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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2017-05-05 18:15:00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无锡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无锡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从三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将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制,在总则中进行了明确;二是针对起重机械日常维护保养不规范、特种设备租赁安全责任不明确等问题,细化了相关管理规定,明确了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三是明确了特种设备作为普通设备使用、车用气瓶安装等应当遵守的规定,安全管理责任更加明晰。这是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搜集的无锡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解读,欢迎阅读。

  《无锡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7年2月21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特种设备在生产和生活中被广泛使用,世界各国、全国各地对这类设备、设施均实行特殊监管。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数量迅猛增长,人民群众对特种设备安全保障的要求也不断提高,现有的特种设备相关规定已不能适应新时期安全工作的需要。一是安全形势依然严峻。2001年至2015年间,我市注册登记在用特种设备从6.5万台(套)增加到26万台(套),机电类(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车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占我市全部特种设备事故的90%以上。近年来,国内几个大城市相继发生多起电梯和自动扶梯事故,造成极大的社会影响,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压力不断增大。二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相对滞后。我市原有的相关管理规定仅涉及特种设备的某个种类、个别环节,对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保、检验等环节缺乏可操作性规定,也未覆盖其他种类特种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上位法的'相继实施,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三是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够明晰。目前特种设备管理体制和行政法规过于倚重政府安全监察和检验机构,对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调不够。同时,一些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在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等工作中缺乏责任感,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淡薄,违规作业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了从制度上、源头上有效防范、减少和遏制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发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一部符合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际的政府规章,非常必要。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和过程

  《办法》的制定,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了深圳、广州等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2016年度市政府立法计划安排,市质监局组织专门力量进行了前期调研,认真梳理了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广泛征求了市相关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经过充分论证和反复修改,形成了《办法(送审稿)》。《办法(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后,市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除在市政府和市法制办网站上公布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外,还书面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政府立法联系点和相关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并赴深圳、广州等地开展立法调研。结合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市法制办会同市质监局对《办法(送审稿)》进行了充分的论证,经多次会商、修改,并与市政协民主立法协商,形成了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办法(草案)》。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办法》的调整范围

  我市原制定的《无锡市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适用对象仅为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对其他各类特种设备管理缺乏地方政府规章依据。201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将特种设备范围调整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车辆共八大类。为了从操作层面解决我市原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环节单一、种类单一等问题,经反复论证,《办法》将调整范围确定为“八大类”,与上位法保持了统一。

  (二)关于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

  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中,一些企业主体责任不明确,重生产、轻安全、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较突出。为切实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办法》根据上位法的规定,明确了特种设备生产、检验、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同时,从三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将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制,在总则中进行了明确;二是针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部分责任不明确、起重机械日常维护保养不规范、特种设备租赁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细化了相关管理规定,明确了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三是明确了特种设备作为普通设备使用、车用气瓶安装等应当遵守的规定,安全管理责任更加明晰。

  (三)关于公众聚集场所安全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度高、特种设备使用频繁、危险系数大,一旦发生事故,往往直接造成人员伤害,社会影响广泛,是特种设备事故防范的一个重点区域。2011年,北京地铁4号线自动扶梯发生逆转,造成1人死亡,28人受伤;同年,我市某单位也发生一起学生乘坐自动扶梯多人摔倒事故。因此,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重点监督检查的对象,但是,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现场的管理要求相对缺失。为此,《办法》有针对性地明确了公众聚集场所场地经营管理单位的相关责任和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检查要求,以有效预防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责任,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的监管也必不可少。为此,《办法》专设特种设备监督管理一章,明确了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诚信管理制度、信息化建设、公众聚集场所重点安全检查以及对安全隐患集中的特种设备相关单位进行约谈等规定,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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