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最新解读「热」

时间:2022-11-10 23:56:51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最新解读「热」

  近年来,我省围绕志愿服务制度化建设,坚持“举旗帜、抓主题,强组织、壮实力,建制度、活机制,搭平台、用载体,重管理、增效能,浓氛围、优环境”的总体思路,扎实推进志愿服务工作理念、组织体系、活动成果创新,为志愿服务工作筑牢制度根基,保持了发展的活力、领先的实力和坚实的后劲。

  以制度和法规约束和规范各项工作,从根本上保证我省志愿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

  为建立完善有关志愿服务工作的制度规范,我省于2010年以行政规章的形式成立省志愿服务协调小组,确定了志愿服务工作的领导体制。2012年又在全国率先修订《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明确了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权利、义务,明确了相互关系和法律责任、社会支持等,建立了两类组织和二元结构的组织体系。同时,围绕《条例》的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出台《黑龙江省创建文明城市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明确提出抓好志愿服务制度化建设工作,确定全省志愿服务团队动员率和志愿服务活动的参与率都要在三年内达到60%以上,年人均志愿服务时间达到10小时左右。

  省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充分发挥“黑龙江省志愿服务平台”作用,强化其在志愿服务注册、活动发布、时间记录、嘉许、测评、回馈等方面的功能;积极推动建立志愿服务回馈制度,在精神嘉许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志愿者就学、就业、就医优惠优待政策,并将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时间折算纳入社会实践学分,逐步建立志愿服务意外保险;注重发挥社会工作者专业特长,推广“社工+志愿者”的运作模式,开展各项便民、利民、乐民的志愿服务活动,实现志愿服务工作常态化。

  2014年以来,我省陆续出台两版《黑龙江省志愿服务工作规范》,四版《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支持系统操作指南》,建立了全省统一的志愿服务组织体系、运行机制、评价体系和激励回馈机制。制度化、法制化,从根本上保证了我省志愿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

  志愿服务对接帮扶机制为被服务对象与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建立了沟通的渠道

  制度化的本质是尊重志愿者、服务对象和组织。我省在制度设计上建立了志愿者自主注册、自主选择组织、自主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自主管理和迁移个人信息,自动获得星级认定和年度嘉许等机制,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了志愿者的主体地位,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和引导群众自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思路,实现了服务他人、奉献社会、提升自己的工作理念,增强了广大志愿者的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和荣誉感。

  以往由于多种原因,个别地方出现服务资源与服务需求不对接,对被服务对象的需求缺乏理解和不够尊重等现象。为此,我省建立了志愿服务对接帮扶机制,为被服务对象与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建立了沟通的渠道,改善了服务需求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使被服务对象得到尊重,也使志愿者的服务得到尊重,增强志愿服务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同时,围绕尊重和发挥基层团队自主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权利,我省创新志愿服务组织的申报制度,简化备案程序,赋予基层团队自主发布活动信息、自主招募志愿者、自主组织活动和确认参加人员的服务时间、自主上传活动凭证等职能,使每个团队既具备了独立开展活动的能力,又纳入地区、专项组织的管理范畴和记录系统,激发了活力,发挥了优势。哈尔滨市工力所社区办公环境较差,可从社区书记、主任到15名工作人员,都熟悉志愿服务工作程序,都把志愿服务作为团结和服务群众的重要途径,每项需要群众参加的社区工作都作为志愿服务活动发布,吸引驻区群众、周边学校、单位的志愿者参加,记录服务时间,纳入星级积累。这种志愿服务目的明确、群众响应、实际效果好。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得到群众认同和信任,成为联系群众的连心桥、主心骨。

  清晰、准确的成果考核,使制度的刚性、规范的要求、原则的精神落实到基层

  围绕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我省探索建立了规范的志愿服务工作考核体系。首先,明确考核内容,量化考核指标。在总结全省志愿服务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确定了反映志愿服务工作实际成果的主要指标包括基层团队动员率、志愿服务活动参与率、人均志愿服务时间、星级志愿者占比、星级团队占比等23项主要指标。

  其次,明确考核方式,建立考核体系。从时间上包括年度测评考核、月度志愿服务工作指数公布和每周工作群讲评。年度测评采取自主考查、部门考核、实际工作考核、问卷调查等方式。月度指数的公布实现了工作考核的常态化。从考核对象上,由最初只对地以上城市考核,逐步扩大到所有区县市、各类专项志愿组织和全省高校,下一步还要扩大到全省党政机关、直属各大单位。

  此外,明确考核结果,推动工作落实。每年测评考核之后,由省文明办发布测评考核报告通报各地,将所有考核资料反馈被考核单位,为查找存在问题分析原因,确定工作努力方向提供参考。实践证明,只有清晰、准确的成果考核才能切实达到规范和引导的目的,使制度的刚性、规范的要求、原则的精神落实到基层。

  将制度纳入组织、部门的工作体系,使志愿服务工作走向规范、常态、普及和高效

  近年来,我省十分重视将志愿服务制度纳入各级组织、各个部门的工作体系,明确管理责任、建立工作秩序、形成工作机制、培育工作习惯、构建评价体系、形成社会风气,使志愿服务工作走向规范、常态、普及和高效。

  各级组织、各个部门都有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规矩习惯,还要承接上级机关部署的任务和具体要求,这就需要加强工作沟通和协商。2015年,省文明办与省民政厅紧密配合,共同组织全省文明办和民政系统分管领导培训,共同推进我省志愿服务支持系统与民政部的全国志愿者队伍建设管理信息系统成功对接,避免了基层部门重建管理系统、重新组织注册等情况,实现了地方与国家机关信息资源共享。省委组织部与省文明办共同总结党员志愿服务经验、推荐全国最美党员志愿者赵晓春,提高了我省党员志愿服务工作的影响力。探索共识、合力共建、资源共享、实现共赢是我省志愿服务制度化的重要成果和宝贵经验。

  同时,我省注重提高志愿者和基层组织对制度要求的知晓率。近年来,各地广泛开展了志愿服务知晓行动、星火行动和赶超行动。佳木斯市文明办副主任刘世春,自己编写制作志愿服务培训课件,逐个城区、街道进行指导培训,让各级组织、特别是领导和骨干都明白志愿服务工作的重要地位,促进全市志愿服务工作进入全省前三名。

  此外,切实指导帮助志愿者和基层组织践行制度要求。哈尔滨市道里区有20.2284万注册志愿者,活跃志愿者达到20.1937万人,志愿活动参与率达到99.83%。他们是怎么做到的呢?道里区李俊熠老人今年76周岁,是当年雷锋的战友,几十年默默无闻为社区居民服务。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老人不会用电脑,服务时间记录成为难题。红专西社区主动帮助老人记录服务时间,从2013年11月到现在,为老人记录了274项活动1734小时,成为名符其实的五星级志愿者。道里区坚持从身边小事做起,把身边的小事做好,使制度建设与实际工作有效结合,取得了全省志愿服务年度测评区县组第一名的好成绩。七台河市文明办副主任王建新始终以普通党员和公民的身份,默默参加当地“草根”组织“快乐义工志愿服务队”活动,出主意、带着干,赢得大家的信任和尊重,人们不把他当领导,而是叫他“老王、王叔、王老师”,这个服务队当选全国最佳志愿服务组织。

  【阅读延伸】

  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2003年6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保障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为促进社会文明与发展,自愿、无偿地服务于社会生产、生活的行为。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公益性组织。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者组织登记,参加志愿服务的成员。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支持志愿服务行为,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县级以上共青团组织对志愿者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志愿服务使用红底、白色爱心图案标志。

  第二章 志愿者组织

  第九条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可以建立地方志愿者协会。

  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志愿者协会。

  第十条 志愿者协会应当具备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为从事志愿服务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十一条社会组织提出申请并经志愿者协会批准,可以成为志愿者协会团体会员。

  个人提出申请并经志愿者协会批准,可以成为志愿者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志愿者组织可以建立注册志愿者制度。

  第十三条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网络,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对志愿者进行招募、思想道德教育和服务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志愿者组织应当积极组织、推荐志愿者到需要和接受志愿服务的地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为志愿者提供适当的志愿服务岗位。

  第十五条志愿者组织可以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日、服务周、服务月及其他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志愿者组织,可以根据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相应的人身保险等。

  第十七条 志愿者组织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与国内、国外志愿者组织间的工作交流活动。

  第三章 志愿者

  第十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经向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和志愿者组织同意,可以登记成为志愿者:

  (一)身心健康;

  (二)自愿从事志愿服务;

  (三)具有相应的体能和服务技能;

  (四)遵守国家法律。

  第十九条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每年参加不少于五十小时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可以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注册志愿者由所注册的志愿者组织颁发注册证章。

  第二十条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有关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教育和培训;

  (三)请求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监督志愿者组织的工作,对志愿者组织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五)有困难时可以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第二十一条志愿者的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二)遵守志愿者组织的章程和其他制度;

  (三)参加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

  (四)不损害被服务者的合法权益;

  (五)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赢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可以与服务对象订立志愿服务协议。

  第二十三条志愿者可以主动联系志愿服务岗位,经所属志愿者组织同意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志愿服务标志。

  第四章 志愿服务范围

  第二十五条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可以在下列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帮老助幼,帮残助弱;

  (三)抢险救灾;

  (四)环境保护;

  (五)社区服务;

  (六)农村公益事业;

  (七)大型社会活动;

  (八)国际组织资助的工作项目;

  (九)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法律援助、文化、体育、经贸活动;

  (十)其他需要志愿服务的社会生产、生活领域。

  第二十六条志愿者组织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其志愿服务范围和联系方式。

  第五章 志愿服务经费

  第二十七条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经费来源于:

  (一)国内、国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志愿者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鼓励国内、国外组织和个人对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

  第三十条志愿者组织接受的资助、捐赠等,应当符合志愿服务的宗旨和服务范围,按照与资助人、捐赠人约定的合法方式使用。

  第三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志愿者组织的财产和经费。

  第六章 社会支持

  第三十二条人民政府应当提倡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高志愿者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中的参与程度,将志愿服务纳入社会发展规划。

  第三十三条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支持、鼓励志愿服务的发展,为志愿服务创造便利条件。

  第三十四条全社会应当提倡具备志愿服务条件的公民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五条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劳动。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录用公务员、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成绩突出者可以优先录用、聘用。

  第三十七条 教育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将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纳入思想品德教育的范围。

  鼓励中学和大学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八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宣传。

  第三十九条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保障措施。

  第七章 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优秀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和支持志愿者组织或者志愿服务活动有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志愿者协会可以对优秀志愿者组织进行表彰和奖励。

  志愿者协会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决定对志愿者授予志愿服务特别奖、金奖、银奖、铜奖和服务奖奖章:

  (一)由县(市、区)志愿者协会,对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超过四百小时、成绩优秀的志愿者,授予志愿服务奖奖章;

  (二)由市(地)志愿者协会对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超过六百小时、成绩优秀的志愿者,授予志愿服务铜奖奖章;对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超过八百小时、成绩优秀的志愿者,授予志愿服务银奖奖章;

  (三)由省志愿者协会对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超过一千小时、成绩优秀的志愿者,授予志愿服务金奖奖章;对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超过二千小时、成绩特别优秀的志愿者,授予志愿服务特别奖奖章。

  第四十二条志愿者组织应当以完成志愿服务的时间和业绩,作为表彰奖励志愿者的标准和志愿者在需要帮助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志愿服务奖章、证书、标志由省志愿者协会统一样式制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志愿者组织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志愿者有故意的,志愿者组织可以依法向其追偿费用。

  第四十五条对利用志愿者组织或者志愿者的名义、标志等进行非法活动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 2003 年8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最新解读「热」】相关文章:

《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解读08-03

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最新解读08-06

杭州市志愿服务条例全文09-11

新《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亮点解读08-07

《福建省旅游条例》全文最新解读07-19

2016《陕西省旅游条例》最新解读08-08

西安市公园条例(修订草案)解读「最新」08-10

2016最新《交强险条例》问题解读12-30

2016殡葬管理条例最新解读「热点」08-09

2016福建义务教育条例全文最新解读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