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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

时间:2021-02-23 11:43:58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

  2016年3月25日,江苏政府公布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相比于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第二稿做了不少修改。比如,预付卡不管记名还是不记名,都不能设定有效期。此外第一稿中有网购商品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的条款,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等4种产品除外,第二稿中取消了这些限制。

  一、“网购商品7日内无理由退货”取消限制

  如今,由于各种预付卡造成的消费纠纷层出不穷。在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中,专门有一条对预付卡的发行作出限制:单张记名卡和单张不记名卡限额分别不得超过5000元和1000元,记名卡不得设定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第二稿保留了限额的规定,但调整了有效期的规定,即不记名卡也不得设定有效期。

  针对网购、电视购物买到问题产品的情况,第一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一条无理由退货制度,即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然而,第二稿将上述4种不适用的情况全部删除,只有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才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此外,第二稿增加了一款规定:鼓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建立先行赔付制度。

  二、商品鉴定检测费用主张权利的先垫付

  有些消费纠纷可能会涉及商品的鉴定或者检测,第一次征求意见稿明确鉴定或者检测的.费用由经营者预先支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检测、鉴定结果证明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承担;检测、鉴定结果证明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检测、鉴定费用由消费者承担。如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按责任比例或者约定分别承担检测、鉴定费用。

  对于这一条款,第二稿做了比较大的修改,变成了“鉴定或者检测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约定,协商不成的,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先行垫付,另一方提供等额担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餐馆餐具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还增加对通信业、餐饮业、美容美发业等行业的特殊规定,比如通信服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月度不清零、包季、包半年等流量计费服务套餐供消费者选择。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餐具,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此外,从事美容服务的,不得开展任何医疗技术项目。装饰装修工程的质保期限自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低于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不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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