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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7月1日起实施

时间:2021-02-25 20:37:39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7月1日起实施

  2016年1月,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了《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7月1日正式施行,届时,拒交物业费将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物业维修资金使用可以启动绿色快速通道,物业公司要定期公布业主共有资金专用账户收支情况,每年至少一次。

  房屋质量问题应该由开发商负责,然而在以前,如果开发商“不讲理”,业主和物业公司也没辙。《条例》实施后,开发商将被要求在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二的比例交存物业保修金,用来保障物业保修期内维修费用。该物业保修金交存期间为5年,交存期内,物业保修金不足的,开发商应当补足;等交存期满后,物业保修金有余额的,开发商可以拿回。条例中还明确,物业保修金不得纳入房屋建设成本。

  哪种情况下,不交纳物业费的业主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根据《条例》,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经仲裁裁决或者司法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由于维修资金申请困难,不少小区的维修资金长期闲置,房屋得不到该有的维修。如何合理妥善地使用维修资金?《条例》设置了“维修资金绿色通道”。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电梯故障、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和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等紧急情况,需要动用维修资金时,有关部门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小区账目管理是不少业主关注的焦点,如何避免业主公共收益被占用或挪用?《条例》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业主共有资金专用账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公布业主共有资金专用账户收支情况,每年不得少于一次。业主大会应当规范财务管理并定期公示账目,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行综合治理,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市治理工作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制定和落实现代物业服务业扶持政策;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法治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民政、城市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价格、人防、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和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建立物业管理区域违法行为实名投诉登记受理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投诉登记事项。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布投诉受理方式,按职能分工,履行职责,及时受理业主和相关单位的投诉,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

  第六条 本市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顾问与评估制度。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业主自治组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顾问与评估机构,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业主自治活动、物业项目交接和查验、物业项目招投标、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活动。

  物业服务第三方顾问与评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提供专业服务,不得出具带有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物业服务第三方顾问与评估制度的实施办法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对交付时间长、配套设施设备不齐全或者破损,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售房单位因客观原因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老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逐步实施物业管理。

  老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业主自治、物业移交、公共利益、危害预防、社区共建等事项。

  第九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诚信经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调处行业内部争议,定期发布物业服务市场信息,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鼓励从事物业管理研究的专家和物业管理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加入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范围,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