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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全文解读

时间:2021-01-01 19:48:48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全文解读

  《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华侨在我(福建)省身份证明、参加职称评定、医疗待遇、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多方面权益保护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根据条例,华侨护照与身份证具有等同效力。条例规定,华侨可以依法凭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住宿登记、商事登记、婚姻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等事务,其护照具有与居民身份证同等的身份证明效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认可。

  为解决无国籍华侨学生无法参加国内高考的问题,加强对华侨子女教育权益的保护。条例规定,华侨子女在其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其父母在本省工作所在地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享受当地户籍居民子女入学同等待遇;华侨子女在本省参加高考,教育部门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华侨学生可以在其父母出国前或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参加高中阶段的考试招生,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允许华侨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有利于激发华侨报效祖国热情,积极投身我省各项事业建设。为此,条例规定,华侨在本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以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或者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境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和成果可以作为评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参考依据。

  条例对离退休后出国定居的华侨的医疗待遇建立保障,规定在本省离休、退休后出国定居的华侨回本省就医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医疗或者医疗保险待遇。

  阅读延伸: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福建省旅游条例》和《福建省国防动员条例》,三项法规将分别于今年9月1日、9月1日和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华侨护照与身份证具有等同效力;华侨子女在其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其父母在本省工作所在地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享受当地户籍居民子女入学同等待遇;华侨子女在本省参加高考,教育部门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

  《福建省旅游条例》明确了民宿的法律地位,并建立起旅游业信用管理制度。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息的采集、披露和分类评定工作,建立信用档案,定期对旅游经营者信用进行评价,认定信用等级,并予以公布。

  《福建省国防动员条例》规定,预备役人员和国防勤务人员在执行任务期间,继续享受原工作单位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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