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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车险新规定

时间:2021-06-18 16:27:24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2016年山西车险新规定

  很多车主表示车险新规定条款看得人“一头雾水”,实际上新规定中最关键的一条是:以后出事故越多的车,商业车险越贵!

  2016年4月21日,山西保监局发布消息称,2015年3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山西作为第三批改革地区将于今年6月30日前完成商业车险改革配套工作。目前,该局已启动部署此项改革工作。

  把车险产品制定权交给保险公司

  商业车险是我国财产保险领域第一大险种。据统计,2015年,我省汽车保有量约为519万辆,保险行业承保汽车441.97万辆,实现车险保费收入135.3亿元,占全省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80.83%。其中,商业车险保费收入90.15亿元,赔款支出57.16亿元。

  “此次改革的核心目标是,建立市场化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逐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赋予并逐步扩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费率拟定自主权。”山西保监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景晋生表示。“商业车险费率改革就是要把车险产品制定权交给保险公司,把车险产品选择权交给消费者。”景晋生介绍说,条款方面,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示范条款为主体,以公司创新型条款为补充。费率方面,建立以商业车险行业纯风险保费为基准、保险公司自主确定附加费用率的商业车险费率形成机制。监管方面,按照“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指导思想,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加强事中监测和事后问责。此次商业车险费率改革以后,商业车险产品体系将更加丰富,消费者的选择权不断扩大。

  低风险车主将享受更低的车险费率

  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商业车险费率改革后,费率与风险更加匹配,车辆近3年的出险率将成为影响保费重要因素,出险次数越少,享受的'保费优惠也就越多,出险次数多的车辆,保费将会有较大幅度上升。

  “费率与风险挂钩主要是通过无赔款优待系数"NCD"体现。这是根据客户所投保车辆上一年或上几年的赔款情况进行浮动费率的系数,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颁布,并通过车险信息平台统一查询使用。NCD系数值,连续3年未发生赔款为0.6,即投保车辆3年无理赔,续保时可享受六折保费优惠;连续两年未发生赔款为0.7,即投保车辆两年无理赔,续保时可享受七折保费优惠。以下类推。上年没有发生赔款为0.85,新车、上年发生1次赔款或平台有不浮动原因为1.0,上年发生2次赔款为1.25,上年发生3次赔款为1.5,上年发生4次赔款为1.75,上年发生5次及以上赔款为2.0。众多驾驶习惯好、出险频率低的低风险车主,将享受更低的车险费率,更加促进费率公平。”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孙志斌表示。

  改革后,将建立标准化、个性化并存的条款形成机制,允许保险公司选择使用行业示范性条款和开办创新型车险条款,消费者可选择的条款增加。其中,示范性条款内容更加科学、合理。

  比如,改革前,保险公司按照新车购置价承保,但理赔时却按照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付。而改革后,车损险的保险金额以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提高了保障服务能力。车辆未上牌情况下出险、车上货物或者人员意外撞击导致车损的均可获赔。

  索赔方式更加明确。车辆受损后车主既可向责任方索赔,也可以向责任方保险公司索赔,还可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先行赔付并授权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通过费率杠杆影响消费者对车辆的选择偏好,推动提升汽车的安全性和易维修性。改革后,车型系数将为消费者购车提供重要参考,对于出险率低、安全状况好、维修成本低的车型,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其对应的保费也会更低。

  防范销售误导

  作为第三批改革地区,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完成时限。目前,我省23家财产保险公司已完成省级层面的费率测算等工作,制度建设、系统改造和调试以及人员培训等工作正在进行中,预计5月初各项准备工作全面完成。

  下一步,山西保监局将重点开展全程督导,指导公司按照保监会有关规定进行产品报批、保单印制等;督促公司按标准进行业务流程改造、核心系统升级,并在正式验收之前完成系统联调测试,确保准备工作顺利推进。严格把关验收环节。各财产保险机构新产品上线必须通过该局的验收,对省级分公司验收实现100%全覆盖,对省级以下分支机构和中介机构进行一定比例的抽验,要求无论是管理层、操作层还是基层业务人员均能熟悉和掌握改革精神和具体内容。加强监测,确保车险市场平稳运行。重点对综合成本率、保费增长率等指标定期进行监测,对于指标异动明显、市场反映强烈、投诉集中的公司及时进行窗口指导,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为防止保险业务人员因理解不到位造成对客户的误导,山西保监局特别要求各单位加强全员培训,并把全员培训作为验收内容之一,通过验收测试等方式检验培训效果。山西保监局提示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除聆听业务员的讲解外,还应认真阅读“免责事项说明书”。该局将把销售新产品的合规性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对于销售误导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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