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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最新解读

时间:2020-12-30 11:39:18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2016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最新解读

  《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于2006年12月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关于条例的解读,希望可以帮到你~!

2016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最新解读

  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和行政执法新的理念,将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为:合法性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效率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合法权益保障原则。

  根据上述原则,《条例》强调,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得利用职权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不当利益;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定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执法方式应当必要和适当;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等等。破解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难题多头执法、多层执法,以及由此引发的执法冲突,一直是困扰行政执法的难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我省一些地方相继开展了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减少行政执法层次的试点工作。

  《条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对集中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调整设立综合执法机构。”经批准成立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向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说“不”《条例》明确禁止行政乱作为和行政不作为,有针对性地列举了这些违法行为的主要类型和表现,如滥用职权,违法委托行政执法,野蛮、粗暴执法,不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等,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强调,行政执法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如执法公示、出示证件、告知和说明理由、开具罚没票据和清单、建立执法案卷等;应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如回避制度、罚缴分离制度、期限制度、预警执法制度、执法争议协调制度等。加强对“垂直部门”的监督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条例》对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作出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协助和监督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省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由省人民政府登记,并向社会公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的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违法,应当向其提出改正建议;对不采纳改正建议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其上级机关反映,并提请依法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