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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解读

时间:2021-02-10 09:57:12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解读

  执法实践中,涉案真品卷烟价格的认定与处理一直是困扰专卖执法人员的问题。同时,相关认定与处理的规定分散于多个文件中,客观上也给专卖执法人员学习应用带来不便。下面就一起来看小编整理的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解读吧。

  为什么要进行价格认定?

  1、价格与称谓,决定处罚标准。

  在我国现行《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法律责任”相关章节中,几乎所有的行政处罚都是以涉案烟草专卖品的价格作为行政处罚依据,分别出现了诸如“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等多种对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的不同称谓,并针对不同价格分别确定了处罚标准。

  2、认定是否完善,决定证据有效与否。

  在2002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被告提供“鉴定结论”的具体形式和内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由其对鉴定结论的作出予以详尽说明。因此,如果在行政诉讼中经过质证确认“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存在实体或者程序上的瑕疵,则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行政处罚将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3、认定价格高低,决定是否追刑定罪。

  结合我国现行《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涉烟违法案件罪与非罪的划分标准大都是以涉案烟草专卖品的价值作为划分依据。因此,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是否达到追刑标准的关键证据往往就是“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

  具体怎么认定呢?

  涉案卷烟价格认定既然如此重要,应如何做好认定工作呢?根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涉案真品卷烟价格认定包括能够查清实际价格和无法查清实际价格两种情形。

  1、能够查清实际价格

  国家烟草专卖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发布的《关于专卖执法活动中若干问题的参考处理意见(三)》规定,能够查明法条中直接表述的涉案金额的,应当直接按照查实的涉案金额计算案值。

  如何界定“能够查清实际价格”呢?从证据确凿充分的角度看,“能够查清”的标准应当确定为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即有关进货或销售价格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为例,只有当事人陈述、销售方提供的账册记载等能够相互印证,方可认定“能够查清实际价格”。而《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又将“能够查清实际价格”细分为所查获的真品卷烟在本省在销卷烟价格目录之内和不在本省在销卷烟价格目录之内两种情形。

  在查获地由国家局核准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的卷烟,由查获地的省级局按照本省(区、市)零售指导价格出具价格证明。该证明的出具机关应为省级烟草专卖局,且应当加盖省级局公章。

  在查获地由国家局核准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销卷烟价格目录之外、但在全国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的卷烟,由查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该品牌(规格)的全国统一批发价格基础上,按10%的批零毛利率推算零售价格并出具证明。

  2、无法查清实际价格

  如果仅是涉案当事人陈述涉及到价格的,应当认定为无法查清实际价格。对于无法查清的情况,由查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本省(区、市)上一年度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卷烟的平均批发价格的基础上,按10%的批零毛利率推算零售价格并出具证明。

  涉案真烟将如何处理?

  价格认定之后,涉案真品卷烟又该如何处理呢?这里主要包括强制收购、依法没收、其他机关委托处理等情形。按照国家局规定,烟草专卖局依法收购或没收的,其他执法机关移送烟草专卖局处理的国产真品卷烟,均统称为罚没卷烟。

  1、强制收购。收购是最常见的涉案真品卷烟处理方式之一。

  对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情节较为轻微的情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时,可自由裁量决定是否予以强制收购。由于近年来真烟非法流通呈上升趋势,且收购后势必侵占本地卷烟市场份额,查获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卷烟予以收购的积极性不高。因此,国家局进一步明确,对可确认来源地的真品卷烟,原则上由流出地烟草公司负责收购。

  按照《烟草专卖法》和《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规定,商业企业收购涉案真品卷烟的价格(含税)按目录内对应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的70%计算。如果有包装破损等情况,可以酌情降低收购价格,但不得低于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的50%。

  2、依法没收。没收也是较为常见的涉案真品卷烟处理方式,主要适用于无证运输真品卷烟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数量超过100万支,以及伪装运输、抗拒检查、利用特种车辆运输、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等情形。

  3、委托处理。是指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在案件查办或审理中涉及到的真品卷烟,委托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的工作方式。其他执法部门向烟草专卖局移交罚没卷烟的,应提交罚没卷烟委托处理函、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别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书。

  附:卷烟定价规范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卷烟价格宏观调控和管理暂行办法》(国烟法〔1998〕108号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范。

  一、定价机构 卷烟工商企业应成立卷烟定价委员会(或定价小组),负责定价工作。定价委员会(或定价小组)由企业有关负责人及计划、物价、销售、财务、市场信息等部门的负责人员组成。

  二、定价要求

  (一)卷烟价格应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出厂价和调拨价在6个月内不得调整,批发价在一周内应保持相对稳定。

  (二)卷烟工商企业应根据"暂行办法"的原则规定,制定具体的定价制度及程序,严格按照定价制度及程序进行工作。严禁个人随意定价。

  (三)卷烟商业企业在遇有市场重大变化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对批发价的小幅度上浮,县级以上烟草公司的有关负责人有权临时决定,但事后必须向同级定价委员会(或定价小组)汇报,并补办调价手续。

  三、定价原则

  (一)工业环节

  1.制定卷烟出厂价格应保证各类卷烟获得合理利润。开发、生产新牌号卷烟应本着"少牌号、多规格"的原则从严控制,并不得再出亏损产品。

  2.已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基础价的卷烟牌号,其出厂价不得低于计税基础价。

  3.制定卷烟出厂价应兼顾商业环节利益。出厂价不得高于调拨价、批发价和零售价,也不得过多的低于调拨价。

  (二)商业环节

  1.制定调拨价和批发价应根据市场行情,考虑进货成本和合理费用,保证经营环节获得适当利润。不得亏损经营。

  2.注意培育市场,选准价位,避免价格大起大落。严禁低价竞销。

  3.定价中不得出现任何价格歧视行为。

  4.不得采取组合、搭配方式销售卷烟。

  四、国家局对部分重点牌号卷烟价格进行监控管理

  (一)为调控卷烟价格的总体水平,国家局确定一批在全国市场有重要影响的骨干牌号卷烟,对其价格的制定和调整进行监督和控制,以保证全国卷烟市场价格的稳定。

  (二)国家局监控管理价格的卷烟牌号,其出厂价和调拨价的调整及新规格产品出厂价和调拨价的制定,应事先报国家局同意后,方能正式执行。

  (三)国家局直接在上述牌号的主销区建立信息网络,关注这些牌号的市场和价格变动情况,随时监控并及时向产区反馈信息。

  国家烟草专卖局监控管理价格的重点牌号卷烟名单

  产地 牌号

  上海 中华 红双喜 云南 玉溪 红塔山 云烟 红山茶 石林

  续表  产地 牌号

  阿诗玛  红河 红梅 贵州 黄果树 山东 将军 哈德门 湖南 白沙 河南 豫烟 湖北 红双喜 深圳 特美思 浙江 大红鹰 安徽 黄山 江苏 南京 福建 金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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