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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解读

时间:2020-12-23 18:15:52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解读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将于2016年7月提交常委会会议初审。据悉,草案将根据检查组提出的消费者维权难点,细化相关内容,提高可操作性。

  难题摆在面前

  第1难:七日无理由 退货实现难

  新消法规定,除所列四类商品外,消费者非现场购物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常就退货商品的包装要求、大件商品包装和运输费用等细节和条件存在诸多争议,有的经营者人为设置障碍造成退货难。有网购达人总结了自己在不同网店购物的经验,觉得亚马逊网执行这一规定十分到位,淘宝购物则要看店家“碰运气”,要尽量选择天猫、品牌官方旗舰店,这些店铺比较注重形象,实力也较强,对退货可能造成的损失有承担能力。

  第2难:举证责任倒置 执行难

  新消法出台时,“瑕疵举证责任倒置”曾备受瞩目,认为是十分有利于消费者的举措。比如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然而在实际执行中,由于耐用商品和有关服务的范围、不履行举证责任倒置义务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够明确,易产生异议,影响该规定执行。

  第3难:个人信息 保护难

  新消法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相应规定,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个重大突破。但由于个人信息保护面临防范难、举证难、索赔难和处罚难,因此实践中消费者这方面投诉很少,这与个人信息频遭泄露的`现状大不相符。

  第4难:惩罚性赔偿 界定难

  由于界定标准的缺失,消费者与经营者对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分歧较大,尤其赔偿额度较大时,双方很难达成协议。消费者往往考虑时间和精力等因素无奈妥协,勉强接受降低赔偿标准。

  第5难:网络交易 维权难

  由于网络交易存在准入门槛较低、商品良莠不齐、经营资质真伪难辨、恶性竞争手段繁多等弊端,容易造成交易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维权取证难、经营者主体身份确定难追责难等问题,从而导致消费者维权难和行政部门监管难的双重问题。

  第6难:预付式消费 监管难

  部分预付式消费缺乏监管,特别是个体工商户、非法人企业发售预付卡基本没有发卡审批和门槛要求,随意性较大,也无任何担保措施或资金第三方存管,一旦发生经营者卷款逃跑或因经营不善关门倒闭,消费者退卡无门。此外,还存在变相融资和降低商品或服务质量现象,侵害消费者权益。

  由于有关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能尚未完全厘清,执法中仍存在权责不对称和职能交叉等现象,加上维权主动性不强、沟通联系不畅,在消费维权和市场监管工作中的整体联动和协调配合仍然不够,容易产生互相推诿的现象。

  第7难:维权执法 协调难

  ■检查组建议

  要利用大数据加强网络市场监管

  针对上述执行过程中的难题,检查组提出了建议,尤其在消费者投诉较多的新型消费维权领域,检查组建议相关部门加强新型消费问题研究,解决新型消费领域维权难题。

  一是坚持“以网管网”,利用网络交易监控平台,寻求电子取证、固定证据手段,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在网络市场监管中的运用;坚持信用管网,落实网店实名制,推进网络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坚持协同管网,加强工商、公安、通信管理、金融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社会共治的网络市场监管新机制,规范网络市场秩序。

  二是健全完善预付式消费的立法规定和相关管理办法,提供制度保障,加强事前防范,从源头上避免预付式消费侵权行为。

  江苏如何破解?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在审核

  预付款15天内无理由退款 不符合“7日退货”的须明示

  昨天,扬子晚报记者从江苏省消协了解到,《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第3次征求意见稿目前已在审核中。江苏省消协投诉部主任张昊舒告诉记者,与“新消法”及外省《条例》相比,江苏条例有两大亮点:一、增加了预付款方式15天无理由退款;二、要求网购商品若不符合“7日无理由退货”须明示。

  增加对预付式消费的监管:

  规定预付款15天内无理由退款

  近年来,预付卡“卡”住消费者,甚至无良商家卷款跑路、让消费者几千几万元预付资金打水漂的事件时有发生。此类维权案例在美容美发、健身行业尤其突出。张昊舒介绍说,相比较“新消法”和外省的《条例》,我省《条例》修订过程中在预付式消费的监管方面有所创新。

  他介绍说,《条例》从第1次征求意见稿就提出“预付款办卡可在15天内无理由退款”的观点和内容,并一直保留到最新的第3次征求意见稿中。

  在第1次征求意见稿,有关表述如下“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允许消费者在十五日内无理由退款。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业内人士分析,经过了3次征求意见依然保留在草案中,预计正式出台的《条例》有望对此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不符合“7日无理由退货”须明示:

  《条例》将倒逼商家自我约束

  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来自于“新消法”第25条,赋予了消费者网购的“后悔权”,但在实践中的消费纠纷却不少。争议主要集中在:一、商家和消费者对退货商品的范围存在不同理解;二、对商品完好的理解不同。三、经营者人为设置障碍。

  张昊舒介绍,在约束经营者人为设置障碍方面,此次《条例》有所突破。

  《条例》第3次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以下观点和内容:在各种非现场购物模式(网络、电话、微信等)中,经营者要在消费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提示,对消费者的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让消费者明确所购物品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一是要进行标注。二是要显著提示。用这个环节倒逼经营者不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换货商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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