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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新规定

时间:2021-01-05 20:45:26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互联网广告管理新规定2016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昨日,市工商局召开了与互联网广告相关联企业座谈会,详解新规并公布全市互联网广告监测情况。去年以来,市工商局广告监测中心共抽查监测全市互联网媒体发布的各类广告753930条次,发现涉嫌违法广告12399条次。《办法》的实施,将为下一步我市强化对互联网广告的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武器。

  付费搜索首次被定义为广告

  《办法》中,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即网络用户进行关键字搜索时,在搜索结果网页的特定位置展示的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被明确界定为广告,并要求互联网广告付费搜索结果必须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在显著位置标注“广告”字样,使得消费者能够辨明,降低被搜索结果误导的风险。一旦存在虚假违法行为,均可被举报举证,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10万元以下罚款。付费搜索广告既包括百度、谷歌等提供网页搜索引擎服务的搜索服务平台所提供的广告,也包含诸如淘宝的“掌柜热卖”、新浪微博的热门话题等行业内垂直搜索服务的一些电子商务平台、应用软件所提供的广告。

  “朋友圈”发布违法广告也要担责

  《办法》强化了广告主的第一责任,规定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广告主的范围扩大到自然人,包括网络红人、大V等自媒体在内,在朋友圈里发布违法广告也将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这是《办法》的又一个亮点。市民一旦在“朋友圈”发现违法广告,可以先保存内容截图,再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弹窗广告要确保一键关闭

  上网时很多人都会遇到突然弹出的广告页面,根本找不到关闭按钮,或者找到的是虚假按钮,鼠标一点关闭反而会跳到另一个欺骗性链接,出现新的广告页面。对此,《办法》明确规定,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否则将对广告主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若违反规定,将依法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了程序化购买广告的相关主体

  “程序化购买”是互联网广告特有的一种经营模式,俗称“广告联盟”。在互联网广告领域,由于存在大量的中小型广告主和中小网站、中小应用软件的广告位置提供者,他们本身的议价能力很弱,又没有专门的广告经营和审核人员,因此出现了一些从事程序化购买广告经营模式的“广告联盟”。程序化购买经营模式,连接了广告主与众多中小网站和应用程序,既为广告主提供了多样化的广告展示资源和更精准的广告投放效果,又为没有广告经营能力的中小网站提供了流量变现的机会,但也使其内部法律关系变得复杂。《办法》规定了程序化购买广告的相关主体及各自的义务,规定程序化购买经营模式中的广告需求方平台,应当履行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或者经营者的义务,必须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禁止随意屏蔽广告

  近些年广告屏蔽软件、插件的使用引发较大争议,也引发多起诉讼。为此,《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明确“不得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插件、硬件,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拟对正当经营的广告提供全方位保护。

  第二项规定“不得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未经交易双方同意,擅自改动、替换了原广告内容;另一种是擅自利用他人互联网媒介开通广告链接入口发布广告。主要针对的是目前互联网广告经营中常见的流量劫持、数据劫持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阅读延伸:

  9月1日,《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即将施行,针对第七条中加了引号的“广告”,是否意味着必须标注“广告”二字?国家工商总局今天明确回复《法制日报》:只能写“广告”二字,其他都不可以。

  市场经济,广告满天飞,不但到了无孔不入的地步,而且花样也不断翻新,甚至误导消费者。尤其是互联网,往往打着“推广”的幌子让许多读者难辨真伪,因此上当受骗者不在少数。前不久,百度因此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就是例证。而且类似现象还并较为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是互联网广告监管困难,再加之又缺乏专门法规规范,导致互联网出现广告乱象,人民群众对此颇有怨言但又无可奈何,呼吁加强监管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

  国家工商总局做到与时俱进和以民为本,研究制定的并将于9月1日执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可谓恰逢其时,众望所归。这一《暂行办法》的实施,无疑是给互联网广告戴上了“笼头”。再想靠玩榫头、耍花样,打着“推广”的幌子欺骗公众肯定行不通了。必须标注“广告”这一铁律谁也不能违反,否则,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即:工商部门可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此,我们拍手叫好并大力支持。

  笔者认为,一项好的法规只有得到贯彻落实才能发挥最大的效用,决不能只是喊在嘴里、写在墙上的画饼,好看而不中用。

  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执行。发现违规苗头就要立即介入,一查到底,不论涉及到谁,做到一视同仁,严惩不贷,绝不姑息迁就。不可否认,如今互联网网站多如牛毛,广告也是满天飞,监管确实困难,但是越难越要管。简而言之,只要尽心尽力,方法总比困难多。

  互联网站更要自觉遵守。俗话说,法无禁止即可为。过去,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范,玩玩花样,打打擦边球还有情可原。现在有了广告新规,就应该自觉遵守和执行。再说,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的,你靠玩花样欺骗公众也许能得逞于一时,决不能得逞于一世。一旦被发现,不但要接受处罚,还会失去公信力,导致公众对你敬而远之,一旦那样你就悲剧了。因此说这样损人害己的事儿还是不干为好。只有诚实守信,优质服务方能行稳致远。

  公众亦要积极参与监督。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而且监督无处不在。因而说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好猎手。只要大家擦亮眼睛,积极实行监督,敢于和善于同各种违法违规广告做斗争,就一定能促成纵向到头横向到边的立体监督网,让违规广告无处遁形,使之受到应有查处。形成高压红线,让广告发布者不敢违规、不愿违规,从而净化广告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实乃一举多得,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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