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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

时间:2021-02-26 20:36:01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2016年最新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

  国务院决定从2016年2月1日起,“清理规范一批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免征政策长期有效”。

2016年最新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

  据市地税局测算,新政实施后,常州市享受减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两项费用的缴纳义务人将由5.2万户增加到12.05万户,新增减免费用7257万元(其中教育费附加4354万元、地方教育附加2903万元),减免费用将由950万元激增至8207万元,增长8.6倍。

  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新政落地前,常州市将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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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自治区扩大教育费附加免征范围

  近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新疆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下发文件,扩大教育费附加免征范围。

  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1%,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2013至2015年,自治区征收额分别为23.56亿元、24.50亿元和24.38亿元。

  2014年12月,为加大对小微企业扶持力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四项政府性基金。

  根据本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通知》,新疆自治区将从2016年2月1日起,将教育费附加的免征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经测算,预计为自治区企业年减负约7012万元。

  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需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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