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庭前会议制度的规范和完善

时间:2021-01-16 15:13:28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庭前会议制度的规范和完善

  庭前会议主要解决的是审判相关的问题,该问题是程序性的问题,而不是案件的实质审查,也不是对证据的质证。会议主要解决的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为庭审的顺利进行打下基础,而不是查明控辩双方对实体问题争议的焦点。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庭前会议制度的规范和完善吧。

庭前会议制度的规范和完善

  庭前会议实证情况

  庭前会议是指刑事公诉案件中,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后到法院刑事审判法庭正式开庭审理之前,有关诉讼参与人按照一定的步骤所进行的诉讼活动。庭前程序包括庭前审查和庭前准备程序,其中庭前准备程序包括庭前会议和其他准备活动;庭前会议是庭前准备程序的核心部分。庭前会议是2012年刑诉法修改新增加的一个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许建斌介绍说,从2015年7月1日到12月31日,该院在全市法院范围内开展了为期六个月的案件试点工作,共有149件刑事案件召开了庭前会议,试用率为5.22%。会议内容既有回避管辖权异议,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问题,也有证据开示、定罪量刑等实体问题。尽管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在试行过程中,也发现一些问题:在立法层面上表现为,一是功能定位模糊,二是效力不明确,三是模式规定粗疏;在司法层面表现为,一是诉讼参与积极性不高,二是什么样的案件召开庭前会议把握不准,三是具体操作不够规范。

  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崔杨介绍了该院试行情况。2013年到2015年该院共有17件一审案件召开了庭前会议,约占一审审结案件的3.1%。试行期间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启动庭前会议程序的动力不足,控辩双方的兴趣点存在差异;二是在对抗性较强的案件中,难以实现预设的目标;三是非法证据排除的效果不佳,主要是因为现在的标准比较严格;四是庭前会议决议的效益不明,因为庭前会议虽然参与各方都表态的挺好,但是有时在庭审中又反悔,所以还是回到正常的庭审程序中。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黄辛法官介绍了该院试行情况。自2013年到2015年该市两级法院一共审理案件当中召开庭前会议的次数为59次。召开的原因主要集中在非法证据排除,证据开示,新证据交换,相关的证人出庭以及回避管辖等程序性问题。实践过程当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开与不开的问题,基于种种原因和一些办案的压力,有时就是需要开庭前会议还是放弃;二是到底又由谁来启动由谁来主持,由谁来参加,整个庭前会议的程序是如何去设定,这些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三是对于庭前会议笔录是否具有强制力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会导致这个制度最终不能很好的达到应有的效力;四是庭前会议如不能把握好度会导致庭审的架空。

  庭前会议的功能与程序

  庭前会议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条款较简单,在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较为困难。庭前会议在2012年刑诉法修改之前,各地法院也有类似做法,当时称之为庭前准备,在开庭前,有时候也会与辩护人和检察官等诉讼参与人沟通。增设庭前会议制度是为了避免庭审受到不当的干扰,保障庭审顺利进行,防止庭审失控,因此少量的案件才会设置庭前会议。

  1.庭前会议的主要功能

  在试行过程中,主要存在如下困惑,庭前会议有若干不明确之处,如功能地位不明确,效力不明确,法律监督不明确等等。对此,多数与会代表认为,按照诉讼法规定,庭前会议主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回避问题,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证人证言出庭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庭前会议上加以解决确实对庭审起到一定的作用,可以使未来的庭审能够连贯信息,保证庭审的效率。回避如果在庭审中提出来势必会中止或延期审理,在庭前会议上提出来这些问题,正式庭审的时候可以避免造成庭审不连贯。非法证据排除也是如此,控方可以就非法证据排除预做准备,使未来的庭审更加集中。还有关于证人出庭,双方对于证人证言没有异议的话,证人证言可以不出庭,从而可以帮助法院确定哪些证人有出庭的必要,这些问题都应该在庭前会议上加以解决。

  事实上,这些都很明确,功能定位就是庭前准备活动的组成部分;效力也很清楚,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不做实体处理,既然不做实体处理当然就没有所谓的对控方辩方的约束。还有法律监督很明确,检察院整个诉讼过程都有权监督,审前活动也在监督范围内,这些通通都明确,关键这个定位好不好准不准,这才是我们需要所探讨的问题。

  2.庭前会议应有相应的程序和救济

  庭前会议的召开应当以承办人或者审判长主持为主,以合议庭参与为辅。首先对于庭前会议召开与否的决定应当是有强制力的,对于庭前会议形成的结论作出的决定应当作为后续庭审程序提议依据。对于回避管辖以及相关的公开审理的要求更换辩护人的,有专家指出,法院应当在庭前会议中充分征询各方的意见,对于明显不能成立的,应当场作出解释,由控辩双方撤回申请或者驳回,由双方亲自签字确认。经过庭前会议当场或会后作出的决定,或由双方达成的共识,应当是在后续的庭审当中具有约束力,是处理相应问题的一个依据。对于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少数专家认为,法院应当就申请提供的相应的线索材料,再由公诉人在庭前会议中进行针对性的解释,对于没有能提供相应线索的,可以直接予以驳回。对于解释之后,申请人得到认可的,在庭前会议当中可以撤回申请,这个也是应当具有约束力的,对于申请坚持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庭前会议是不能够直接作出裁决与否的决定,需交由庭审具体审查。涉及到证据开示等相应的问题,法院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在庭前会议中作出妥善地解决。原则就是庭前会议能够达成共识,能够作出的决定应当是在后续庭审当中具有约束力,同时在庭前会议中,就控辩双方确认的举证范围证据调查方法以及调查顺序在庭审过程中各方也不能任意的改变,应当尊重庭前会议大家努力达成的效果。当然庭前会议应当有相应的救济机制,法院在送达相关文书的时候应告知有庭前会议召开的权利;明确告知各方召开庭前会议达成共识的后果;对于庭前会议之后才发现的线索是属于正当理由的不受庭前会议的约束;控辩双方就可以申请复议提出抗诉、上诉的法定事项等权利是不能被剥夺的。

  检察机关在庭前会议中的作用

  庭前会议是对庭审的一个准备,对检察机关而言意义尤其重大。因为庭前会议在庭审中,控方的指控,证据的合法性面临的一个辩方的质疑,在庭前会议里面都要进行一个预演,检察机关就可以知道辩护律师对控方的指控,证据的合法性问题,程序问题,在庭前会议可以了解到辩方对控方指控所提出的疑点。这在庭审中会有一个充分的准备,掌握辩护方在庭审中将提哪些实质性问题,便于检察机关做准备。

  1.庭前会议对于检察机关的主要作用

  检察官在庭前会议时应积极主动参与,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听取检察院意见,庭前会议不需要合议庭参与,主审法官一人就可以。如果做实体处理,那就需要合议庭参与。如果做实体处理,那不如把正式庭审分几次召开。这些问题都可以在今后完善相关立法建议和进行相应的思考的时候认真斟酌。庭前会议对于检察机关而言,主要作用在于,一是非法证据排除,二是证人出庭。庭前会议不应仅是听取意见,还应做出实质性决定。如果庭前会议不能确定哪些证人出庭,那庭前会议没有意义;如果非法证据排除只是听取意见,那这个证据排除不了,庭审有点形同虚设。庭前会议怎么发挥它的作用需要实践中来解决完善,立法完善。庭前会议的增设一定会完善审判程序,从而共同推动刑事审判中的司法实践的完善。有专家指出,控方是法定的参与者,作为参与者,它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程序性问题,应及时表明态度,如管辖回避等;第二,掌握辩方新证据;第三,确定出庭人员名单;第四,了解辩方的观点;第五,掌握辩方对于非法证据线索和材料。

  2.检察机关对庭前会议有监督权

  目前,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正在努力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庭审实质化代替庭审的形式化,那么庭前会议就是庭审实质化的基础和前提。以前的庭前准备,均是法院单方面的做庭前准备;现在庭前会议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律师等相关诉讼参与人进行多方准备;因此,庭前会议制度的增设,检察院在庭前会议中的地位如何,也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的焦点。对于有谁来启动召开庭前会议,有不同意见。有观点认为,检察官主动提出召开庭前会议是有必要的。还有观点认为,公诉人和辩护人都有积极的建议权,没有决定权,只有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召开庭前会议。对于法院决定召开检察院能不能提出异议?有专家认为,这个权力是赋予法院的,检察机关参与本身就是监督。

【庭前会议制度的规范和完善】相关文章:

庭前会议制度价值与程序完善10-23

庭前会议制度浅析10-23

庭前会议制度解读10-23

宁夏庭前会议实施细则10-23

企业如何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05-06

厨房会议制度08-16

如何完善公司福利制度09-26

推行延迟退休须完善制度保障02-21

完善博士后制度政策解读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