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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修订《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时间:2017-06-22 08:42:45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为什么修订《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背景: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2015年立法计划安排,省安监局成立了《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起草领导小组及专班,在广泛调研和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研究起草了《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针对《条例》修订的重要性、可行性和修订了哪些关键内容,省安监局做出回应说明。

  问:为什么要对湖北省现行《安全生产条例》做出修订工作?

  省安监局: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并于2014年12月1日实施。新的《安全生产法》强化和落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了监管措施,增强了监管执行力;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调整了行政审批项目等。

  我省现行《条例》是根据全国人大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对预防和减少我省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安全生产领域许多新的特点和问题已经逐步凸现和暴露出来,安全生产基础仍然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管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安全生产事故还处于易发高发期,较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工作亟待加强。而现行条例执行近十年,有的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许多条款与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不一致。

  省委省政府历来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牢记安全生产“红线”意识,首位要求,强化安全生产措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天津“8·12”事故后,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多次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我省也先后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因此有必要根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的新精神、新要求和当前安全生产实际,在总结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对现行条例进行全面的.修改和完善, 解决条例的滞后性和不同步性,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措施,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为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法律保障。

  问:《条例》是通过怎样的过程进行起草修订的?

  省安监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的修订进程,我省将《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项目列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规划(2013-2017年)》规划项目。2013年即启动了相关修订工作,2013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田承忠率省人大财经委及省安监局主要负责人赴孝感、襄阳就《条例》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调研。调研组指出,《条例》实施以来,对我省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条例》有些条款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亟待修订。

  2014年8月31日,《安全生产法(修订)》颁布,进一步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和责任追究。我局在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的基础上,在全省进行广泛调研,成立了《条例(修订)》起草领导小组及专班,着手起草《条例(草案)》。

  2015年,省人大将《条例(修订)》列入了年度预备立法计划后,我局起草专班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条例》(草案),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并于去年10月底将该《条例》(征求意见稿)下发至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质监局等12部门和市州安监局分别提交了书面意见。

  在此基础上,我局于去年11月召开各市州安监局分管局长和法规科长、执法队长参加的《条例》修改专题座谈会,再次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刘旭辉局长多次参与《条例》修改,并于2015年12月16日、2016年3月4日和10日组织起草专班对《条例》进行三次封闭修改,3月10日召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经过10易其稿,最终形成了《条例(送审稿)》。

  问:修订该《条例》主要遵循怎样的思路?修订过程中考虑了哪些制度的改进和完善需求?

  省安监局:按照国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地方立法的新要求,确定了修订《条例》的基本思路:

  一是在体例结构上遵循《安全生产法》的体例结构,但在内容上一般不重复《安全生产法》已有的规定;

  二是提炼本省成功的安全生产管理成果并吸纳到地方立法中将之制度化;

  三是按照“立法解决问题”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对《安全生产法》比较原则的规定予以细化,增强其操作性、实效性,确保《条例》务实、管用;四是按照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适应的要求,将安全生产最新的改革精神和有关要求融入制度措施中。

  本次修改《条例》重点强化五个方面的制度措施:

  一是建立完善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职工参与、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构建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格局。

  二是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投入、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问题。

  三是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督力度。

  四是强化事故应急处置,完善应急救援机制。

  五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重对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问:修订《条例》在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负责人具体的监管职责等方面作何改进?

  省安监局:《安全生产法》确定了安监部门综合监管、行业部门专项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的监管体制。《条例》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负责人具体的监管职责:

  一是修改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原则,突出了安全发展的要求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原则(第三条);

  二是完善了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增加了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规定(第四十一条);

  三是规定了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第五条、第四十二条),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高新技术区)管理机构职责(第六条第三款);

  四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作为综合监管部门,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的具体职责和综合监管方式(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五是规定了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专项监管职责(第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至五十二条)。

  问:为了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条例》在哪些方面做了细化和强化?

  省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只有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条例》充实细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具体工作要求,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第十一条);

  二是指出了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第十二条);

  三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具体职责(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四是规范了危险作业现场、化工园区的安全安全管理要求(第二十九条、三十三条);

  五是完善了隐患排查措施(第二十六条);

  六是增加了特殊人群(中小学生及未成年人)禁止从事接触危险物品的劳动或参观危险生产经营场所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禁止租用学校、幼儿园房屋、场地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七是增加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对工伤保险的一种必要补充,也是对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等其他险种的一种替代,有利于保障从业者的权益。为此,我们借鉴《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确保安全生产的决定》的规定,将规范性文件上升为地方法规,明确要求矿山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同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不再缴存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第三十七条)。

  问:《条例》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方面,是如何进一步规范的?

  省安监局: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授权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批复。但同时又规定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为落实493号令,我省政府制定了相应规章。本《条例》将规章的相关内容上升到地方法规。

  一是对事故调查作出了选择和明确,即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政府授权安监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同时,规定了两种提级调查的情形(第五十八条)。

  二是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作出了相应规定(第六十条)。

  三是对有关单位落实批复进行了规定。要求有关部门、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于报告批复后3个月内,将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告(第六十一条)。

  上述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本次修改《安全生产法》,将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主体仅限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一家,体现了国家立法突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的立法精神,我省将事故调查权授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一家,符合国家立法精神;二是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川等省市通过地方立法均采取了安监部门组织调查的工作模式;三是我省实际工作中一直采取了这种工作方式。

  问:《条例》对违法行为的惩处是否加大了力度?

  省安监局:是。《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加强与《安全生产法》的衔接。对于应予处罚的所有违法行为,凡是《安全生产法》有规定的,《条例》原则上不再规定或做出细化规定。《安全生产法》无规定的,《条例》都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至六十八条)。同时,为了加大对违规违章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我省安全生产执法现状,我们设立了简易处罚的条款(第七十二条)。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我们将失信惩戒制度予以细化,明确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违法行为信息库,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投资、国土、证券、金融等部门(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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