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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正式施行

时间:2020-12-23 18:11:01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正式施行

  2016年6月27日,经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的石林县首个民族自治地区单行条例——《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石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是昆明市三个民族自治县中的第一件单行条例,填补了昆明市民族自治地区单行条例制定工作的空白。

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正式施行

  据介绍,该《条例》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遗产地进行复审的必备要求,也是昆明市3个自治县的第一件单行条例,实现了昆明市民族自治地方民族立法工作“零”的突破。

  目前,云南省的5处世界遗产中,已有丽江古城、三江并流和哈尼梯田作了立法保护,澄江化石地的立法保护工作也正在进行。制定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是履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需要,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遗产地进行复审的必备要求。该条例共25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石林遗产地的保护内容、规划、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条例》一方面重点突出保护优先的功能,强化了对遗产地的保护和彝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弘扬,另一方面也兼顾到遗产地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条例》明确,石林遗产地保护范围包括乃古石林、李子园箐石林、清水塘—石厢子石林、文笔山—蓑衣山石林、大小石林、长湖、大叠水、月湖等片区,总面积350平方公里。《条例》禁止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石林遗产地资源。规定石林遗产地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要符合石林遗产地规划,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对不符合石林遗产地规划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要依法逐步拆除或搬迁。

  《条例》规定,在石林遗产地范围内禁止盗伐、滥伐林木;擅自挖掘、采集、买卖、运输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植物;损坏古树名木;猎捕野生保护动物;未经批准采用地下水;围堵、填塞漏斗或溶洞等损害地质结构或生态系统的活动。《条例》确定每年6月27日为石林遗产地保护日,由管理机构组织相关保护宣传活动。

  在当天的颁布实施启动仪式上,县委书记冉德涛指出,《条例》的施行,将为石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进一步促进自然遗产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为促进石林转型发展、实现全面小康,打造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标兵和国际知名旅游胜地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冉德涛表示,下步工作中,要切实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把学习《条例》作为推进依法治县,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和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的一项重要任务,采取有力措施,营造浓厚氛围,让《条例》精神深入人心;要全面把握《条例》的各项规定,进一步落实各项保护管理措施,扎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要认真做好《条例》配套制度建设,做好《条例》实施办法的制定工作,确保《条例》各项措施的实施更加科学有效、更加具体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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