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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中小学生伤害预防和处理条例新解读

时间:2021-02-23 16:00:47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兰州市中小学生伤害预防和处理条例新解读

  2016年3月28日,记者从兰州市政府法制办了解到,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兰州市政府法制办对《兰州市中小学生伤害预防和处理条例(送审稿)》进行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及建议,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6年5月1日前反馈自己的意见、建议。

兰州市中小学生伤害预防和处理条例新解读

  意见建议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兰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也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zsfzbfgc@163.com。

  学校向学生提供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要担责

  根据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在4小时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派人指导、协助事故处理。学校因管理不到位等十二类因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具体为: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等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整改或者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包括单位或者个人经学校同意赠送给学生的)学具、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具有对抗性或者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或者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告知或者未采取必要预防措施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或者知道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及其它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未进行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学生有擅自离校等不安全行为,学校发现或者知道,未采取措施或者未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生或其监护人需担责

  根据规定,学生因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经告诫或者纠正,学生不听劝阻或者拒不改正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未事先告知学校的;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学生食用自带的或者自行在校外购买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等原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生或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政策解读】

  学生未到校、擅自离校,校方应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中小学生的伤害事故,保护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兰州市出台中小学生伤害预防和处理条例(送审稿)进一步明确了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相关责任。其中在学校责任方面,特别明确了学校因管理不到位等十二类因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须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根据规定,学校需保证使用中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和设备,应当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及时维修或更换;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在选择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有关的产品与服务时,应当选择质量与安全性能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产品与服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本市教学要求开展体育、实验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学生参加与其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的劳动、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和其他集体活动,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对已知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的照顾。对在校期间突发疾病的学生及时救助。发现或者知道学生有未到校、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时,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相应措施。

  教职工不得有侮辱、殴打或者体罚、变相体罚等伤害学生的行为

  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有侮辱、殴打或者体罚、变相体罚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学校教职工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或者制止。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对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安排学生进行健康状况检查,并向学校提供书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