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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新版解读

时间:2020-12-31 20:15:36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2016《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新版解读

  2016年6月17日,《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获得与会代表表决通过。该《条例》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截至2015年底,黑龙江省道路运输客运量已达到3.3亿人,客运周转量达到229.6亿人公里;全省累计完成营业性道路运输货运量4.4亿吨,货物周转量929.3亿吨公里,道路运输业从业人员超过100万人。道路运输服务能力的提升对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持续支撑。

  据了解,原有的《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于1997年制定,随着黑龙江省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道路运输领域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一些新问题新矛盾逐渐显现出来,比如行政许可需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与传统行业需深度融合,冷僻公交线路需及时开通,道路运输行业应承担社会稳定的责任等都需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观念、法治方式,通过制定新条例予以解决。

  针对这一情况,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把《条例》的修改作为2015重点工作之一,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起草,并请省人大城乡建设环保委员会及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参与起草、修改工作。广泛征求各市县政府、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部分社会组织和企业的意见,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征求意见。并赴哈尔滨、牡丹江、鸡西、大庆、佳木斯、绥化、伊春、绥芬河等市、县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同时,对分歧意见进行了协调,组织法律、道路运输等方面的专家进行了论证,学习借鉴了福建、新疆等地的立法经验。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新的《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的出台,对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活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及道路运输管理活动提供了法规依据。

  【阅读链接】

  从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获悉,黑龙江省将出台新的《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新条例对于公交车、出租车、客运班车、货车等的运营都有明确规定,公交线路新增、变更、暂停、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10天向社会公布。

  公交线路变更提前10天公布

  新条例规定,公共汽(电)车新增、变更、暂停、终止线路运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提前10天向社会公布,客运经营者应当在相关公交站点公告调整信息。

  因工程建设、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或者站点的,建设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提前10天告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出租交接班去什么方向要有标志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通过安排替班驾驶人员、免收驾驶人员必要休息时间班费和病假时间班费等方法,减轻驾驶人员劳动强度,保障驾驶人员休息休假权利。

  对于出租车驾驶员,要求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服务监督标志;按规定使用客运出租汽车计价器;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显示空车时不得拒绝载客;出租车驾驶员交接班前在车辆明显位置明示交接班时段和去向。

  一天开车不能超过8小时

  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累计驾驶时间可以延长两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时间总量不得超过36小时。

  不安卫星定位最高罚款一万

  班线客车、旅游客车、危险品运输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含水泥罐车)、半挂牵引车以及进入营运市场前的新增、更新车辆未安装具有行车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员未按照规定停车休息的,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驾驶人员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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