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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解读

时间:2021-02-22 18:18:30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解读2016

  经过三次审议,《条例》已于2015年3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的实施,将有力推动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对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强化人大法律监督,促进地方人大、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发挥积极作用。

  哪些规范性文件要备案审查?

  现实中,规范性文件种类繁多,情况也比较复杂。哪些需要报送人大备案审查呢?

  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世文介绍说,《条例》明确,规范性文件是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公开发布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有四个基本特征:一是法定性,即规范性文件是有关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制定的;二是普遍适用性,即规范性文件是针对不特定人和事作出的决定或者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三是外部性,即规范性文件涉及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有关国家机关关于人事任免的决定就不属于本条例调整的范围,因为它既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也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四是公开性,即规范性文件是公开发布的文件。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内部管理的文件也不在备案的范围。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高国顺介绍说,《条例》是对省、市、县政府和人大常委会的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法检两院出台的文件及政府组成部门出台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则不在备案的范围。不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在日常生活当中,一旦发现地方法检两院制定了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不适当文件,就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机关提出建议,之后,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来说,就应当按照宪法和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对地方两院这一类不适当的抽象司法行为予以监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规范性文件如何报备?

  依法报备规范性文件是备案审查的基础,《条例》对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作了专章规定,规定了制定机关应当确定规范性文件的.报送机构,负责与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沟通协调。

  《条例》还分两款规定了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种类,同时,还规定了报送时限、报送内容、形式要求等,即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备案报告、正式文本以及相关说明,规定得非常具体、明确。相关说明应当包括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程序、法律法规依据、主要内容、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督促制定机关按时报送,《条例》还规定了制定机关未按要求报送规范性文件要承担相关责任。

  如何开展备案审查?

  《条例》明确了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和有关机构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运行机制。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张世文介绍说,为了便于备案审查主体在具体工作中遵循和把握,《条例》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坚持报备规范、统一受理、分工负责、依法审查、有错必纠的20字原则,实行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相结合、普遍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

  把握好审查标准是保证审查质量的关键。根据立法法和监督法的有关规定,《条例》明确规定了规范性文件不得存在超越法定权限制定、违反法定程序制定、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及其他不适当情形等六种情形,这就是我们审查的标准。把握好这六项标准有利于各级人大提高审查的针对性和审查质量,也有利于制定机关按照标准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

  发现问题,如何处理?

  《条例》详细规定了审查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时的处理程序,可以分为四个步骤,第一步是备案审查机构或者有关机构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有不适当情形时,提出审查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第二步是主任会议研究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需要纠正时,以常委会办公厅(室)文件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第三步是制定机关根据书面审查意见自行纠正,并重新公布、备案,审查程序终结,或者制定机关提出不予纠正的理由;第四步是制定机关未在规定时限内自行纠正,也未书面提出无需纠正的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成立时,人大常委会就要启动撤销程序。

  张世文介绍,这个处理程序是有时间限制的,无需纠正的书面说明必须在三十日内作出,自行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必须在六十日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违反了这个时限要求,人大常委会要对制定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撤销有关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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