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最新解读

时间:2021-02-24 10:05:25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最新解读2016

  禁止没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行政执法机关下达行政处罚指标要进行责任追究……3月28日,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新的修改稿对行政执法行为作了更严格规范。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最新解读2016

  与一审相比,《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草案)》二审中增加了关于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人员执法的内容。这意味着该条例一旦通过,临时工、合同工将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据悉,一次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现实中有一些行政机关使用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执法活动,由于人员未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也缺乏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的意识,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当甚至违法行为,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执法部门的形象,建议进一步强化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能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内容。

  对此,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新华介绍,法制委员会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补充修改,一是在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时,将申请人员必须“在职在编”这一要求作为首项,放在了申请取得资格的条件中,对申请主体进行进一步强调。条例(草案)明确,工勤人员、合同工、临时工不得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二是为了杜绝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了“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内容。

  此前征求意见时,也有人指出,该条例(草案)原来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不得损毁、使用、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但是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此,该条例(草案)在二次审议时指出:行政执法机关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的,损毁、使用、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的,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助义务的等,有这些行为之一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等。

  据介绍,《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草案)》是在实施近22年的《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基础上进行修改的,并倡导“服务型执法”。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加入“不文明执法可取消执法资格”等内容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昨日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河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订)》等,政府规章设最高罚款限额为20万,靴子终于落地!

  此外还明确提出,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制度时,在规定的罚款限额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合理的罚款幅度,细化、量化罚款裁量标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现实中总是存在少数行政执法人员粗暴执法、野蛮执法的不文明现象,能不能进行追责?

  法制委员会在《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中增加了相关内容: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不文明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应当将标准和裁量使用的幅度、种类、范围向社会公开,以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

  法制委员会采纳建议,增加“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省委原常委、洛阳市委原书记陈雪枫被终止省十二届人大代表资格

  昨天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接受朱伟、陈雪枫辞去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的议案》。

  据了解,今年2月,河南省选举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朱伟、陈雪枫分别向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提交辞职报告,请求辞去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接受朱伟、陈雪枫辞去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同时,表决通过了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代表出缺情况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终止了陈雪枫的省十二届人大代表资格。至此,省十二届人大实有代表937名。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最新解读2016】相关文章:

解读《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02-18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解读02-15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全文解读02-19

行政执法年终工作评优总结12-24

卫生行政执法委托书12-02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02-28

统计法实施条例专家解读06-26

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解读06-19

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05-09

2017最新强制戒毒条例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