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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旅游条例》最新解读

时间:2021-06-18 11:40:34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安徽省旅游条例》最新解读

  跟团出游,在旅行社安排或约定的购物场所买到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游客可以要求旅行社代为协助退换、处理。日前,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安徽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条例》明确,我省禁止“不合理低价游”,对于不经游客同意直接“转包”其他旅行社带团的,最高或接30万元罚单。

  ★团费不够成本就算“不合理低价” 我省拟禁止不合理低价游

  “一元游香港”、“一元游云南”……近年来,因低价游引发的事件屡现报端。

  在《条例》中明确,隐瞒或虚报旅游线路产品的价格构成要素,以不合理低价对旅游线路产品进行宣传的,属于“虚假宣传”。我省禁止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条例》指出,旅行社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旅游者的;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它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等行为,只要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的,可以认定为不合理低价。

  ★未经同意将游客“转包” 旅行社最高接30万罚单

  选择跟团游,游客需要擦亮眼睛,选择有资质的旅行社,并签署旅游合同。

  《条例》指出,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在旅游购物场所买到残次品旅行社有义务协助退换

  对于旅游途中的常见纠纷,在《条例》中也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方式。一旦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或者约定的购物场所购买到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以及失效、变质商品需要购物场所退换的,旅行社有义务协助旅游者退换;造成损害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先行赔偿; 旅行社赔偿后,可以依法向旅游购物场所追偿。

  此外,带队的导游人员也需要有相应的.行为规范。导游、 领队擅自变更接待计划,中止导游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索取的小费,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跟团遇到闹心事五种手段可维护权益

  跟团出游遇到闹心事儿,游客也可以通过五种手段解决,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条例》明确,五种手段包括: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或者旅游、工商等部门投诉;申请当地旅游行业协会调解;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和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网站,接受旅游者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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