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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新规实行附新规全文

时间:2021-09-29 16:39:02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银行新规实行附新规全文

  虽然“无现金时代”的到来,未来让人们使用现金的频率会越来越小。但银行作为整个国民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支柱,在人们的生活中还是必不可少的存在。对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新规实行附新规全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银行新规实行附新规全文

  日前,央行发布最新公告称,12月1日起,同一人在同一银行只能开一个Ⅰ类户,并且在三个月内同行异地存取现及转账免收手续费。

  2016年4月1日,《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正式实施,建立了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根据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和风险等级,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Ⅰ、Ⅱ、Ⅲ类。其中,Ⅰ类户为当前个人在银行柜面开立、现场核验身份的账户,具有全功能;Ⅱ、Ⅲ类户为通过银行柜面或者互联网等电子渠道开立的银行账户,具有有限功能,且需要与Ⅰ类户绑定使用。

  而新《通知》进一步明确,自12月1日起,一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户。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主要为有效遏制买卖账户和假冒开户的行为。同时,鉴于个人在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为方便个人异地生产生活需要,《通知》要求银行对本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在《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实现免费。

  央行还明确,自12月1日起,个人通过银行自助柜员机向非同名账户转账的,资金24小时后到账。此外,为最大限度阻断诈骗分子诱导受害人进行资金转账和赃款变现,自12月1日起,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个人在24小时内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

  同时,新规要求支付机构自12月1日起,在为单位和个人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与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约定支付账户与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超出限额和笔数的,不得再办理转账业务。

  自12月1日银行账户新规实施以来,多地金融机构成功堵截数百起涉嫌诈骗案件。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樊爽文介绍,从12月1日至7日的不完全统计看,全国堵截涉嫌电信诈骗案件367起,因涉嫌诈骗撤销ATM转账175笔,涉及金额189万元。但是,迹象表明,不法分子开始“盯”上农村和西部,还千方百计绕过新规翻新“骗术”。专家指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还需全社会擦亮眼睛,共筑防骗高墙。

  多方面提高反诈水平事前拦截将有效减少群众损失

  12月1日起,银行账户新规正式实施,其中账户分类管理、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ATM向他人转账24小时后到账等措施,对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起到了明显的效果。

  新规实施第一天,一大早客户王先生就急匆匆地到工行浙江省诸暨支行寻求帮助。他对银行工作人员说,前一晚他接到“领导”电话,要求他代为汇款2万元给他人。上午8点半左右他把钱按要求从ATM汇出后觉得有些不对劲,和领导核实后发现是遭遇了电信诈骗。工商银行诸暨支行了解情况后,立即指导客户办理了转账撤销,为王先生挽回了损失。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对全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对公安系统和金融稳定发起了重大挑战。”工行副行长李云泽表示,各家商业银行都在积极落实公安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要求,从制度、系统、流程、产品等多方面提高反欺诈管理水平。13日,工行推出“服务提升季”,其中提高账户安全是重要方面之一。

  “事前拦截可以有效减少群众损失,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离不开银行支持。”公安部刑侦局副巡视员陈士渠表示,银行的电信网络诈骗“黑名单”拦截、远程查询冻结系统等大大提高了诈骗案件侦办效率。

  骗子“盯”上农村和西部地区合规意识薄弱是重要原因

  尽管转账撤销给了受骗人“后悔药”,但更应重视源头防控。骗子往往会利用非实名银行卡作案,因此银行账户实名开立显得尤为重要。

  12月1日,张某到民生银行沈阳长江街支行柜面申请开立银行卡和开通网上银行。银行柜员询问开立网银用途时,张某闪烁其词。柜员通过系统查询,发现其当日已在其他支行开卡,并于当日销卡。银行由此怀疑张某出租出借账户,遂拒绝为其开卡。

  据央行相关部门介绍,截至12月7日,各商业银行发现冒名和拒绝异常开户近7000人次。

  陈士渠介绍,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发现,大量非实名的银行卡被骗子用于转账、提取赃款。“目前不法分子在国有商业银行难以批量开卡、代开卡,他们正逐渐转向农村地区的信用社和地方银行开卡,并从东部地区转向云南、贵州、新疆等西部地区。”

  与此同时,不少不法分子还通过虚假商户转移诈骗赃款,给受害人造成难以挽回的资金损失。

  日前,张某某持永兴荣记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到湖南省华融银行永兴县支行申请开户。银行方面发现,张某某此前曾同时代理4家刚注册的企业到永兴沪农商行办理基本账户,但开户未成功。在银行员工的询问下,张某某对经营范围、公司地址、营业执照内容均回答不出。银行当即拒绝其开户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日前表示:“电信网络诈骗屡有发生,除了信息管理不善、欺诈手段隐蔽之外,商户实名制不到位、企业合规意识薄弱也是重要原因。

  仍存薄弱环节骗术又“花样翻新”

  尽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薄弱环节。于是,不法分子又使出“新花招”行骗。

  12月1日,广东韶关南雄市发生一起电信诈骗案件。事主接到自称是警察的来电,要求其将13000元存入指定的账户。事主按照骗子要求通过银行网点ATM机以无卡存款的方式存入现金,资金到账后立即被诈骗分子转移,导致13000元资金损失无法追回。

  银行人士表示,诈骗分子利用银行ATM无卡存现功能,且实时到账,开始将诈骗方式由ATM转账改为ATM无卡存现。

  另外,银行人士介绍,有部分诈骗分子利用部分民众对“ATM转账可撤销”规则不熟悉,通过先骗取现金或交易货物,后撤销转账的手段达到诈骗目的。

  此外,有银行客户反映,接到诈骗分子通过伪基站伪冒银行短信,以每家银行只能绑定一个I类户为由,要求用户把银行卡资金余额通过网银或手机银行转账到某私人账户。

  记者从多家银行了解到,目前已开立的存量银行账户不受影响,仍然可正常使用。对于存量个人银行账户清理,银行往往要求开立多个Ⅰ类账户的客户到网点确认账户信息,从未提出转账要求。

  范一飞表示:“防范电信网络欺诈是一场持久战,要保护群众、依靠群众,建立宣传教育长效机制,让支付安全知识深入人心,以增强公众参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欺诈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附: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改进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服务,便利存款人开立和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加强银行内部管理,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核验其身份信息,对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进行核实,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开户申请人开立银行账户并提供服务,不得开立匿名或假名银行账户。

  (一)审核身份证件。银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要求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对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银行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3、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中国护照。5、外国公民为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中国公民为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工作证。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3、台湾地区居民为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定居国外的证明文件。5、外国公民为外国居民身份证、使领馆人员身份证件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6、完税证明、水电煤缴费单等税费凭证。

  军人、武装警察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除出具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外,还应出具军人保障卡或所在单位开具的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证明材料。

  (二)核验身份信息。银行可利用政府部门数据库、本银行数据库、商业化数据库、其他银行账户信息等,采取多种手段对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全方位构建安全可靠的身份信息核验机制。

  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开立服务时,有条件的银行可探索将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和其他安全有效的技术手段作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辅助手段。

  (三)留存身份信息。成功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应登记存款人的基本信息、与存款人身份信息核验有关的身份证明文件信息、完整的身份信息核验记录,留存存款人身份证件、辅助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以电子方式存储的身份信息,有条件的可留存开户过程的音频或视频等。

  银行在确保分支机构能够及时获得相关存款人身份信息的前提下,可以将分支机构登记的存款人身份信息集中管理。

  (四)建立健全个人银行账户数据库。银行应建立健全以存款人为中心的个人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按照公民身份号码、护照号等实现对个人银行账户的统一查询和管理。对于存款人为非中国居民的,银行应按照存款人国籍(地区)进行标识并实现对非中国居民银行账户的分类查询和管理。

  (五)停用或注销银行账户。银行发现或者收到被冒用身份的个人声明,并确认该银行账户为假名或虚假代理开户的,应立即停止相关个人银行账户的使用;在征得被冒用人或被代理人同意后予以销户,账户资金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二、建立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

  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存款人进行风险评级,根据存款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及风险等级,审慎确定银行账户功能、支付渠道和支付限额,并进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银行可通过柜面、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银行通过自助机具和电子渠道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开立服务的,开户申请人只能持居民身份证办理。

  在现有个人银行账户基础上,增加银行账户种类,将个人银行账户分为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银行可通过Ⅰ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服务。银行可通过Ⅱ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服务。银行可通过Ⅲ类户为存款人提供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服务。银行不得通过Ⅱ类户和Ⅲ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取现金服务,不得为Ⅱ类户和Ⅲ类户发放实体介质。

  (一)柜面开户。通过柜面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银行可为开户申请人开立Ⅰ类户、Ⅱ类户或Ⅲ类户。

  (二)自助机具开户。通过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银行工作人员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可为其开立Ⅰ类户;银行工作人员未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可为其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三)电子渠道开户。通过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银行可为开户申请人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1、通过电子渠道开立Ⅱ类户的,银行应通过绑定开户申请人的同名Ⅰ类户(以下简称绑定账户,信用卡除外),作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手段之一,确认绑定账户的所有人是开户申请人本人,绑定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与开户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一致。Ⅱ类户与绑定账户的资金划转限额由银行与存款人协商确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和存款人风险等级,与存款人约定办理消费和缴费支付的单日累计支付限额,但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0元。银行不得通过绑定Ⅱ类户、Ⅲ类户或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进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

  银行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或其他渠道向拟绑定账户的开户行查询,确定拟绑定账户是否属于Ⅰ类户。银行可根据自身经营策略以及与其他银行协议,自主决定是否开通小额支付系统客户账户信息查询功能。约定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实现客户账户信息查询的,查询行通过“批量客户账户信息查询报文”(beps、394、001、01,见附件1)发起查询,被查询行通过批量客户账户查询应答报文”(beps、395、001、01,见附件2)进行回复,回复期限不超过7天。当拟绑定账户状态正常时,被查询行应反馈“已开户为Ⅰ类户”、“已开户为Ⅱ类户”或“已开户为Ⅲ类户”。

  人民银行将对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客户账户查询应答报文”中“账户状态”类型进行调整,删除“AS01已开户”,新增“AS07已开户为Ⅰ类户”、“AS08已开户为Ⅱ类户”、“AS09已开户为Ⅲ类户”、“AS10无此户”。相关调整自2016年4月1日起生效。开通小额支付系统客户账户信息查询功能的,银行应据此完成行内业务系统相关信息的更新工作。

  2、通过电子渠道开立Ⅲ类户的,银行应通过开户申请人从同名Ⅰ类户向Ⅲ类户转入任意金额的方式激活账户,并确认开户申请人是同名Ⅰ类户的所有人。Ⅲ类户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账户剩余资金应原路返回同名I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申请在同一银行开立Ⅲ类户的,银行可在Ⅰ类户实体介质上加载Ⅲ类账户功能。

  3、银行应于2016年4月1日在系统中实现对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的有效区分、标识,并按规定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报备。同时,将银行账户区分方法和标识方法向人民银行备案。其中,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备案;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向所在地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或深圳市中心支行备案。

  (四)账户功能升级。对于Ⅱ类户,银行可按规定对存款人身份信息进行进一步核验后,将其转为Ⅰ类户。对于Ⅲ类户,银行可按规定对存款人身份信息进行进一步核验后,将其转为Ⅰ类户或Ⅱ类户。

  对于已在本银行开户的存款人再次提出开立同一种类银行账户申请的,银行在有效核验存款人身份信息的前提下,可自主确定简易开户流程。

  三、规范个人银行账户代理事宜

  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或者办理其他个人银行账户业务,原则上应当由开户申请人本人亲自办理;符合条件的,可以由他人代理办理。银行可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存款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及风险等级,审慎确定代理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功能。

  (一)身份信息核验。他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应要求代理人出具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合法的委托书等。银行认为有必要的,应要求代理人出具证明代理关系的公证书。

  银行应严格审核代理人、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以及委托书等,对代理人身份信息的核验应比照本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进行,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无法确认代理关系的,银行不得办理该代理业务。

  (二)代理开户业务管理。如开户申请人确因行动不便等原因不能前往银行网点,银行可以采取上门办理等方式办理开户。银行应合理控制个人以委托代理方式代理他人或者被他人代理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数量。

  (三)身份信息留存。他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应当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信息,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以电子方式存储的身份信息以及委托书原件等,有条件的可留存开户过程的音频或视频等。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

  1、存款人开立代发工资、教育、社会保障(如社保、医保、军保)、公共管理(如公共事业、拆迁、捐助、助农扶农)等特殊用途个人银行账户时,可由所在单位代理办理。单位代理个人开立银行账户的,应提供单位证明材料、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单位代理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在被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开户银行办理身份确认、密码设(重)置等激活手续前,该银行账户只收不付。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开户申请人,由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依法指定的人员代理办理。

  3、因身患重病、行动不便、无自理能力等无法自行前往银行的存款人办理挂失、密码重置、销户等业务时,银行可采取上门服务方式办理,也可由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凭合法的委托书、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及以上组织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特殊情况证明代理办理。

  四、强化银行内部管理

  (一)银行应针对不同的业务处理渠道制定业务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细化个人银行账户开立处理流程;加强对临柜人员、自助机具客服人员的培训和指导,要求客服人员通过询问开户申请人个人基本信息等方式,严格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保障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重点防范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开立假名银行账户。

  (二)银行应根据存款人风险等级、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等因素,对存款人办理的非柜面业务进行限额管理:

  1、按照与存款人的约定,设置存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的非同名银行账户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业务的限额。

  2、对于存款人本人同名银行账户之间、存款人银行账户向本人同名支付账户的转账业务,存款人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银行不得设置限额,存款人有设置限额意愿的除外;存款人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其他要素验证支付指令的,银行应按照与存款人的约定设置限额。

  3、银行应根据存款人风险等级、日常交易行为、资产状况等因素,在存款人设定的交易限额内确定交易风险提示额度,并对交易风险提示额度进行动态管理。

  对于超过交易风险提示额度的大额交易、短时高频和短时跨地区等疑似风险交易,银行应及时向存款人提示交易风险。交易风险提示方式由银行与存款人协商确定,具体包括交易前电话确认、账户余额实时提醒等。

  (三)本通知发布前,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纳入Ⅰ类户管理;试点开立的其他个人银行账户,纳入Ⅱ类户管理。银行应按本通知要求于2016年4月1日前,完成对通过自助机具、电子渠道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的核实。

  (四)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内控水平,合理确定存款人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数量,避免无序竞争和盲目开户,不得单纯以开户数量作为内部考核指标;建立健全投诉评估机制,防止因片面降低客户投诉率而放松业务审核,切实保障银行账户实名制贯彻落实。

  五、进一步改进银行账户服务

  (一)银行应积极利用新技术创新支付服务产品,不断改进账户服务,满足存款人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支付服务需求。

  (二)银行应针对不同的业务处理渠道,制定差异化的收费策略,为存款人提供低成本或免费的支付结算服务。银行可自行确定或调整免费转账限额,并向社会公告。

  鼓励银行对存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办理的一定金额以下的转账汇款业务免收手续费。实行部分或全部免收费的银行须将具体方案报送人民银行。自2016年4月1日起,对于未报告的银行和未实行免收费的业务,人民银行将不再对其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相应业务免费。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鼓励银行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通过计提支付风险基金、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锁定存款人支付风险,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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