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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施行新旅游条例解读

时间:2021-02-17 08:00:54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江苏施行新旅游条例解读

  旅游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关联度高、带动作用大,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提升人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

  从2004年到2014年,江苏年接待境内外游客人数从1.5亿人次增加到5.74亿人次,旅游业年总收入从1436.15亿元增加到8145.5亿元,旅游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从4.3%增加到5.5%,旅游经济规模一直保持全国前列。

  但是,随着旅游业转型升级和旅游强省建设的推进,江苏省旅游业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2015年12月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全面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深入推进旅游条例的实施,2016年2月23日,江苏省人大、省政府又在南京联合召开贯彻实施条例座谈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史和平,省政府副省长许津荣出席会议并讲话,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主任委员张新民对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据悉,该条例着重强调了诚信经营和文明旅游。

  废旧立新解决旅游业发展突出问题

  史和平在座谈会上要求,江苏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推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各司其责,互相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观念和意识,认真组织好本部门的学习和宣传。各级人大要按照《监督法》的要求,综合运用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代表视察、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和掌握条例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行政。

  据了解,早在2000年江苏省就制定了《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在2003年和2004年又对条例进行了部分修正。“原有的条例虽然经历了两次修正,但整体上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另外,2013年国家出台了旅游法,条例的很多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急需修改。”张新民告诉记者,此次废旧立新,既是贯彻落实旅游法,加强旅游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省的重要举措,更是规范全省旅游业态发展,促进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强力保障。

  据张新民介绍,2000年制定的条例名称是《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现在的是《江苏省旅游条例》,少了“管理”两个字,这一名称的变化体现了江苏省在旅游业发展立法指导思想上的转变,从重监督管理到重服务促进,反映出立法重心的转变和政府及部门的角色转型。

  “新条例单列‘旅游公共服务’和‘诚信经营与文明旅游’两章,主要是为了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张新民说,新条例在规范内容上,对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资源保护、政府对旅游业的促进、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诚信经营和文明旅游以及旅游安全保障职责等涉及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了全方面具体的规定。

  不得以任何形式诱骗强迫游客购物

  企业无信不兴,社会无信不稳。

  近年来,一些旅游景区出现了不诚信经营、欺客宰客等旅游市场乱象。为了解决欺客宰客问题,减少游客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欺客宰客现象,条例专章强调了诚信经营,对旅游经营行为作了许多规范。

  条例要求旅行社、旅游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购物、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发布信息应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旅游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尊重和保护旅游者个人隐私,不得非法使用、披露旅游者个人信息。

  同时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时,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安排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可以与旅游者订立补充合同,但不得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 不得通过安排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不得向旅游者指定或者推荐不向社会其他公众开放经营的购物场所、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倘若旅游者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内购买商品,销售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商品销售者追偿。

  据张新民介绍,条例在推动旅游诚信建设方面,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旅游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采集和记录其信用信息。要求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对其会员进行诚信等级评定,并向社会公布,不断提高旅游诚信水平。

  “条例还要求加强旅游质量监督和执法检查。明确旅游部门和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和旅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张新民说,条例明确要求建立联合执法、旅游企业质量等级评定、旅游投诉受理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体系。

  建立健全旅游者不文明记录制度

  当今,全社会大力倡导健康旅游、文明旅游、绿色旅游,使人民群众在旅游活动能增长知识、开阔视野、陶冶情操。但近年来,一些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不文明行为频频见诸报端,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此,条例一方面从正面宣传引导,明确旅游行业诚信体系的建设,强调了旅游者文明旅游的义务以及政府部门、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对旅游者文明旅游的引导义务。如要求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向旅游者宣传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环保旅游,及时劝阻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

  另一方面强化监督规范,要求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张新民介绍说,条例要求建立健全旅游者不文明记录制度,对旅游活动中常见的一些不文明乃至违法行为作了列举,并规定如果旅游者这些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其承担法律责任或者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纳入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

  张新民表示,条例对相关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上位法的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了罚款的下限,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

  条例规定,旅行社如果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旅游者,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如果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条例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此外,如果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妨害的,依据条例,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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