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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5月起施行

时间:2021-02-21 13:51:52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5月起施行

  上海市文广局16日宣布,《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提出将非遗项目予以分类保护和利用,并首次提出“生产性保护”,令非遗不再留存于“博物馆”。

  上海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675项,其中国家级55项;非遗传承人1333人,其中国家级传承人94名;各类传承场所72个。据上海市非遗保护中心主任高春明介绍,上海非遗项目分为十个门类,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门类广泛、形态差异较大,生存状况和传承情况也各有不同,该条例确立了对非遗实行分类保护的原则。对濒危项目实行抢救性保护,将内容、表演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和建档;对受众较为广泛的项目则通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等方式使其在当代传承发展。而对更为成熟的非遗项目,则实行“生产性保护”,使其成为文化产品或者日用品“飞入寻常百姓家”。

  高春明举例说,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已经两次推出食品非遗礼盒,取得很好的反响。去年春节前,集结11种“上海老味道”的年货礼盒登陆上海,包括邵万生的黄泥螺、虾籽酱油、大头菜、小酱瓜、鸭肫肝、五香豆、崇明桂花酒酿等,汇聚非遗项目中华老字号拳头产品。这种年货礼盒受到民众的热捧,两周就销售了数千套。

  据悉,这一条例还细化规定传承与传播措施,首次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个人和团体,重新认定保护单位。对于没有取得认证资格的单位,条例也将予以制约,改变过去非遗项目一经认证“一人得道,鸡犬升仙”的状态,对非遗保护将起到很强的促进作用。

  《非遗条例》是上海继《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后的又一部重要地方文化法规,对于推动上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科学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突出“保护”

  强调“政府职责”

  《非遗条例》全文共八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调查与保存、代表性项目名录、分类保护与合理利用、传承与传播、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非遗条例》立足上海保护工作实际,相较上位法(注:就法的效力位阶而言,法可分为三类,即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就法律效力大小而言,效力大的为上位法,在它之下生效的为下位法),在法规名称上重点突出“保护”二字,并在法规中将此主线贯穿始终。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市非遗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社科院文学研究所研究员蔡丰明告诉早报记者,《非遗条例》十分强调政府的责任,确立了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管理等部门、专业保护机构为主,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目的在于摸清家底,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留存、传承情况和生存状况。对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章作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非遗条例》对调查主体、保存方式、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档案、数据库等重点内容予以重申。此外,《非遗条例》特别提及,“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首提生产性保护:创新引入“退出机制”

  市非遗保护中心常务副主任高春明表示,与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相比,即将实施的《非遗条例》更针对上海本地特色,涉及的内容也更加具体。“各省市情况、基础和文化积淀不同,各有特色。例如,云南等少数民族地区更多地保护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而上海更注重工商文明,要保护老字号。”

  对此,《非遗条例》首次正式提出了“生产性保护”的概念,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结合上海工商业老字号众多的特征,扶持、引导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展生产性方式保护,鼓励和支持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大众生活。

  市文广局副局长王小明也指出,上海的非遗保护更注重活态传承,但是也担心一些企业为了经济利益,利用非遗谋取私利,破坏非遗。“我们希望注重生产性保护,但也要坚持非遗的原真性。”

  对此,《非遗条例》做了谨慎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五条写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应当以尊重其原真性、文化内涵及自然演变进程为原则,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不得歪曲、贬损、滥用。

  同时,《非遗条例》还独创了“退出机制”,明确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三年对本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评估和限期整改情况,取消无正当理由未履行义务的代表性传承人或保护单位的`资格,并予以重新认定。

  明确分类保护原则:濒危项目抢救性保护

  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门类广泛、内容丰富,形态差异较大,生存状况和传承情况也各有不同,《非遗条例》确立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类保护的原则,这也是《非遗条例》的另一大特色。

  首先,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采取将其内容、表演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整理,编印图书,制作影音资料,建立档案等方式,实行抢救性保护。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通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扶持传习基地等方式,实行传承性保护。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通过扶持、引导、规范对项目的合理开发利用,实行生产性保护。

  为推动各级政府和各类单位更好地贯彻落实《非遗条例》,市文广局将在4月下旬起组织覆盖全市的从业人员培训。全市各区县文化行政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市220家项目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的从业人员将分批分组接受培训,把握保护理念,厘清工作分工,明确“权”“责”“利”。

  目前,上海非遗保护已基本形成比较完备的项目和传承人的三级名录体系。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已有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5项,国家级项目58项,市级项目220项、区县级项目400余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94名,市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539名,区县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700余名。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已经完成二期建设,存有普查中收集、整理、转存的剧本、唱本、图片、照片、磁带、录像带、光盘等数字化资料。目前,共录入各类数据62000余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