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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的特点

时间:2021-01-27 19:28:57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终身监禁的特点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公开宣判,判处白恩培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白恩培由此成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首个适用终身监禁的正部级落马高官。

  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一种行刑方式。

  "终身监禁"不是我国刑罚的种类。从《刑法(九)》对终身监禁规定的立法技术上,明确了刑九规定的.“终身监禁”不属于新的刑罚种类而只是一种行刑方式或措施。《刑法(九)》在对终身监禁的立法技术上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对刑法总则规定的刑罚种类未作修改,不将终身监禁作为新刑种。二是《刑法(九)》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后段)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这里,也没有将终身监禁列入特大贪贿犯罪的法定刑。三是在法条表述上体现终身监禁只是一种行刑方式。《刑法(九)》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里对终身监禁用的是“决定”而非“判处”,而且将其起始时点规定在死缓期满减为无期徒刑之时,进一步表明立法者并非将终身监禁作为刑罚种类。

  特点

  1,只适用于贪污、受贿罪。

  2,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

  3,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罪犯,可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终身监禁。

  4,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

  终身监禁包括多种类型:

  (1)绝对终身监禁。

  对于某些犯罪一些国家在立法上规定了绝对终生监禁,法官没有任何刑罚选择权,比如英国的谋杀罪。

  (2)裁量终身监禁。

  对于某些犯罪终身监禁是选择刑,具体是否适用由法官决定。大部分终生监禁立法采用此种方式。

  (3)无假释终身监禁。

  要求终身犯必须服刑终身,不能适用假释,但允许减刑或赦免,美国和澳大利亚一些地方采用此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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