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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内容解读

时间:2022-09-25 11:02:22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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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内容解读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一璀5月17日(17)带队赴上海市公安局调研《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听取了人大代表、法律界人士和一线交警等各方面的意见。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白少康出席。对于是否要将外环内禁止鸣号等目前以通告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定的内容,写入修订后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各方的意见尚不完全一致。

  (市公安局副局长陈臻介绍了《条例》修订工作情况。他提出,从公安机关最近的执法实践来看,很多顽症的治理亟需立法支撑,比如外环内禁止鸣号。

  【外环内禁鸣喇叭,禁止外省市临牌机动车行驶等政策措施,仅以公安局通告,或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约束力较弱,对此建议将相关管理措施写入条例,以保障有效执行】

  “外环内禁鸣”是2007年市公安局、市环保局联合发布的通告中规定的。不过,来自华东政法大学的法律学者陈越峰反对将这一条写入未来的条例。

  【国务院的道交条例第59条,明确规定机动车驶进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线,以及超车或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鸣喇叭是他的法定义务,鸣喇叭的行为也是一个确保安全的行为,设定禁鸣喇叭不能太大过大,以至于你没有办法排除外环线内有急弯,坡道顶端这样的情形,包括有可以超车的情形】

  来自黄浦交警支队的民警王健说,上海的道路硬件,很少有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提到的那些影响安全视距的路线。虽然实际操作中,随意鸣号的情况很难管理,但是他还是支持把外环内禁鸣写入条例。

  【在上海滩这样一个地方,交通法规定的急弯坡道相对比较少,最关键的是鸣号是一个小违法,但是体现了违法者的随意性。比如前几天我对一个出租车,很空的道路我在巡逻,他就哔按了一记,我头一回,什么情况都没有,他说我习惯了我看到人就要按一下。现在是严管做规矩的时候,如果给驾驶员一个信号,最小的违法都是从严管理的,对最后要达到治短板绝对要有良好作用的】

  另外,对多次交通违法逾期未处理的车辆和驾驶人,由于缺少刚性处罚手段,车辆仍可上路行驶。公安部门建议修订交管条例时加入,“对多次违法逾期不处理车辆和一个记分周期内多次违法的驾驶员,暂扣行驶证和驾驶证,限制其上路和驾驶车辆”的条款。目前,条例修订草案初稿已经形成,力争于今年7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一审。

  【相关阅读:上海将修订交管条例 多次违法不处理或被吊销驾照】

  5月17日,市人大赴市公安局开展修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暨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了交通违法行为大整治的最新情况。

  ■截至5月16日,本市共查处10大类违法行为364.5万余起,同比增329.9%。5月份以来,日均查处量高达11.7万起,同比激增605.3%。

  ■交通违法视频举报平台开通半个月,共收到线索4100条,初步核实采纳160余条。■截至5月16日,查处861起抗拒民警执法案件,抓获927名违法犯罪嫌疑人,其中刑拘299人,行政拘留628人。

  乱停车、乱变道违法成本过低,个别违法行为人有恃无恐、屡次违法;多次违法逾期未处理,车辆却仍可上路行驶……要破解这类交通执法管理遇到的瓶颈问题,亟需法律支撑保障。目前,本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初稿已形成,草案提出,对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出现一定次数上述违法行为的,可能被处以暂扣驾驶证甚至吊销驾照的严厉处罚。法规草案力争7月上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一审。

  针对突出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目前披露的修订草案初稿第六十四条,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多次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存在“闯红灯”、“货车乱占道”、“占用公交专用道”、“乱变道”、“路口拖尾巴”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每达到五起,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处暂扣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累计达到二十起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针对多次违法逾期不处理

  草案初稿第六十六条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交通违法查询服务,机动车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定期查询交通违法记录,并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机动车驾驶人在本市有交通违法逾期未处理或逾期未执行处罚决定,每达到五起的,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处暂扣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累积达到二十起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针对代为记分、买分卖分

  草案初稿第六十七条提出,机动车一年内在本市有五起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由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以外驾驶人实施的,将对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尽到管理义务的除外。

  针对非机动车违法行为

  草案初稿提出,可暂扣车辆以确保处罚决定执行到位。对老年代步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等“非标通行工具”是否应限制上路,以及交通执法管理辅助力量权限等问题,也分别予以了明确。

  针对交通影响评价

  目前对重大项目建设开展道路交通影响评价的作用日益凸显,但尚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如普陀环球港、闵行龙之梦、古北家乐福等项目,规划设计时考虑不足,建成后对周边道路交通产生影响。对此,公安部门在草案中提出,应增加交通影响评价的专门条款,明确其地位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