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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最严”交管条例

时间:2020-12-29 12:50:26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2016上海“最严”交管条例

  2016年7月26日上午,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听取了关于《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及解读,听取审议意见报告。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据悉,《条例(修订草案)》的78条内容中,修订新增或修改的条款内容达66条,修改比例近85%。

  据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陈靖介绍,《条例(修订草案)》体现了此前上海“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大整治行动”中的实践经验,固化了其中的一些有效措施。《条例(修订草案)》将道路交通管理的基本原则确定为: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应当适应超大型城市特点,坚持绿色交通理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坚持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协调发展,完善交通基础设施,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查处道路违法行为,推进综合治理。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据悉,《条例(修订草案)》中的一些规定考虑到当前新出现的交通违法情况,对“买分卖分”“僵尸车占道”等行为作出严格规定,并首次提出使用信用手段规范机动车驾驶行为。该草案被网友称为“史上最严”交管条例。

  按照《条例(修订草案)》,禁止由他人替代记分,禁止替代他人记分,禁止介绍替代记分。违反规定由他人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介绍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2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此次条例修订对长期占用道路停车资源的“僵尸车”的处理作了指引性规范。根据《条例(修订草案)》第48条规定,对于机动车违反约定且长期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者可以告知机动车所有人限期将机动车移出道路停车泊位,逾期未予移出的,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者可以将机动车转移至路外停车场地。

  机动车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行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罚的;由他人替代记分、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将把相关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这将影响当事人未来的信用评级。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要鼓励市民绿色出行,并对“管理者”提出要求,增加公交车专用道数量、增加新能源车分时租赁试点、增加公共自行车租赁等方式使“绿色出行”更加便捷。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据悉,上海近年来在道路交通人性化管理方面颇有作为。比如,在常年拥堵的南北高架天目路和共和新路转盘处设置了红绿灯装置,这个“点子”就是相关主管部门通过公开登报征询市民意见得到的解决方案;又比如,在上海一师附小附近,早晚接送孩子的时段专门辟出一条通道给家长,这一做法得到了学生家长的大力配合,快进快出,常年“定时拥堵”的万航渡路现在能实现高峰畅通。

  【阅读延伸】上海修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别只看到一纸“重罚令”

  在高强度的交通大整治推行四个月后,《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终于迎来大规模修订。这部25日正式交付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修订草案,显然被寄予厚望——要根治交通管理中的诸多突出顽疾,并使前期整治成果固化为法治框架内的长效机制,立法是一项绕不开的“治本”之策。

  对上海而言,修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迫切性早已不言而喻。自从1997年颁布,1999年、2000年、2001年分别进行修订后,“道交条例”已有15年未经修订;而其间,2003年通过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后又经过两次修正。但除了适应上位法,修订“道交条例”的意义更在回应现实中的突出问题,尤其为道路交通的严格执法提供有力依据。

  执法不严曾是困扰上海道路交通状况的痼疾;违法成本过低、法治约束力薄弱,则导致了交通违法现象的层出不穷。今春启动的这场“交通大整治”,以空前的警力投入和高强度严格执法,相当程度控制了昔日的乱象。但要捍卫城市秩序与社会规则,单靠“人治”从来不是可持续的方式,更无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交通大整治中不乏这样的现象:警力聚集的地方相对井然有序,驾车人等道路交通参与主体的表现亦相对“克制”,但到了见不到警察的路段,一些人便“故态复萌”。破解这类“警在法在、警走法走”的尴尬,最根本的招数还是强化“法”的约束力——当违法成本通过制度化方式大大提高时,违法现象自然会相应减少。

  修订“道交条例”最直观的意义,即在于切实抬高道路交通违法的成本。从昨天传出的信息看,包括明文禁止外环内乱鸣号、严罚买分卖分等悉数写进修正草案,尽管尚待审议定夺,传递的“最严”信号则已再明确不过。

  但另一方面,针对违法行为“从严重罚”,还只是条例修订的目的之一,而非全部目的。对一项声势浩大的修法工作而言,如何以修法体现法律的标杆意义,并对社会规范起到正向引导——而不只是被动约束——的作用,更值得各方付出努力。

  显然,此番要修订的“道交条例”,不能只当作一纸“处罚令”。除了严格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外,修订草案亦明确了“适应超大型城市特点,坚持绿色交通理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合理配置道路资源”等多重导向,并提出了多项引导性措施。对于整个城市道路交通布局及管理的全局而言,这都是以法律形式给予的正向引导和制度保障。

  无论是立法者还是审议者抑或社会公众,都需要在这一层面上理解“道交条例”的真正用意——它需要成为一部经得起考验的“良法”,成为依法治理、系统治理的有力保障,同时能够切实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唯此,方才不负修法过程所需付出的大量精力,以及法律本身所承载的不小成本。

  而要成为一部真正的“良法”,“道交条例”所期待的努力显然还有很多。作为“开门立法”的一次尝试,这部将深度影响公众日常生活的地方性法规,需要充分听取并权衡各方意见,尤其是社会公众的意见,避免陷入“部门立法”的窠臼;其八章78条内容,亦需逐字逐句经受合法性、合理性的反复推敲。

  对相关各方而言,高度关注这部法规,有序参与到法规修订的过程中,也意味着要切实尊重这部法规。换言之,一旦其付诸实施,就必须得以落实,能在最快时间内获得实效。而惟有获得实效,一部千辛万苦修订的法规,才不负“良法”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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