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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2-08-10 11:21:50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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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7月1日起施行

  2016年4月21日下午,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该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据悉,《条例》共7章67条,主要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保护与管理、整治与利用、监测与评价、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及部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在耕地保护管理方面的职责,明确了耕地发包方、承包方、使用者在耕地管理和使用方面的权利义务,整合了相关规定,对耕地实行全面保护和建设、强化保护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的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鼓励和支持耕地使用者增施有机肥、生物肥、有机无机复混肥,采取粉碎、造肥、过腹等各种方式促进秸秆还田,增加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易造成地力下降和污染的农业投入品使用数量。按照国家和黑龙江省委提出的减化肥、减农药、减除草剂的“三减”目标,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加强使用技术指导,逐年降低化肥、农药和除草剂使用量,禁止使用非降解地膜,预防和治理耕地面源污染。

  《条例》规定,对采取措施提高耕地质量的,各级政府将加大对农业技术推广及科研的政策和资金扶持。鼓励和扶持中低产田改造、典型黑土优先保护、深松耕暄、科学轮作等。

  为减少农药废弃包装物对耕地的污染,《条例》规定了对农药废弃包装物实行回收制度,对台账管理、销售登记、暂存地点和时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对非农业建设项目所占用耕地的土壤剥离和利用进行了规定。禁止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内、限定的时限外,露天焚烧秸秆。通过粉碎、造肥、过腹还田等方式进行秸秆还田,有助于提高地力、发展畜牧业和改善空气质量,助推我黑龙江省农业结构调整。

  《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及部门、相关部门、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使用者对耕地质量保护与监管的主体责任和目标责任。为培肥地力,保护黑土地,《条例》规定鼓励和支持耕地使用者增施有机肥、生物肥、秸秆还田,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土壤有机质,提升地力,改善耕地质量。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易造成地力下降和污染的农业投放品使用数量,特别是减少化肥、除草剂和农药的施用量,禁用非降解地膜,预防和治理耕地面源污染,到2020年,全黑龙江省除草剂施用量减少20%。

  《条例》设定了耕地保护扶持政策条款,规定对耕地质量提升的技术推广及科研活动,各级政府要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鼓励和扶持中低产田改造,典型黑土优先保护、科学轮作等,去年,全黑龙江省耕地深松补贴1075万亩,实施了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9个试点县共投入建设资金2.6亿元,试点面积超过90万亩,通过农机与农艺、工程与生物、种地与养地等措施,全面提升耕地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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