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

时间:2025-06-20 15:06:30 少芬 规章制度

物业管理条例(通用6篇)

  《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条例。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物业管理条例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管理原则

  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市场竞争的原则,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政府职责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五条 业主定义及权利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业主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及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过半数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 2/3 以上通过。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 临时管理规约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 3 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及义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六条 物业使用规定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擅自改变房屋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房屋外貌;

  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物业维修养护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专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专有部分业主承担;

  部分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部分共用的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全体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行政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经营活动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投诉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

  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第二十二条 业主责任

  业主违反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业主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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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居民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管理体制

  本市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物业管理机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四条 业主权利与义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除享有国家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评价权等。业主应当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常服务活动等义务。

  第五条 业主大会的设立与职责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除履行国家规定的职责外,还可以决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分配方案等事项。

  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 20% 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鼓励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投票表决。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与职责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三年至五年。业主委员会除履行国家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等。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服务期限等事项。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九条 临时管理规约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物业买受人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十条 承接查验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建设单位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承接查验协议的约定,移交有关资料。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择与合同签订

  业主大会可以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公共秩序维护等。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标准、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质量监督

  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鼓励业主、业主大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四条 物业使用规定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用途。业主、物业使用人在装饰装修房屋时,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第十五条 物业维修养护责任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养护,也可以自行维修养护。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应急维修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通知相关业主,并组织维修。维修费用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者由相关业主按照约定分摊。

  第六章 社区治理与物业管理

  第十七条 党建引领

  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十八条 社区协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社区协商,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参与社区协商,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纠纷调解

  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机制,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机构,及时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信用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信用评价结果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项目、享受相关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

  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法责任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的,由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 业主违法责任

  业主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物业用途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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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本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xx小区 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活动,包括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维护等。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物业管理活动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公开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促进小区的.和谐与发展。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四条 业主定义与权利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接受物业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参与决策、监督管理等权利。

  第五条 业主义务

  业主应遵守管理规约,按时交纳物业费,爱护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等。

  第六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与职责

  小区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

  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按年度召开,临时会议在特定情形下由业主委员会或一定比例业主提议召开。会议需提前通知全体业主,重大事项决定需经法定比例业主同意。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作为执行机构履行召集会议、签订服务合同、监督服务等职责。委员应热心公益、责任心强,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业主大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 物业服务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房屋建筑、设施设备、公共区域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清扫、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服务。

  第十一条 服务质量与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接受业主监督。业主对服务不满意可向企业反馈,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投诉。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二条 物业使用规定

  业主应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损坏承重结构,不得违规搭建、侵占公共空间。

  第十三条 设施设备维护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业主负责自有部分维护。设施设备维修需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

  第十四条 房屋装修管理

  业主装修房屋需提前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遵守装修规定,不得影响房屋安全和他人正常生活。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五条 物业费的收取

  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约定标准收取物业费,业主应按时足额交纳。逾期未交的,企业可催交,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六条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管理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解释与修订

  本条例由小区业主大会负责解释,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变化适时修订。

  第十八条 生效日期

  本条例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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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管理,保障物业合理使用,维护小区公共秩序,提升居住品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小区内所有物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商业及配套设施等。

  第三条 管理方针

  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为核心,注重安全、整洁、舒适、和谐的小区环境营造。

  第二章 业主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业主权利

  业主有权享受物业服务,参与小区管理决策,对物业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等。

  第五条 业主义务

  遵守小区管理规定,按时缴纳物业费和专项维修资金,配合物业服务活动,爱护小区公共设施和环境。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业主大会的`设立与职责

  小区设立业主大会,作为业主自治组织,负责制定小区管理规则、决定重大事项、监督物业管理等。

  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制度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决策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保障业主充分参与。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与职责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大会决议,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沟通协调,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九条 服务企业的选定

  通过公开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明确服务内容、标准和费用。

  第十条 服务内容与标准

  涵盖房屋维护、设施设备运行管理、环境卫生保洁、绿化养护、安全防范等,服务标准应符合行业规范和合同约定。

  第十一条 服务监督与评价

  业主委员会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评价,业主可随时反馈意见,促使服务质量持续提升。

  第五章 物业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 设施维护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业主负责自有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双方共同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设施更新改造

  设施设备需更新改造时,由业主大会决定,通过专项维修资金或其他合法途径筹集资金。

  第六章 公共秩序与环境卫生

  第十四条 公共秩序维护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小区内的安全巡逻、车辆管理、门禁控制等,业主应配合维护公共秩序。

  第十五条 环境卫生管理

  保持小区内环境整洁,垃圾及时清理,公共区域定期消毒,共同营造卫生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条例修订

  根据小区发展和管理需要,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可对本条例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生效日期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全体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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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宗旨

  为实现本小区物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服务水平,保障业主生活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一切活动,包括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及相关服务。

  第三条 管理原则

  秉持公平公正、服务优先、民主协商、依法管理的原则,促进小区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业主与业主组织

  第四条 业主权利义务

  业主享有物业服务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同时需履行遵守规定、缴纳费用等义务。

  第五条 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是小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管理规约、选聘物业等重大事项决策。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xx 年,负责日常管理事务,执行大会决议,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七条 服务企业选聘

  通过公平竞争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详细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服务标准。

  第八条 服务内容

  包括房屋及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环境卫生管理、绿化服务、安全保卫、社区文化建设等。

  第九条 服务质量监督

  建立服务质量监督机制,业主委员会定期检查,业主可随时投诉,确保服务质量达标。

  第四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十条 物业使用规范

  业主应按规定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破坏结构,遵守装修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维护责任划分

  公共部分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业主自有部分自行维护,特殊情况按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维修资金管理

  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用于公共设施设备维修更新,严格按规定管理使用。

  第五章 社区秩序与环境

  第十三条 公共秩序维护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小区治安巡逻、车辆停放管理,业主应配合维护秩序。

  第十四条 环境卫生与绿化

  保持小区环境整洁,加强绿化养护,共同打造优美居住环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条例解释

  本条例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生效与修订

  本条例自20xx年xx月xx日起生效,根据实际情况可由业主大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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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园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园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xx园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物业服务的提供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园区物业管理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倡导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提升服务质量。

  第四条 管理职责分工

  园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园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园区管理机构应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协调处理园区内物业管理相关事务。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

  第五条 业主权利与义务

  权利:业主享有按物业服务合同接受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提建议、参与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选举和被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了解物业共用部位等使用情况、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等权利。

  义务: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物业共用部位使用及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维护等规章制度,执行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决定,按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业主大会

  成立:一个园区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园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符合条件时,业主应在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

  职责: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决定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会议:业主大会会议分定期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按议事规则规定召开,经 20% 以上业主提议应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全体业主,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应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决定特定重大事项需特定比例业主同意。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

  选举与备案: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应热心公益、责任心强、有组织能力。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园区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备案。

  职责: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了解业主意见建议,监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约;监督管理规约实施;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选聘

  园区建设单位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 3 个或园区规模较小的,经园区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

  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续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方式、标准和价格等合同内容。

  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应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维修资金使用、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业主应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条 物业服务内容

  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包括定期巡检、及时维修、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等。

  维护园区内环境卫生,包括垃圾清理、公共区域保洁、绿化养护等。

  维护园区内相关秩序,包括门禁管理、车辆停放管理、安全巡逻等。

  其他约定服务事项,如代收代缴费用、提供便民服务等。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一条 物业使用规定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按规划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用途。确需改变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业主。

  禁止在园区内从事违法建设、私搭乱建、破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房屋外观、占用公共通道、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制造噪声污染等影响园区环境和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物业维护

  业主对自有物业负有维修养护责任,应及时维修,避免影响相邻物业安全和正常使用。因维修养护不当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应制定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维修养护费用按规定从专项维修资金或物业服务费用中列支。

  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规定交纳,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业主监督,定期公布收支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行政监督

  园区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园区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服务质量、收费行为的监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等。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业主监督

  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收费情况进行监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业主发现问题可向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提出,也可向园区管理机构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 投诉处理

  园区管理机构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及物业服务企业的投诉。对投诉事项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未提供相应服务或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赔偿业主损失。情节严重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业主责任

  业主违反本条例或管理规约,不履行义务的,业主委员会应督促其履行;拒不履行的,其他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经催告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

  第十八条 其他责任

  园区建设单位、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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