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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草案》最新规定

时间:2020-12-22 15:01:28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草案)》最新规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曾引发争议的滇池生态资源补偿费条款未在该条例中出现。

  2012年7月,有媒体报道称“昆明拟对滇池流域2920平方公里范围内6个县区的酒店、旅社入住者,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开征滇池生态资源补偿费。”消息一出,迅速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质疑。

  昆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道兴表示,《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没有对滇池生态资源补偿费作出规定,目前不会收取这项费用,但今后是否收取,还需结合相关政策,按程序报批后确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灿章说,滇池治理和保护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资金保障,但是资金筹措困难。为此,《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滇池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滇池的保护和治理。资源来源包括各级财政专项资金,从滇池取水缴纳的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贷款、捐款、赠款和其他资金。

  该条例同时规定,云南省政府、昆明市政府和各有关区(县)级政府应当将滇池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保护投入和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

  该条例还提出,对滇池保护区实行分区保护,将以滇池水体为主的整个滇池流域,涉及五华、官渡、晋宁、嵩明等县(区)的2920平方公里的区域作为滇池保护范围,并将此范围分别划分为一、二、三级保护区和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科研、考古、影视拍摄工作和大型水上活动的,应当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最新规定:

  20127月26日—29日,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在昆明召开,会议第一次审议了《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草案)》等五项地方性条例,其中《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草案)》明确了滇池保护分三级保护区,污染滇池破坏生态最高将罚款200万。

  滇池分三级保护区

  《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草案)》把滇池流域保护范围划分为三个区域,明确了各级区域保护控制要求和保护措施。一级保护区,包括滇池水体和湖滨带以内100米区域;二级保护区,是指一级保护区以外至滇池面山以内,以及主要入湖河道两侧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50米以内的区域;三级保护区,是指除滇池一、二级保护区以外,滇池流域分水岭以内的区域。

  该《条例》明确规定,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及改扩建建筑物,违者将被处以2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在二级保护区内不得开发房地产项目,不得新建、扩建排污口,不得开山挖砂、采石,不得修建陵园、墓葬。在三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造纸、制革、印染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和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立项前或者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召开听证会。违者将处以罚金,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污染牛栏江最高罚50万

  《云南省牛栏江条例(草案)》规定,牛栏江流域实行分段分区保护,牛栏江德泽水库坝址以上集水区域为上游保护区,以下为下游保护区。

  其中上游保护区内的工业园区要求污水零排放,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要达到一级A类标准排放。同时禁止新建、扩建工业园区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违者将被处以2万至50万不等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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