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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产假规定上海

时间:2021-01-15 13:10:20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2016国家产假规定上海

  上海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3月1日起施行的新《条例》,把原先的晚婚假和晚育假更名为婚假和生育假,假期天数保持不变,配偶的陪产假则由原先的三天增加到10天。

  上海市卫计委主任邬惊雷在记者会上指出,晚婚晚育假更名后,受惠群体实质上是从原本符合规定的晚婚晚育者,扩大到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生育的公民和妇女,所以新《条例》不能单从婚假、产假和陪产假假期总数只多出七天来衡量。

  中国是在去年10月29日的'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上作出全面两孩的决策部署,各地方政府随后对国务院发布的改革完善计生服务管理的决定,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条例》调整后,上海人享有10天婚假(包括国定婚假三天)、128天生育假(包括国定产假98天),原先三天的晚育护理假调整为10天配偶陪产假。和天津、浙江、宁夏等已出台新计生条例的12个省份相比,上海128天的产假比作出180天产假规定的省份“缩水”将近两个月。

  不过上海市法制办副主任刘平澄清,有的省份取消了晚婚假,然后对产假和陪产作出调整,以北京为例,陪产假一天都没有,其他地方则增加到10天到15天。横向比较,上海既保障了夫妻权益,又考虑到社会成本,且坚持了婚育福利“不做减法只做加法”的原则。

  综合考虑上海育龄妇女的年龄结构、平均初育年龄、生育间隔、生育意愿及办理申请后的实际生育比例,邬惊雷说,三至五年短期内经测算,每年约新增两三万新生儿;在上海出生的流动人口平均每年新增两万人左右,仍在上海约30万余的分娩容纳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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