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马鞍山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全文

时间:2021-01-01 14:54:09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马鞍山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全文)

  《马鞍山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11月8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以下是CN人才网小编为您提供的小编整理的规定全文,希望可以帮到你~!

马鞍山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全文)

  马鞍山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城市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提升文明城市建设水平,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除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期间外,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限制燃放区不得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条 现阶段我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九华路--慈湖河路--林里路--江东大道--曙光路--北塘路--二厂路--勤俭路--长江路--雨山河--天门大道”所合围区域。

  限制燃放期间,市区限制燃放区以外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也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需要,每2年可重新确定具体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界限,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本规定由限放区域所属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文明创建活动目标管理范围。公安、安全生产监管、市容管理、环保、工商、民政、住房城乡建设、教育、旅游、供销社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能,严格落实限放管理措施。

  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广泛深入开展限制燃放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及时劝阻、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和安全管理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组织居民依法制定管理规约或居民公约,约定本区域内不得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并实施监督;也可约定在非限制燃放期间到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居民、业主应当遵守和执行。

  第六条 重大节庆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或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以通告形式发布。

  第七条 非限制燃放期间,在限制燃放区内只能燃放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

  第八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及其周边区域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各类学校教学区、敬老院;

  (六)风景名胜区、佛教寺庙、林地、公园、游园、绿地、苗圃;

  (七)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在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条 除农历腊月二十至正月十五期间外,限制燃放区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从严控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违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未经许可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查处。

  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以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查处。

  违反本规定流动兜售或者占道经营烟花爆竹,以及燃放烟花爆竹未及时清除纸屑垃圾或者毁坏城市绿化、市政公共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拘留处罚。

  第十五条 宾馆、酒店、商户等临街单位违反市政府“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规定,不告知、不劝阻、不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马鞍山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全文】相关文章:

六安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08-14

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全文)02-14

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最新)08-14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02-07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全文)08-14

关于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08-21

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最新)08-14

2017北京烟花爆竹管理规定02-01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全文201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