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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和进口记录、销售记录填写指南

时间:2021-02-16 15:22:24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和进口记录、销售记录填写指南

  中国境内的收货人必须在进口化妆品收货人信息化平台上登记,提交进口和销售记录。对进口化妆品信息实施全程追溯,可保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能迅速召回问题产品,保障消费安全。《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下是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分享的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和进口记录、销售记录填写指南,快来看看吧。

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和进口记录、销售记录填写指南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和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办理对象: 重庆检验检疫辖区内(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注册地为重庆市范围内的)进口化妆品收货人。

  办理时间: 资料提供齐全后5个工作日办结。

  备案办理流程:

  一、重庆检验检疫辖区内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注册地为重庆市),应于试运行阶段通过“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网址为 http://ire.eciq.cn )提交电子申请。

  二、完成电子备案申请后,提供下列纸质材料交重庆局食品处核实。

  1. 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2. 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3.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4. 与化妆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5. 拟经营的化妆品种类、存放场所;

  6. 2年内曾从事化妆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化妆品品种、数量);

  7. 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三、备案申请资料真实、齐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工作,审核通过后上报质检总局,质检总局对备案的境内化妆品收货人名单予以公布。

  进口、销售记录填写流程:

  一、收货人在备案系统填写2017年3月1日以后报检化妆品的进口、销售记录信息,并建立化妆品进口记录、销售流向记录和召回记录管理制度。记录格式分别见附件2、附件3和附件4。进口化妆品的进口、销售信息记录,应分别在获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销售、召回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备案系统中进行登记。登记流程见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二、进口记录档案材料应保存贸易合同、提单、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相关证书、报检单的复印件、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副本作为进口记录档案材料。销售记录档案材料应保存购销合同、销售发票留底联、出库单等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自用化妆品的收货人还应当保存加工使用记录等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注意事项:

  一、备案的信息发生变化时,收货人应当及时提出修改申请,由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修改。

  二、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系统中组织机构代码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9-17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期日应与工商营业执照到期日保持一致。企业管理制度中应按照质检总局2016年77号公告附件要求,建立化妆品进口记录、销售记录管理制度。

  三、为完成进口和销售记录,境内收货人应为向其提供化妆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代理商)填写有关信息,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国家(地区)、联系人、联系方式、化妆品种类及填写人信息等内容,获得境外生产企业信息记录号和境外出口商(代理商)信息记录号,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代理商)也可自行填写其有关信息。企业应对所记录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相关阅读: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

  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请境内收货人通过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网址为http://ire.eciq.cn),提交备案信息并填写进口和销售记录。质检总局对备案的境内收货人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质检总局

  201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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