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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新规实施劳亮点解读

时间:2020-12-24 16:22:33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2016车险新规实施劳亮点解读

  对于车主来说,给爱车买车险是必不可少的事情。6月3日,我省正式实行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车险新规涉及到千千万万车主,尤其是私家车主更想知道新规带来哪些变化?最直观、最关心的是,车险保费是升还是降?

  一、从不出险和多次出险,保费悬殊大

  新的商业车险条款中,最引人注目的一项变化是,强化了保险费率与风险的挂钩,出险率将成为影响保费的重要因素。简单地说,就是“低风险低保费,高风险高保费”。

  “不出险或出险很少的车主,保费会比改革之前更便宜,而且出险次数越少,享受的保费优惠也就越多;而出险次数多的车主,保费会有大幅度上升,更贵了。”平安产险山西分公司的工作人员杨盼介绍,本次车险改革扩大了无赔款优待系数(NCD系数)的浮动范围,更好地体现不同出险客户的实际风险差异,起到“奖优罚劣”的效果。

  NCD系数,是根据客户所投保车辆上一年或上几年的赔款情况进行浮动费率的系数,由中保协制定、颁布,可通过车险信息平台统一查询使用。

  “NCD系数”是这样规定的:一年没有发生赔款,保费享8.5折优惠;连续2年未发生赔款,保费享7折优惠;连续3年未发生赔款,保费享6折优惠。反之,上年出险1次,保费不打折;出险2次,保费就要上浮25%;出险3次,保费上浮50%;出险4次,保费上浮75%;出险5次以上,保费将上涨2倍。

  这也就意味着你的车只要出险,只要叫了2次保险员来,假如你的新车保险是5000元/年(全险),第二年就变成6250元。如果叫了3次保险员,直接7500元了。4次,8750元。5次,10000元。

  高风险就要付出更多金钱的代价,要想降低来年保费,就必须小心开车,尽量不出事故,降低出险次数。

  二、同价格不同车,保费将高低有别

  “车险新规有一项重要变化,将车辆的.零整比也加入了保费计算数据中。维修成本高的车辆,车险保费也会较高。”杨盼说,新政策启用后,“零整比”成了汽车保费高低的一个重要指标。

  随之带来的是,同样价格、不同品牌的两辆车,保费将高低有别。这主要是不同品牌车辆的“零整比”存在很大区别。

  “零整比”是指车辆的配件价格之和与整车销售价格的比值。可以说,“零整比”越高,表示零配件越贵。曾有权威行业数据显示,某些品牌的车型,全车更换零部件的总价,可以购买10多辆同款车型。这不仅造成车主的保养成本高,对保险公司来说,在车辆理赔时承担费用较高,收取的保费也越高。

  过去,车险收费标准是保额定价,相同售价的不同车型,保费也相差不多。比如,一辆25万元的宝马一系和一辆25万元的一汽大众迈腾,保费基本是一样的。现在,基础保费由车辆的“零整比”决定,“零整比”越高的机动车,车险费率可能会越高。

  举个例子,同样是撞坏了一个大前灯,宝马换个前灯肯定比大众的要贵,所以说不同车型新车购置价即使相同,但由于出险的风险不同,保费将不同。也就是说同样是25万元的车,宝马车主交的保费比大众车主要多。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在购车时就要慎重选择了,不仅要考虑车价,还要注意了解所购车型的零整比、所选的品牌和车型的基础保险费率。

  三、“高保低赔”不复存在,保费更合理

  “高保低赔”一直是消费者投诉的焦点。此次车险改革中,“高保低赔”不复存在了,这也让车主受益。

  “车险新规中,新增一个折旧后的车辆价格,车损险保额的计算方法更合理实惠了。现在的保费金额由原来的新车购置价改为投保时的实际价,车辆发生全损时,按照投保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付。”平安产险山西分公司工作人员介绍。

  比如,某辆新车的价格是30万元,使用5年后实际价值到了10万元。按照过去的条款,车主购买车损险,保险公司按照新车购置价30万元计算保费。但理赔时,保险公司只按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10万元进行赔付。

  新的条款,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车主只要按10万元来交保费就可以了。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为车主降低了保费。

  四、保障范围更广,好多情形都要赔

  除了保费,理赔也是车主们最关心的问题。

  相对旧条款,新的车险条款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其中,将主险扩大至4种,砍掉了15项责任免除事项,重新设计了附加险,减少了28个附加险,仅保留现行商业车险条款中常用的10个附加险,新增1个附加险。新增的附加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将不再扣减因找不到第三方而产生的30%绝对免赔。

  司机家人(例如配偶、子女、父母等)因为自家车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的,在旧条款中保险公司是免赔的,新条款中,纳入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

  “新车没挂牌出事故”、“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车上人员意外撞击受伤”、“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保险车辆被抢夺、抢劫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等情况,在旧条款中是免责事项,新条款将其纳入承保范围,均能得到赔偿。同时,对一些概念进行了明确。如“车上人员”,被界定为“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正在上下车人员被纳入了保障范围。

  在索赔方面,新条款对车辆损失险明确了三种索赔方式,供被保险人选择。

  第一种,直接向责任方索赔;第二种,向责任方保险公司索赔;第三种,“代位求偿”。出事故后对方不赔,保险公司可“代位求偿”,由自己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再由自己的保险公司追讨对方赔偿。这样,能够有效避免保险消费者因第三方怠于赔付而引起的损失,更好地保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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