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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解读

时间:2021-01-23 13:23:49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解读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9月23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条例》共8章60条,细化规范内容,明确了主体责任,有多项制度创新,对促进我省水路交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适时对市场宏观调控

  “水路运输具有投资大、周期长,对市场供求变动反应慢、周期性波动大的行业特点,在水路运输市场化运作的前提下,应当赋予政府部门一定的市场管理手段。”石晓说。

  为此,《条例》授权省港航管理机构在省际货物运输和省内客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等重点航线、重点水域出现严重运力过剩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水路运输安全的情形时,可以采取暂停新增运力的措施,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

  因为浮桥承压舟管理不具有普遍性,没有全国统一的规范和标准,《条例》对其进行规范调整,属于我省地方立法的创新。《条例》明确规定,承压舟应当作为船舶进行登记检验,并授权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浮桥检验技术规范。

  此外,《条例》还专门针对船员、渡工、浮桥操作员设定了相关行为规范,进一步提高我省水路运输从业者的安全意识和服务水平。“《条例》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对调整水路交通运输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维护市场秩序和水上交通安全稳定,推动水陆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刘福臣说。

  多项内容填补上位法空白

  “水路交通事业的长足发展,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起到有力支撑和保障的同时,水路交通管理任务也日益繁重。因此,立足我省水路交通的特点,抓紧对旧的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并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符合我省水路交通发展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和迫切。”省政府法制办副巡视员辛俊强说。

  据悉,此次《条例》共8章60条,调整规范了航道和港口的规划、建设、管理,水路运输经营,船舶与船员管理,安全管理等水路交通活动,有很多制度创新。

  在航道规划等方面,《条例》从我省航道建设管理工作的.现实需求出发,细化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制度,明确了省、市审核主体、审核范围;对在规划航道上建设拦河闸坝、在内河航道两侧建设码头等情形作了规定;在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方面,《条例》规定,申请从事港口理货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省港航管理机构批准,明确了许可主体。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条例》规定了航道规划编制、航道保护措施、通航秩序维护等内容,填补了上位法空白,解决了我省航道建设管理中的实际困难。”

  安全管理制度设计成重点

  水路交通与路上交通相比,其安全管理更加复杂,要求更高。针对我省水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加强安全管理制度设计也成为此次《条例》制定的重要内容。

  在强化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上,《条例》明确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审批和设计阶段经港航管理机构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另外,还对港口经营人危险货物作业活动进行了必要的规范。

  此外,《条例》还规定,在通航水域内使用载客十二人以下的船舶和使用浮桥从事经营性运输应当符合的规定条件,并在法律责任部分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性运输的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增强了法规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该制度的设立,进一步完善了水路运输管理制度,填补了我省这一领域的地方立法空白。”省交通运输厅港航局局长刘福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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