纳根据审核无误的有关原始凭证登记银行日记账及现金日记账,但不得兼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以及稽核工作。
第十八条 出纳负责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第十九条 签发支票所使用印章,由会计与出纳分开保管。
第二十条 空白收款收据和空白支票设登记簿登记,由会计保管、核销。会计领、开收据,所有收入款项由会计开具收款收据后由出纳负责收款,并加盖收款人印章后方为合法收入凭据。会计应及时与出纳核实收入款项。支票由会计签发,由出纳具体输办理。发票、支票不得事前签好公私章,预留印签。
第二十一条 总务处具体负责财产物资的验收入库、领用、报废进行分类明细账登记,会计会同总务处对财产物资定期进行核对,做到账、卡、实相符,并按期编报财产物资增减变动情况表。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小额贷款公司规章制度 3
为做好公司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使档案更好地为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库房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二、档案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档案库房内所保管的档案,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
三、未经领导批准,档案员不得私自复印或摘抄档案内容。
四、绝密档案要在公司档案室阅览,严禁借出档案室。
五、档案员要严格借阅制度,无关人员不得随意翻阅档案。
六、档案调阅完毕应及时放回档案柜内,一旦发现档案丢失或被盗,必须立即报告上级领导。
七、对违反制度造成泄密者,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规章制度 4
第一条为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各政策性银行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业务。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已取得贷款证(卡)并在贷款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借款人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核心管理人员素质较高。
(三)借款人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建设项目已列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能够进行实质性开发建设。
(五)借款人已取得建设项目所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六)建设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并在贷款使用前已投入项目建设。
(七)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必须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严禁以流动资金贷款形式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可适当下浮,但下浮比例不得超过10%。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应以项目销售收入及借款人其他经营收入作为还款来源。
第九条贷款人应当依法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业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和建设项目进行调查、评估,加强贷款审查。借款人应按要求向贷款人提供有关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贷款人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条借款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第十一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合同,办妥担保手续。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的,贷款人应及时办理抵(质)押登记。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实行封闭管理。借贷双方应签订资金监管协议,设定资金监管账户。贷款人应通过资金监管账户对资金的流出和流入等情况进行有效监控管理。
第十三条贷款人应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和检查,借款人应定期向贷款人提供项目建设进度、贷款使用、项目销售等方面的信息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相关借贷经营活动实施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相关借贷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列入房地产贷款科目核算。
第十六条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的贷款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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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障我市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增强信贷从业人员的责任心、使命感和提高贷款营销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按照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贷款授信、发放、管理、收回与信贷人员(主要包括各级信用社从事信贷业务的人员,含信用社主任、主管信贷的副主任)的经济利益挂钩的“四包一挂”制度,即包授信、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绩效工资与相关信贷资产的质量、数量挂钩。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中“四包一挂”的考核范围是:信贷人员主张办理的客户授信、发放贷款业务。
第四条包授信。信贷人员要对辖内优质客户进行主动营销,挖掘优质客户资源,帮助客户完善授信资料,使其纳入农村信用社客户评级授信范围内。联社应根据本辖经营实际情况对信贷人员制定授信客户数量、质量最低任务等指标考核,并且制定具体办法进行量化考核。
第五条包发放。
(一)在农村信用社上级规定的贷款范围内,信贷人员在经过对客户情况的详细调查研究后,可根据情况发放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类等形式的贷款。
(二)本着提高贷款营销效率的原则,对信贷人员提出的授信业务及发放的“四包一挂”贷款,相关人员要及时审核并且提交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集体审批。
(三)信用社主任对信贷人员主张发放的“四包一挂”贷款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四)县联社应根据本辖农村信用社实际经营情况对信贷人员包发放的贷款数量给予最低任务指标考核,并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
第六条包管理。信贷人员对其主张发放的“四包一挂”贷款负有贷后管理的责任,应及时对客户经营、贷款使用等情况进行了解回访,按期进行贷后检查,如发现影响贷款按期偿还的风险因素,要及时向社主任和上级管理机关汇报,采取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联社要制定相关的管理考核办法,确定具体的量化指标,考核信贷人员的管理质量。
第七条包收回。贷款责任人对其主张发放的“四包一挂”贷款的本息负有按期全额收回的责任。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期收回本息的2按所欠本金和利息的一定比例对信贷人员处以罚金,并签订限期清收责任书,到期仍不能收回的,按照不良贷款责任清收的办法实行责任清收。
第八条绩效挂钩。
(一)坚持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以信贷资产盈利水平、资产质量和人均利润为核心进行考核,信贷人员收入水平与其担负的职责、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相挂钩。
(二)信贷人员绩效薪酬冀奖励:
1、对信贷人员主张发放管理的贷款本金、利息收回率达到任务要求、并达到规定的收回比例以后,联社根据实际情况返还绩效工资。收回率达到100%的,除全额返还本人的绩效工资,并提高绩效的工资档次,给予鼓励,连续两年既能超额完成任务又能全部收回本息的,可评为优秀信贷员,享受提高0.2系数绩效工资的待遇;本息收回率在98%以上的,返还本人全额绩效工资,但未收回部分要实行责任清收;本息收回率低于98%的,按照一定比例扣发本人的绩效工资,并实行未收回部分的责任清收。
2、根据信贷人员完成“四包”任务的情况确定对信贷人员个人专项奖励。对超额完成县级联核定年度或季度“四包”任务的,按照客户资源、利润等其对信用社的贡献度对信贷人员进行专项奖励。如信贷人员所发放的贷款产生不良后又在时限内清收回的,可视清收情况适当降低奖励比例。信贷人员专项奖励基本同清非压户专项奖励、揽储专项奖励基本一样,由县级联社从工资总额中统一提取、按月考核、按季兑付。
3、对没有完成核定“四包”任务的信贷人员,根据县级联社制定的办法给予处罚或调离信贷人员队伍。
第九条免责贷款。对“四包一挂”贷款出现以下情形的,经信贷人员申请、联社审计稽核部门认定、联社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委员会核准后,不予追究责任:
(一)有充足理由证明因宏观经济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不良贷款;
(二)责任人已经调离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系统或已经死亡的;
(三)存在其他省联社规定的免责情况,且经上一级责任认定机构认可的。
(四)各联社对信贷人员形成的免责贷款要逐笔说明情况,并附有关资料上报办事处。信贷人员按规定免除责任追究后,仍对“四包一挂”贷款负有清收管理责任。
第十条各联社薪酬管理委员会或具体职能部门负责对信贷人员进行考核,按半年将考核结果报市办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本意见由河北省联社__办事处负责解4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各联社根据本辖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办事处备案后施行。
第十三条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小额贷款公司规章制度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185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山东省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山东省辖区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出资设立的,不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的新型地方金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运用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努力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各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必须根据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变更文件复印件备案。
财政部门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上报的备案资料后,应妥善保管并建立相应档案,作为财政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和对其实施考核、绩效评价、奖励补贴、风险救助等各项政策的依据。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缴纳各类税费。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二章职责、职权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重点面向农村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创业者提供贷款服务。小额贷款的资金运用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按照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有关规定,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二)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自主约定。
第十条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
(一)监督小额贷款公司执行本制度以及其他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行为;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财务信息管理,实施绩效评价,监督小额贷款公司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
(四)制定并实施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和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组织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应通过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治理机构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并督促经营者执行国家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的财务管理权限;
(三)决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的设置;
(四)决定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决定筹资、处置重大资产、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五)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七)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投资者可以通过制度规范、章程约定等方式,将投资者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者部分授予经营者。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国家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拟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控制制度及贷款管理制度,经投资者议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组织实施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组织财务事项审批;
(四)组织缴纳各类税费;
(五)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六)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七)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八)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审计、评估和监督检查;
(九)按照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筹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管理的规定,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拟定筹资方案,履行规定的程序。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在持续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小额贷款公司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法定资本金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经投资者决议后,资本公积可以用于转增资本金。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以借款等方式筹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筹资目的,考虑资金需求和债务风险,签订书面合同;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应符合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有关规定,并应适时合理调整负债结构,降低筹资成本。
第四章资产运营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统一管理资金账户,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调度资金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据有效合同和合法凭证办理手续,不得私存私放资金。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库存现金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应当满足流动性要求,并控制现金资产总量。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财务审核,跟踪履约情况,明确债权,及时清收应收款项。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定期清查核实各类固定资产,落实使用和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小额贷款公司以出售、出租、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小额贷款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捐赠的范围和条件,落实执行责任,严格办理捐赠资产的交接手续。
第五章成本、费用
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费用预算约束,实行成本费用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小额贷款公司的成本费用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账内核算,不得违反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支出,包括各项利息支出(含贴息)扣除允许资本化的部分、手续费支出、佣金支出、应计入损益的各种准备金和其他有关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成本核算,应当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小额贷款公司的成本核算,应当以季(月)、年为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核算成本和营业收入的起止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应当一致。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注重费用支出与经济效益的配比,实行费用预算控制,确定必要的费用支出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程序。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费用支出约束,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通讯费、维修费、董事会经费等实行重点监控。
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一律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定和计发职工薪酬,并按规定列支。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应当据实列入成本(费用)。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会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5%的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用国有资源等费用应据实列入成本。
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支付必要的佣金、手续费等支出,应当签订合同,明确支出标准和执行责任。除对个人代理人外,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六章收益、分配
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登记、核算,不得存放其他单位,或者以任何理由坐支。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延续弥补期超过法定税前弥补期限的,可以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减弥补亏损,下同),应当按照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顺序进行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提取管理办法》(财金〔〕49号)及《财政部关于呆账准备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90号)有关规定,于每年年终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金(一般准备金年末余额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1%),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潜在损失。
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并入本年实现净利润向投资者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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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贷款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贷款公司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贷款公司是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贷款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贷款公司的投资人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四条贷款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五条贷款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第八条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贷款公司,其投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
(二)资产规模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三)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筹建贷款公司,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非贷款公司设立地的投资人应提供最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该投资人注册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意见;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贷款公司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
贷款公司申请开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工作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材料;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七)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贷款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内设立分公司。分公司的设立需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贷款公司分公司的筹建方案,应事先报监管办事处备案。未设监管办事处的,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贷款公司在分公司筹建方案备案后即可开展筹建工作。分公司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经核准开业的`贷款公司及其分公司,由决定机关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贷款公司可不设立董事会、监事会,但必须建立健全经营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投资人可委派监督人员,也可聘请外部机构履行监督职能。
第十七条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层由投资人自行决定,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第十八条贷款公司章程由投资人制定和修改,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查并核准。
第十九条贷款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经营方针和业务发展计划,未设董事会的,由经营管理层制订,并经投资人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各项贷款;
(二)办理票据贴现;
(三)办理资产转让;
(四)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
(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资产业务。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十一条贷款公司的营运资金为实收资本和向投资人的借款。
第二十二条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必须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经营宗旨,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第二十三条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第二十四条贷款公司应当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建立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增强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提高贷款质量。
第二十五条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真实反映经营成果,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二十六条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第二十七条贷款公司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贷款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贷款公司应当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由投资人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报告须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贷款公司应当按规定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条贷款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年度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贷款公司开展业务,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与投资人实施并表监管。
第三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实施持续、动态监管。
第三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贷款公司资本充足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且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的,可适当减少检查频率,支持其稳健发展;
(二)对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或不良贷款率在5%以上的,要加大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力度,并督促其限期补充资本、改善资产质量;
(三)对资本充足率降至4%以下,或不良贷款率高于15%的,适时采取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
(四)对限期内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应责令投资人适时接管或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状况、资产质量以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督促其完善资本补充机制、贷款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投资人加强对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其资产质量进行审计,对其贷款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有权根据贷款公司的运行情况要求投资人追加补充资本,确保贷款公司稳健运行。
第三十六条贷款公司违反本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风险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等措施,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资产风险。
第三十七条贷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贷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机构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九条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
(四)修改章程;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四十条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
第四十一条贷款公司解散的,由其投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四十二条贷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销而终止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缴回金融许可证,并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地区,是指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及县以下地区。
第四十四条外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贷款公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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