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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旅游条例》最新解读

时间:2018-03-05 09:35:42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吉林省旅游条例》最新解读

  你对《吉林省旅游条例》了解多少?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相关条例解读,欢迎参考阅读。

  【第一章总则】

  关键词—保护

  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纵览《吉林省旅游条例》总则,可以看到“保护”、“利用”等字眼,例如总则的第三条规定:“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市场运作、突出特色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新出台的《吉林省旅游条例》更注重的是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开发利用的前提是保护。而在旧条例中顺序则是“开发”、“利用”、“保护”,一个顺序上的改变,也意味着环境保护观念在本省旅游条例上的明确体现,这也是贯彻国家《旅游法》规定,走可持续地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的绿色之路,更好地保持旅游资源的差异化和原生态。

  关键词—综合协调

  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在2010年修订的条例中,只写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业发展协调促进机制”,但没有对综合协调内容进行细化,出台的新条例则做了具体规定,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发展战略;跨行业、跨地区的旅游资源规划与利用;旅游业发展的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和产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等,以及做出规定“本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综合协调的日常事务。”

  新条例对于政府综合协调内容更明确、更细化。目前,我省的旅游协调机制主要是区域性会商机制和重点旅游县市会商机制,区域性强、覆盖面小,作用有限,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难点和矛盾无法在现有的协调机制得到有效解决。旅游是关联度很大、关联部门很多的行业,也是一个长产业链条,旅游资源的开发有时会跨地区、垮省份。新条例关于“综合协调”的细化,便于以后发生相关事宜时明确执行主体,有抓手,有条例可循,解决旅游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

  关键词—政府

  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其实在整个第二章中,都在强调政府的职能和对旅游产业的扶持。第十五条中,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发展符合旅游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旅游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景区建设投入大,货币回笼速度慢,让景区快速地收益,不但对景区发展有利,更对周边百姓和当地经济有极大助力作用。加大对旅游行业的金融扶持力度,开拓多种金融扶持方式,是十分有效的手段。金融扶持和助力这项工作我们也一直在做,但这是第一次系统地写入《条例》中。

  同时,新条例也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旅游业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发展符合旅游业特点的金融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面向旅游者的综合保险产品。此外,原来“旅游形象推广”是旅游主管部门的工作,而现在则作为了政府的工作来抓。可以说,新条例让政府更多的参与到旅游业发展中来,也给了旅游业发展更多的扶持。

  关键词—用地

  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第二章开篇就写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和调整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基础设施规划等要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这里涉及到土地用地问题,规定政府要留出旅游用地指标,这在以前是没有在条例中明确规定过的。

  现代旅游业已经不是传统旅游业的概念,它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关联度大,特别是近年来旅游业的快速融合发展,涌现出了如乡村旅游、工业旅游、红色旅游、自助游、自驾游等一批新业态,对于吉林省而言,很大一部分的旅游是在乡村,近几年来,我省乡村旅游发展得很快,尤其是乡村采摘等活动参与性很强,很受大家的欢迎。新条例的做法,更符合当前我省旅游业的发展实况。

  关键词—水电

  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吉林省旅游条例》第二十七条:旅游宾馆饭店用水、用电和用气与一般工业企业实行同等价格。对于旅游宾馆而言,全年水电开销是一笔不小的费用,但是目前旅游宾馆都是商业用电、用水,而商业用电、用水的价格相对于工业用电、用水的费用要高很多,以用水为例,商业用水的费用是工业用水费用的一倍。一家三星级宾馆,按照《吉林省旅游条例》使用工业用水收费标准,一年至少可以节约两三万元。

  【第三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

  关键词—利用、建设

  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以前的条例,没有用一个章节的力度和文字来写“保护、利用”的观点。我们看到,在《条例》中,之前所有的“开发”已被“利用”、“建设”所取代,因为“开发”本身就意味着一种破坏,对环境的破坏。用词的转变也体现了一种决心。旅游业的发展,从长远来看,更要注重环境保护、资源保护。旅游资源是重复利用性很强,但一旦被破坏就会阻断这种重复利用性。

  关键词—承载量

  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其实每到旅游旺季的时候,我们就会从媒体报道上看到,一些景区人满为患,有的已经超过了景区的承载量。这种超额就意味着人员拥挤,首先是一个安全性问题。再者,这也会给旅游资源和可爱的大自然带来危害,不利于资源的保护。因此,《吉林省旅游条例》第三十八条强调,“景区的旅游接待活动,应当在保护旅游资源、保证服务质量和旅游安全的前提下,确定旅游接待承载量,实行流量控制。”这里面,前提是“保护旅游资源”、“保证服务质量”、“旅游安全”,景区在这个基础上,确定好自己的承载量,并对旅客流量做出控制,及时发布景区信息,引导旅客有序、健康、快乐地游玩。

  【第四章 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

  关键词—网络旅游业务

  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微信、QQ群甚至一些APP上充斥着大量资质不明、真假难辨的低价揽客信息,给旅游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带来隐患。《吉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旅游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和业务经营许可。通过网络经营旅游业务的,应当在网页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信息。”

  这条包含了两个信息:一是旅游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和业务经营许可。二是有网页的,需要在显著位置上表明经营许可信息。这样,旅游者在进店后,可以第一时间找到营业执照和业务经营许可,便于明辨其资质如何从而减少风险。这里所说的“明显位置”以前没有写,只在旅行社条例中做了规定。

  再者,很多旅行社的业务是在网络上从事的,现在要求要在网页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信息。这样方便旅行者查看其资质,看到经营许可信息后,可到官方网站查看该经营者是否存在,地址名称等是否符合等。这条规定,可以避免网络经营成旅游监管盲区,也保护了旅游者的利益。

  关键词—旅游商品

  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对于旅游过程中,遭遇导游强制或是纠缠旅游者购买商品的事件,媒体早有相关报道,这也是很多旅游者非常担忧的事情。《吉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要遵守规定,其中就包括:“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活动”;“公开告知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合理收费”;“尊重旅游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不得强制、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和接受旅游服务”等。

  第四十六条:“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应当按照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但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可以说,尊重旅游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已经被明确写入《条例》中,这也是旅游经营者必须遵循的,是对旅游者利益的保护。

  关键词—责任险

  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旅行是一次快乐的体验,但我们也应该意识到,旅行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安全因素,甚至是住宿时也同样可能出现意外。尤其是近几年,旅游项目的多样化发展,水上、潜水、探险等活动也深受旅游者的喜爱,参与人数很多。《吉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七条:“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从事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投保责任险,并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提示旅游者投保个人意外险。鼓励旅游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这意味着,所有带有一定风险性的'行为都要进行投保,这也是在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公务活动

  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第四十八条:“支持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餐饮、会议、展览等服务。”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是对旅游从业者的一种扶持,同时也可以帮助政府降低行政成本,节约经费开支。公务活动委托给有实力的正规旅行社办理,有助于规范公务活动安排,为财务审计、监察和群众监督提供了更加透明的渠道,符合效率和节约原则。

  关键词—导游

  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导游和旅游者都是旅行的重要参与者。导游的季节性很强,例如我省的导游,夏季旅游兴旺时需要大量的导游,这也是导游从业的黄金期,但到了冬季往往工作量就会减少。而旅行社因为资金等问题,也无法全年雇佣导游人员,临时雇用导游就涉及到工资待遇、人身安全等问题。因此,《吉林省旅游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依法与导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并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向导游收取不合理费用。”其中,明确规定要为导游“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内容更详细、更具体,更有利于保护导游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边境旅游】

  关键词—边境旅游

  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目前全国的旅游条例中,很少有单独对边境旅游做出相关条例规定的,这也是我们省的特色,对边境旅游设立专章进行规范。我省现有边境口岸10个,2014年从我省口岸出入境人员达80多万人次,为我省边境地区增加旅游收入19.2亿元收入,并且每年大约以15%的速度递增,成为我省旅游经济新的增长点。为此,新《条例》第五章设立专章,其中,明确省和边境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在边境旅游应当发挥的作用,组织开展边境旅游合作与交流,开发和建设跨境旅游项目和线路。

  关键词—银行担保

  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吉林省旅游条例》规定,“旅行社应当自取得边境业务许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增存足额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申请银行担保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手续。”申请银行担保函,以前国家对此没有硬性规定,而完成银行担保函手续要一个月左右,《吉林省旅游条例》设定的这个时间更为合理,可以避免出现纠纷旅行者权益受到损害。

  关键词—领队证

  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吉林省旅游条例》对边境领队资格条件进行明确,规定“从事边境旅游领队业务,应当取得边境旅游领队证。申请取得边境旅游领队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取得导游证;(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取得相关语言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或者经省、市(州)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语言水平测试合格;(四)具有两年以上旅行社经理、计划调度员或者导游等相关从业经历;(五)与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被吊销边境旅游领队证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取得边境旅游领队证。”

  获得边境旅游领队证,以上几个条件是缺一不可的。之前,只要通过语言测试合格,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就可申请获得边境旅游领队证,整个领队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国家《旅游法》颁布后,取得导游证才能获得领队资格。而在这之前,没有导游证也可以申请。可以说,通过《吉林省旅游条例》的具体规定,提高了边境领队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形象,有利于我省旅游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第六章 旅游安全与监督管理】

  关键词—旅游应急管理

  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按照《吉林省旅游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综合管理机制,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定期组织旅游、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督、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旅游安全监督检查,开展应急演练,落实安全责任。”明确了,“旅游应急管理”是要被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中的,强调了政府的主观能动性。由于旅游业涉及的部门很多,此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起到牵头组织作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旅游安全监督检查。

  关键词—安全预案

  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按照《条例》“旅游经营者应当制定相应的旅游高峰安全运行预案,及时向社会公布游客流量占景区最大接待容量的信息,合理疏导游客。”本章本着以人为本原则,规定旅游经营者要制定安全预案,公布加强最大承载量,合理疏导游客。同时也规定了“涉及公众人身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其设备设施应当经具有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经营者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保证安全运转,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关键词—处罚下限

  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这一章节对旅游经营者的一些违反规定行为,给予相应金额的处罚。和以前相比,处罚下限金额提高了,增加了旅游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例如,如果旅游经营者违反了“擅自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途中甩团、甩客”的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如果旅游经营者违反了“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规定,对旅行社,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领队,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同样,旅游经营者如果“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或者其他财物”,则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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