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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新规定

时间:2021-06-18 14:57:04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新规定

  根据安排,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建立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信用档案,记录登记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改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列入黑名单: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新规定

  列入黑名单的“三小”,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二)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列入黑名单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自然人符合条件都可以经营“三小”

  《条例》明确,降低“三小”经营门槛。只要符合条件,所有自然人都可以从事“三小”经营。

  具体条件包括:小作坊应有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场所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具备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照明、通风等设备设施。

  小餐饮要有固定的经营门店,场所面积与生产经营面积相适应,各功能区布局合理;采光、通风、照明、噪音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厨房粗加工、烹饪、餐具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等。

  从事小摊点经营活动,应当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以及防蝇、防雨、防尘等设备设施。

  【监管】

  食药监部门将对“三小”经营抽检

  根据《条例》,河北省对“三小”经营将采取宽进严管的模式,其中明确:学校、幼儿园门口100米范围内禁止小摊点经营。

  同时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实施方案。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重点监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对消费者反映较多和本行政区域内消费量大的食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条例》还规定,建立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信用档案,记录登记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三小”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小贴士】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门店,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食品小摊点: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区域,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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