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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规定

时间:2023-11-29 12:31:05 宜欢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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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规定

  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户籍管理规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厦门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按照《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逐步消除本市跨区户口迁移的政策差别。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常住户口准入条件

  第五条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部属单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驻厦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六条普通中等以上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七条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八条就读于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学生,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获得“市十佳(优秀)来厦务工青年”、“市十佳(优秀)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十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人员,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满规定年限;

  (二)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满规定年限;

  (三)有固定职业并签订;

  (四)拥有符合规定的住所;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经批准成建制迁入本市的单位,其干部和工人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二条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国内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投资者本人、直系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三条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建筑面积达市政府规定标准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符合条件的一定数量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四条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本市亲属投靠规定的投靠人,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五条新生婴儿申报落户按随父或随母的原则办理。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按规定申报出生户口。

  第十六条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可以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回本市。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本市无子女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申请回本市时可以同时申请一个已成年子女及该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现留在厦门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其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选择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乡知青的近亲属,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七条原常住户口在本市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20xx年以上、在本市以外的地区离休、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回本市。本人或其配偶原籍为本市或由本市迁出的归侨,离退休后要求将户口迁回本市,在本市又有居住条件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户。落实侨房政策退还产权的侨房业主或继承人要求来本市落户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八条本市居民收养的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可落户本市。

  第十九条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驻厦部队随军家属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无军籍职工安置入户本市的,按国务院、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一条因留学、探亲、劳务等事由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二条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以及解除少年管教返回本市的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恢复户口。

  第三章户口迁移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符合户口迁入条件的人员,按下列规定办理户口:

  (一)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迁入落户,由相关行政部门核准调入、迁入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分别持有关审核部门签发的手续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二)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公民应当在实际居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一处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五条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但国家和福建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在思明区、湖里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或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的,应当在迁入地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从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将常住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本市干部在本市跨区调动,经组织、人事、教育部门审核,可办理本人及其符合随迁条件人员的户口跨区迁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单位接收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和毕业生,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其中,海外引进人才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的,不需要具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条件。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关行政部门在户籍管理工作中,应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向社会公布审核条件、程序和办事时限,严格按规定办事,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在申请户口迁移中弄虚作假的,有关行政部门不予办理户籍关系迁入,已经落户本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将户口迁回原户籍地。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户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20xx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颁布的《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户籍管理规定 2

  一、当前农村户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城乡差别的日益缩小,人口流动性的不断增大,当前农村户籍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出生落户问题。由于农村,特别是边境地区的农村,受地理位置偏远、受教育程度低等客观因素影响,农民对户籍管理规定认识不深。虽然公安边防部门经过多年的大力宣传,已使得70年代后期出生的农民意识到户籍管理的重要性,但受历史等原因影响,在子女出生落户问题上仍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手持《出生医学证明》,久拖不落;二是《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因不知如何办理或不急着使用,长期未落;三是受经济等影响,在家中生产后,无《出生医学证明》,不会落;四是受当时计划生育政策影响,超生手持《出生医学证明》,不敢落;五是父母不负责任,生育后再婚或死亡,对非婚生子女因无依据,不能落。

  (二)姓名变更问题。由于农民文化素质较低,在子女起名问题上随意性较大,随着子女的成长,要求姓名变更的情况增多。变更姓名的原因主要是:一是与祖籍的家谱不符;二是听信迷信,求字更名;三是随意使用同音字,造成户籍登记与实际使用的名字不符。

  (三)户口类别问题。由于受国家政策和部门规章制度影响和约束,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之间仍存在差异。主要表现为:一是前些年城镇户口待遇好,许多农民求人办理了“农转非”,可近年来,随着农民粮食补贴政策的施行,已经“转非”的农民和城镇人口受利益驱动,申请“非转农”;二是由于国家对农村计划生育实行“二胎制”,许多想要二胎的城镇人口,千方百计以各种理由,申请“非转农”;三是大中专毕业生,因无法找到正式工作,而申请“非转农”。

  (四)户口迁移问题。主要体现在人户分离上。一是受当前农村“三补一免”政策的影响,许多人户分离人口不愿将户口按照实际居住地进行迁移,导致人户分离人员大量存在;二是受居住地村规民约的制约,许多符合落户条件、想将户口迁移的外来人员,因村委会不同意落户,而无法迁移;三是法院判决离婚后,原夫妻一方因无固定住所,无法迁移;四是按当前信贷制度中“五户联保”规定,五户独立的住户可为一户担保,办理信用贷款,因此许多居住在一起的村民申请分户;四是由于实行户籍微机化管理和各地户籍管理规章制度的差异,许多举家常年在外务工人员,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因无法核实户籍档案,没有对这些人的户籍档案进行微机录入,或者已经录入,但因其常年不在户籍所在地,按“土政策”注销了常住人口信息,导致这些群众无户籍,居住地派出所也因无法核实其身份,无法予以办理落户,从而使这些人成了名副其实的“黑人”,严重影响了户籍管理工作和人口管理工作。

  (五)注销问题。许多农民在家庭成员死亡后,不及时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进行户口注销,导致人口信息不能及时更新,死亡人员长期“活”在户籍档案中。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上述问题的存在,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有历史原因,也有人为原因;有政策原因,也有制度原因。但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落实,问题才会得到解决。

  一是加强户籍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农民的户籍意识,增强对户籍管理工作重要性和严肃性的认识,自觉按照规定办事。

  二是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计划经济体制下二元化户口管理结构的改革,实行城乡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统一居民户口,彻底改变原有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二元化及集体户口等多元化管理模式。在户籍管理一体化尚未推行的情况下,要积极推进乡村建设,对长期居住、有国定住所的,实行身份证管理,减少矛盾,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因户口性质引起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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